索引号: | 02165835-010/2022-7188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2-01-28 | |
发布单位: | 常山县司法局 | 有效性: |
02165835-010/2022-71888
主动公开
2022-01-28
常山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2-01-28 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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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毛某杨等7人在江山市某模具经营部从事模具加工工作。2020年7月29日,该模具经营部经营者郑仁某因故突然离世,经营部暂由其姐姐代为管理。为便于经营部善后事宜,毛某杨等7人按要求将经营部内剩余模具全部打磨完成。后因郑仁某遗产处置等特殊因素,其家属一直未能向毛某杨等人支付2020年7月及8月工资。
2020年9月1日,毛某杨等人来到江山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经询问得知,毛某杨等人户口均在农村地区,属于典型农民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事项类型,当即免于提供经济困难证明,给予法律援助。考虑到各受援人已经重新到不同单位工作,时间难以统一且请假频繁影响收入,遂指派浙江郑建国律师事务所张某承办此案,以全程代办服务,最大限度便利受援人群体。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联系受援人,利用休息时间为其办理委托手续,深入了解详细案情及内心诉求,获知:经营部经营者郑仁某离世比较突然,生前未留下遗嘱,继承人应为其父母、配偶及与前妻生育的儿子。为了维护受援人群体合法权益,审慎起见,承办律师前往江山市行政服务中心查询郑仁某全部继承人身份信息。经过证据收集、材料分析,在征得受援人同意后,承办律师代为向江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将江山市某模具经营部及经营者郑仁某各继承人列为被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拖欠毛某杨等人的劳动报酬,合计人民币55561元整,郑仁某各继承人在继承财产限额内承担支付工资责任。江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
由于经营者郑仁某未曾与毛某杨等7人签订劳动合同,长期以来工资均通过微信或现金发放,且郑仁某各继承人一直未参与过经营,同时郑仁某妻子与父母因继承财产一案也处于诉讼阶段,矛盾较难调和,因此案件推进遇到了瓶颈。
期间,承办律师积极联系安抚各受援人,希望给予被申请人整理心情化解矛盾的时间与空间,直至郑仁某遗产继承问题解决。2020年11月16日,江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该案,在仲裁员主持下双方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被申请人认可拖欠工资事实,但对8月具体工作天数存在异议,另具体提出申请人黄某曾在7月预支工资5000元、兰某和姜某从经营部客户手中收取货款10000元。承办律师对黄某预支工资、兰某及姜某收取货款等情况确认属实后,向受援人群体提出:因经营者郑仁某离世突然,模具加工工作时间不稳定,本着协商解决争议的原则,建议对8月份工作时间重新确定。
经调解,双方最终按33000元数额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于2020年11月30日前支付完毕。目前,毛某杨等7人已收到全部拖欠工资,还特意向法律援助中心和承办律师送来“法律援助伸正义 依法维权讨薪金”的锦旗表示由衷感谢。
案件点评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案件,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突然离世以及双方未曾签订劳动合同等特殊因素,使得案件办理存在一定难度。
承办律师迅速明晰思路,判断调解结案是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的首选途径,而成功调解的关键先决条件在于对方财产继承纠纷的化解;有效全程跟进,以爱心、耐心、诚心平稳高效地维护了受援人合法权益,获得一致好评感谢,体现了“法援惠民生 助力农民工”的深刻内涵。
(来源:衢州法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