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2165835-040/2021-7167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常气发〔2021〕8号 | 公开日期: | 2021-08-18 |
发布单位: | 气象局 | 有效性: |
02165835-040/2021-71677
主动公开
常气发〔2021〕8号
2021-08-18
气象局
发布时间:2022-01-13 17:23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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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
常山县属雷电易发区,雷电灾害多发频发,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责任重大。目前我县即将进入雷电多发高发季节,为切实做好我县雷电灾害防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防御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和《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等有规定,结合我县防雷安全工作实际,现将2021年防雷装置安全性能定期检测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雷电灾害防御是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县气象局依法履行所辖区域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职责,依法承担职责范围内的防雷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经信、应急、公安、文旅、教育、住建、卫健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须依法履行防雷安全行业主管部门职责,督促防雷安全责任单位落实主体责任。
二、投入使用的雷电防护装置实行安全性能定期检测制度,以下范围内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进行检测:
1.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及其内部设施设备;
2.易燃易爆危化品的生产、储存、经营等场所,如油库、加油加气站、液化气充装站、炸药雷管库等;
3.各类人员密集场所,如医院、学校、宾馆、酒店、写字楼、商场、体育场馆等;
4.工业厂房、物资仓库、矿区、旅游景点、大型露天演艺场所、露天堆场和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如塔吊、升降机)等;
5.各类通信设施、网络中心、计算机信息系统、监控系统、广播电视设施等;
6.市政公共设施,如桥梁、户外广告、照明灯饰设施等;
7.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定必须进行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性能定期检测的其他设施和场所。
易燃易爆场所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场所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
三、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性能定期检测是防雷安全隐患排查的重要手段,雷电防护装置的使用、维护、产权单位(以下简称有关单位)应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和“管行业必管安全、管生产必管安全、管业务必管安全”的原则,切实履行防雷安全的主体责任,落实防雷装置安全性能定期检测规定,委托信誉良好且具有相应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实施安全检测,组织做好本单位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
四、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各项国家、行业和地方技术标准,规范检测行为,逐项落实技术要求,确保服务质量。对于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及时向县气象局报告。有关单位应依据整改意见,落实整改措施,完善雷电防护装置,消除防雷安全隐患。
五、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服务的单位必须依法持有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各项检测活动。禁止无资质、超资质从事防雷检测活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名录,可通过浙江省气象局官方网站(zj.cma.gov.cn/) 进行查询。
六、县气象局将适时会同县应急管理局、县经信局等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性能定期检测工作进行抽查督查,对违反规定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罚。
常山县气象局监督咨询电话:0570-50332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