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2165835-001/2014-4885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常政发〔2014〕24号 | 成文日期: | 2014-06-11 |
发布单位: | 县政府办 | 有效性: | 有效 |
02165835-001/2014-48858
主动公开
常政发〔2014〕24号
2014-06-11
县政府办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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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9-06 11:26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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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14〕24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鼓励和促进社会资本进入医疗卫生领域,创新社会资本办医机制,构建多元办医格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若干意见》(国卫体改发〔2013〕54号)和省政府《关于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加快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13〕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关于促进我县民营医疗机构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明确发展要求和目标。将民办医疗机构纳入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和医疗卫生发展规划,新增和调整医疗资源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把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办医作为推动社会经济转型发展、创新政府公共服务模式、加强和改善民生保障的重要手段,努力建立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多元化办医新格局,形成多样化、多层次、功能完善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到“十二五”末,新增民营医疗机构床位数300余张,实现民营医疗机构床位数占全县医疗机构总床位数的20%以上。
二、进一步形成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开放环境
2.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进一步开放医疗服务市场,鼓励社会资本优先投向医疗资源稀缺领域以及特需医疗服务领域;鼓励优先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境内外投资者以合资、合作、独资等形式举办医疗机构;鼓励国有资本所举办的医疗机构(以下称公办医疗机构)支持民办医疗机构发展。引导社会资本积极举办中医、康复、精神卫生、老年护理、临终关怀医院等医疗服务机构。优先引入大型医疗投资管理集团、上市企业办医,建成一批技术能力强、服务质量好、社会信誉高的医疗服务新品牌。
三、加强对民办医疗机构的服务和管理
3.实行分类管理。民办医疗机构自主选择按照营利性或非营利性进行分类登记,并接受相应管理。二级及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由民政部门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由民政部门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登记。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医疗机构改变其性质,须经相关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4.严格依法执业。不同举办主体的医疗机构均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开展执业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核准的范围和科目提供医疗服务,合理控制医疗费用,严禁诱导医疗和过度医疗。对不当谋利、损害患者合法权益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惩处。
5.界定明晰产权。民办医疗机构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其出资财产属于法人所有。非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回投资。民办医疗机构若发生产权变更,可按有关规定处置相关投资;若发生停业或破产,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6.加强财务监管。民办医疗机构依法开展业务活动,按照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参照执行公办医疗机构相关会计制度。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等规定。民办医疗机构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票据,并切实加强管理,严禁使用虚假票据。鼓励民办医疗机构建立风险防范基金,参加商业保险,健全风险应对机制。
7.维护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和医疗秩序。严禁对民办医疗机构乱摊派、乱检查、乱罚款,不得增加其额外负担。鼓励民办医疗机构积极参加医疗事故责任保险。发生医疗纠纷时,当地政府及卫生、公安等部门应积极指导和支持民办医疗机构依法依规处置;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积极协助解决医疗纠纷,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和正常医疗秩序。
四、大力加强民办医疗机构卫技队伍建设
8.优化用人环境。民办医疗机构可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医务人员的办法,灵活自主用人,并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聘用外籍或港澳台地区的卫生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可由所在民办医疗机构自主聘任。
9.落实保障社保和住房公积金待遇。各类民办医疗机构要依法为医务人员和其他职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按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
民办医疗机构人员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按照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标准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养老待遇;民办医疗机构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按照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参保并享受相应养老待遇。住房公积金、医保等其他社保待遇,参照执行。积极鼓励民办医疗机构为职工建立年金等补充保险制度,进一步提高其退休待遇。
10.引导卫生技术人员合理流动。畅通流动渠道,保障卫生技术人员在不同举办主体的医疗机构之间有序流动。鼓励民办医疗机构引进县外医疗机构专业人员,其任职工龄予以连续计算。县内卫生技术人员在不同医疗机构流动的,其任职工龄、社会保障、人员身份等按照我县有关规定,引导有序流动。鼓励公办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支援民办医疗机构,经组织选派到民办医疗机构工作期间的人事关系、社会保险待遇等保持不变,并作为对口支援经历。引导医师规范开展多点执业,为民办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支撑。
11.推行人事代理制度。民办医疗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实行全员人事代理。县人力社保部门应切实为民办医疗机构做好人才引进、人才招聘、人才考评、人事代理等服务工作。
12.加强专业人员培养和引进。民办医疗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一样的继续医学教育、全科医师培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新技术技能培训等方面的政策。民办医疗机构按当年业务收入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教育培训经费,保障民营医疗机构人员业务培训工作,有效提升人员的素质和业务能力。鼓励民办医疗机构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建立面向全国的优秀卫生人才引进机制。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住房安置补助、子女就学、政府特殊津贴、科研经费等方面同等享受我县现有的“智汇常山”各类人才引进优惠政策。对于民办医疗机构从县外引进的事业编制身份的高层次、紧缺岗位人才经县人事部门审批同意后,实行人事代理,统一挂靠在县人才交流中心,保留事业编制身份。
五、加大对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政策扶持力度
13.土地与规划政策。医疗机构建设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医疗卫生专项规划。非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的各项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与公办医疗机构享有同等待遇;登记为企业的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的各项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参照公益项目招商引资政策执行。
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必须通过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其土地出让金支付方式在出让公告、须知及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起始价按照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的医卫慈善用地结合我县行业地价水平评估并经会审确定。非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医疗用地部分可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转让、出租。非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停办后,其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收回或经批准后转由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使用,地上建筑物根据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非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原通过有偿使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土地用途(医卫慈善用地)不变。严禁民办医疗机构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民办医疗机构因迁建、扩建需要可依法申请使用新土地、退出原有土地,原有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补偿应全额用于办医。
14.完善民办医疗机构投融资体制。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可以利用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申请抵押贷款,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应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支持民办医疗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建设发展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民办医疗机构上市融资。
15.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医疗机构的不同经营性质落实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同等享有公办医疗机构的各项税收政策。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其自用房产、土地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经批准生产的自产自用制剂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免征增值税;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通过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扣除。
16.政府购买服务政策。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正式营业的民办医疗机构,可申请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定点资格。民办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定点资格由人力社保部门审查确认,其资格审查原则和申请资格条件同公办医疗机构。民办医疗机构申请定点资格,其药品和医疗服务收费价格政策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协商确定。
落实政府对社会事业以事定费、购买服务的要求,将符合条件的民营医疗机构纳入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定点范围,政府按其承担的服务量和规定标准给予补偿。对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并执行相应会计制度的民办医疗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合理补助。
17.建立财政扶持民营医疗机构发展机制。县财政设立扶持民营医疗机构发展专项资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补助等形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支持引导作用。对新设立高水平、上规模的非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用房自建的,县财政按实际开放每张床位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对从事中医康复的专科医疗机构,在上述补助基础上,用房自建的,每张开放床位再补5000元。对获得综合类三甲、三乙、二甲、二乙的分别按200万元、150万元、60万元、40万元奖励;获得专科及中医(含中西医结合)类三甲、三乙、二甲、二乙的,分别按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医学重点学科、重点专科和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及科技立项的民营医疗机构,在项目通过验收后,按国家级和省级分别给予50万元和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8.建立投资奖励制度。非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在扣除办医成本、预留医疗机构发展基金以及提取其他有关费用后,如当年仍有收支结余,经医疗机构决策机构同意并经审计符合规定的,可从收支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举办者,年奖励总额不超过以举办者累积出资额的15%,具体奖励方案应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营利性医疗机构依法享有相关产权与经济收益,按市场机制办医,获取利润。
19.支持民营医疗机构的设备配置。民营医疗机构的大型设备配备实行配置准入条件单列,适当降低其大型设备的配备条件,凡符合配置标准和使用资质的不得限制配置。允许社会资本在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同时,申请大型医疗设备配置,保证业务用房建设和大型设备配置同步进行。县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职责,积极协助做好民营医疗机构设备配置的审批工作。
20.其他相关政策。民办医疗机构享受与公立医院相同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政策。民办医疗机构具有自主采购药品、器械的权利,也可参加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活动。其药品销售可以不实行零差价,但纳入医保定点的民营医疗机构的药品零售价,不得高于药品集中采购结果确定的限价。民办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并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附则
21.享受本《意见》相关优惠政策的医疗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一次性投资规模在1亿元以上的医疗机构;
(2)核定床位在120张以上的综合性医疗机构;
(3)核定床位在100张以上的中医医院;
(4)核定床位在80张以上的专科医院。
22.民办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内不享受本《意见》政策:
(1)申请报告和申报内容不真实的;
(2)擅自变更项目内容的;
(3)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信访事件等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4)发生违规诊疗、违规收费、超范围执业等违规违法行为。
23.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之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24.本《意见》由县卫生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常山县人民政府
2014年6月11日
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