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2165835-001/2014-4885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常政办发〔2014〕19号 成文日期: 2014-02-12
发布单位: 县政府办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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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165835-001/2014-48857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文号:

    常政办发〔2014〕19号

  • 成文日期:

    2014-02-12

  • 发布单位:

    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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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山县畜禽养殖禁养区生猪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06 11:24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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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419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常山县畜禽养殖禁养区生猪养殖污染

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常山县畜禽养殖禁养区生猪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212

 

常山县畜禽养殖禁养区生猪养殖污染

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切实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我县生态文明建设,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猪养殖业转型提升的意见》和《常山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内开展生猪养殖污染专项整治,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根据区域环境承载能力,调整优化生猪养殖业区域布局,合理控制养殖总量。坚持发展与治理并重、生产与生态兼顾、治旧与控新结合,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科技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采取关停、拆除、转产、限养等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削减生猪养殖排污总量,落实禁养区、限养区制度,为“打造生态家园、建设美丽乡村”作出重要贡献。

二、整治对象

《常山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划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内超过禁养规模的现有生猪养殖场(户)。

禁养区内禁止畜禽养殖规模:存有能繁母猪或存栏5头(不含5头)以上的生猪;其中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禁养规模为存有能繁母猪或存栏2头(不含2头)以上的生猪;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城镇、工业园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及城中村等禁止任何形式的畜禽养殖。

三、目标任务

(一)2014年底前完成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和自然保护区、水环境功能区及城东新区、城中村和敏感区域生猪养殖场(户)关停转迁。

1.饮用水源保护区:①芙蓉水库保护区:芳村镇东源村、横山路村、前姜村、新桥村、东岗村、前塘村,新昌乡泰安村、西源村。②千家排水库保护区:球川镇原山岭村、金荷村。③常山港饮用水源保护区:金川街道上埠村、上蒋村,紫港街道枧头村。

2.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三衢石林风景名胜区、金钉子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

3.水环境功能区:常山港除水源保护区外  、虹桥溪、龙绕溪、南门溪、芳村溪的两侧800范围。

具体流域:常山港自何家乡文图村入境,流经何家乡、辉埠镇、天马街道、青石镇、招贤镇等5个乡镇(街道)。芳村溪东源源于昌湾尖,西源源于芙蓉岭,汇合在芙蓉村,流经芳村镇、东案乡、大桥头乡、招贤镇等4个乡镇。虹桥溪源于新昌乡的祝家源,流经新昌乡、辉埠镇、天马街道、大桥头乡、青石镇等5个乡镇(街道)。南门溪源于白石镇羊角西山,流经白山镇、天马街道。龙绕溪源于球川镇里东坑风门山,流经球川镇、同弓乡、天马街道等3个乡镇(街道)。

4.敏感区域:指学校、医院、养老院等重点场所常年主导风向1000范围。

5.城中村主要为老城区内的行政村以及紫港街道大弄口村、后坊村等行政村。

(二)2015年底前完成人口集中区域、工业区、交通干线范围内生猪养殖场关停转迁。

1.人口集中区域:城市、乡镇建成区范围及其常年主导风向上风向500范围。

2.工业区:绿色产业集聚区、新都工业园区、化工园区、辉埠新区及各乡镇工业区建成区范围。

3.交通干线:主要为国道、省道、城区通往AAA级风景名胜区公路两侧300范围。

其中除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和自然保护区、敏感区域、城中村以外的禁养区范围内生猪养殖场()污染物治理设施按照要求配套建设到位,确能达标排放,经验收合格后可以予以保留。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42月中下旬)

1.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宣传媒介,通过召开座谈会、印发资料、张贴标语和公告、悬挂横幅等形式,多途径、多渠道对生猪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宣传,同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着力形成“保护环境、支持整治光荣,破坏环境、阻挠整治可耻”的舆论氛围。

2.召开会议,动员部署。各乡镇(街道)召开本辖区生猪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动员大会,与所辖行政村签订责任书;各行政村召开本村生猪养殖场(户)的整治动员会议,积极做好生猪养殖场(户)的动员工作。

(二)调查公示阶段(20142月下旬至 3月下旬)。

1.落实人员,建立队伍。各乡镇(街道)要切实按照与县政府签署的《常山县生猪养殖业转型提升工作目标责任书》要求,建立转型提升工作实施小组,明确行政正职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农业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由乡镇(街道)干部、乡镇(街道)动物卫生监督员及整治村干部组成工作组,具体负责生猪养殖业转型提升工作,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2.公示名单,分类整治。各乡镇(街道)要根据《常山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要求,组织人员细化本区域禁养区具体划分范围,划分范围要细化到自然村。并将细化方案及整治名单于2014315前上报县生猪养殖业转型提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生猪转型办”),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联系电话:5021108。同时结合各生猪养殖场(户)的具体情况,明确整治当事人、整治措施、整治内容、整治时限、监督电话等内容。要逐户告知整治政策及相关补偿政策,并于320前以行政村为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同时根据拆除、关停、整改等整治内容的不同,向整治对象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或限期关停通知书。

(三)整改自拆阶段(20144月上旬至 7月下旬)。

各生猪养殖场(户)按照限期整改通知书或限期关停通知书的要求,自行整改或关停。各乡镇(街道)应做好整改、关停的督查工作。协助自愿提前完成关停转迁对象做好相关工作。对于自行拆除有困难的,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乡镇(街道)帮助实施拆除。其中人口集中区域、工业区、交通干线范围内生猪养殖场(户)整改自拆时间截至20151月底。

(四)强制拆除阶段(20148月上旬至10月底)。对在限期内拒不整改或拆除的,不给予任何补助,由所在乡镇(街道)牵头,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强制拆除。县生猪转型办牵头成立督查组,对各乡镇(街道)专项整治定期开展督查,对工作推进缓慢的,提出整改意见,跟踪督办落实,推进整治工作平稳开展。人口集中区域、工业区、交通干线范围内生猪养殖场(户)的强制拆除时间截至2015930日。

(五)总结验收阶段(201411月底前)。

各乡镇(街道)要认真总结禁养区生猪养殖污染整治工作情况,分别于当年1115日前将总结材料以书面形式上报到县生猪转型办,由县生猪养殖业转型提升工作领导小组对常山县畜禽养殖禁养区生猪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要定期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回头看”,加强对已关闭的生猪养殖场(户)的日常巡查和监管,落实监管责任措施,严防禁养区生猪养殖“反弹”和“复养”现象。

五、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生猪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是县委、县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优化区域产业结构,改善区域环境质量,推进经济社会平衡较快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改善民生、服务基层、维护稳定的实事工程。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该项工作的重要性,把整治工作作为一项民生工程来抓,确保整治工作抓到实处、抓出成效。同时,要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妥善处理好整治工作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保证整治工作积极稳妥推进。

(二)明确责任,分工合作。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落实责任,通力协作,齐抓共管,联合执法,形成合力。各乡镇(街道)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实施;县生猪转型办负责政策制定和宣传,整治工作的部署和协调、督查,整治结果的验收和考核;县农业局承担生猪转型办日常工作,负责生猪养殖的规范管理和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积极推广排泄物的综合利用和污染防治实用技术。宣传部门负责做好禁养区生猪养殖污染专项整治的宣传工作。县环保局负责对生猪养殖污染实施监督管理和生猪养殖污染整治相关环境监测工作。县水利局配合抓好生猪污染整治工作,做好水面漂浮病死猪的清理打捞处理工作。县农办结合村庄环境整治工作,负责加强农村卫生保洁长效机制建设。县国土局负责指导乡镇拆除违章建设的养殖场。县供电局负责对拒不执行关停转迁的生猪养殖场采取断电措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生猪养殖场营业执照的整顿规范。县财政局负责统筹落实整治扶持资金。其他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加强联合执法,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加强考核,强化保障。严格生猪养殖业转型提升工作考核、督查,禁养区生猪养殖场(户)关停转迁工作将作为生猪转型提升工作首要内容,同时列入县新农村考核。积极争取创建“无猪村”,对禁养区内退养禁养没有达标的村,暂缓拨付各种项目资金。县生猪转型办要及时做好验收工作,做到“整改一批、验收一批;关停一批、验收一批”,整治验收工作每月汇总并进行通报。对专项整治工作不力的,将采取通报批评、新闻媒体曝光及组织处理等措施,严格追究责任。

(四)严格政策,完善措施。按照“属地管理、部门配合”的原则,认真落实畜禽养殖禁、限养区政策,保质保量完成禁养区生猪养殖场(户)关停拆除任务。要严格按照《常山县生猪养殖污染专项整治资金补助办法》(附件)要求,落实退养生态补偿金和拆迁补助。及时总结整治经验,进一步完善生猪养殖污染整治长效监管机制,做到整治与引导并举,疏堵结合,不断巩固整治成果,确保取得实效。

专项整治期间,全县范围内停止任何规模生猪养殖场(户)审批;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任何未经审批的生猪养殖场(户)。自发文之日起,未经用地、环评审批的新建养殖场(户)一律拆除。整治行动结束后,根据我县环境承载力,结合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生猪养殖发展规划,严格控制生猪存栏总量和生猪养殖准入条件。

 

附件:1.常山县生猪养殖污染专项整治资金补助办法

       2.禁养区生猪养殖场(户)现场勘测鉴定表

3.禁养区生猪养殖场(户)关停拆除验收表

4.禁养区生猪养殖场(户)关停拆除财政补助资金汇总表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

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2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