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2165835-001/2015-4864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常政发〔2015〕31号 | 成文日期: | 2015-06-16 |
发布单位: | 县政府办 | 有效性: | 有效 |
02165835-001/2015-48649
主动公开
常政发〔2015〕31号
2015-06-16
县政府办
有效
HCSD00-2015-0002
发布时间:2021-09-02 17:22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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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D00-2015-0002
常山县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15〕31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规范土地交易行为,落实土地供后监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统一的土地出让管理。全县所有土地由县人民政府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收、统一储备、统一供应、统一管理,县国土资源局代表县人民政府依法对全县土地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土地招拍挂出让活动由县国土资源局依法组织实施。工业、商业、办公、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用地和国有资产处置等的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必须通过招拍挂形式公开出让。
二、坚持计划出让土地制度。严格控制土地出让一级市场,县国土资源局代表县人民政府具体实施。每年年初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拟定出让的地块报县国土部门汇总审核,县国土部门科学、合理编制年度供地计划,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并上报上级国土部门备案。具体的宗地出让,由县国土部门依法编制宗地出让方案,报县政府批复后,按法定程序组织实施。
三、坚持土地出让规划先行。严格遵循规划先行原则。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四、执行“净地”出让制度。土地出让范围应当是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拟供宗地周边城市(镇)公共道路、公共绿化等城市(镇)公共基础设施等用地不得纳入供地范围。招拍挂出让中涉及到的存量地应当坚持“先收储后出让”、新增建设用地坚持“先征收后出让”原则;土地招拍挂出让前,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应当依法完成地上建(构)筑物拆迁安置,新增建设用地应当依法完成被征收地及其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安置。 土地开发业主单位要确保“净地”出让,严防失职,产生纠纷甚至引起诉讼。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出让:1.土地出让资料不齐全的;2.集体土地征转用报批、征收未到位的;3.地上附属物拆迁补偿未到位的;4.土地权属存在纠纷的;5.出让地块存在信访且未解决的。
五、科学制定出让价格。坚持土地市场交易价格的评估制度,县国土部门要以县规划部门给定的地块出让规划条件,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就土地出让的市场交易价格予以评估。执行土地出让地价集体决策制度。宗地在拟出让前,县国土部门依据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指标,结合中介机构对该地块的市场交易价格拟定土地出让建议价格,提交县地价审查委员会。县地价审查委员会结合宗地出让成本、位置、面积、用途等相关情况,根据规划指标,合理决策宗地出让价格,并报县政府审定。
六、严格土地竞买人资格审查。对用地者存在欠缴土地出让价款、闲置土地、囤地炒地、土地开发规模超过实际开发能力以及不履行土地使用合同的,国土部门要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土地竞买。对存在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要严肃查处。
七、加强土地供后监管。落实土地供后监管责任,规划、建设、城投、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及乡镇(街道)要全力配合国土部门开展供后监管工作,确保受让方履约到位。高度重视闲置土地处置工作,严格按照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
八、强化责任追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插手干预土地出让工作。明确各部门在土地出让过程中的职责,土地前期开发业主(实施方)、国土、规划、乡镇(街道)及其它相关单位要明确分工,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协作,共同做好土地出让工作。要高度重视土地出让合同纠纷协调处理工作。发生纠纷或引起诉讼的,土地开发业主单位承担具体责任,国土部门依法承担相应的应诉责任。有关部门要齐心协力,从早从快化解纠纷,减少损失。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禁止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出让土地,取得土地使用权。对因有关乡镇、部门工作人员履职不到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工作失误等造成土地出让合同不能履行,引起纠纷,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常山县人民政府
2015年6月16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