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2165835-049/2021-6798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 | 公开日期: | 2021-05-24 |
发布单位: | 常山县辉埠镇人民政府 | 有效性: |
02165835-049/2021-67988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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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4
常山县辉埠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07-20 17:15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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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政村(居委会):
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工作事关困难群众衣食冷暖,事关社会和谐稳定,是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基础性制度安排。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浙江省救助条例》、《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538号)等要求,为切实做好2021年最低生活保障、低保边缘对象、特困对象供养等社会救助年度核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最低生活保障年度核查工作,成立核查组织机构
(一)建立以镇长邹斌为组长、党委委员曾丽丽、副镇长楼庆为副组长、其他镇党委政府班子成员为组员的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核查工作领导小组。
(二)下设办公室,副镇长楼庆兼任办公室主任、民政助理员王中、付琳琳、刘雪标,镇农办主任徐骁、农经员杨胜为副主任,各村驻村干部、残疾人专职委员为办公室成员。
二、切实抓好最低生活保障年度核查工作
(一)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程序
1. 规范低保申请程序。凡年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家庭均有权向其户籍所在地的镇政府、村(居委会)提出最低生活保障书面申请。低保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2. 规范低保审核程序。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12〕45号)、《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538号),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核责任主体。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应当组织工作人员组成核查组,对本镇村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逐一进行入户调查,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对申请救助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核定、审核。
3. 规范低保对象民主评议程序。入户调查结束后,各村(居委会)应当视情况组织村(居)民代表或者社区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各行政村(居)要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评议办法,规范评议程序、评议方式、评议内容和参加人员。各村必须召开两委会议,讨论并形成决议。根据评议结果,严格按照低保等社会救助政策,由镇政府提出低保等社会救助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公示后,群众无意见,才能录入浙江省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上报县民政局审批。
4. 规范低保审批程序。镇政府在作出初审意见前,对各村(居)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入户调查。做到审批公开透明和“四个严格”、“五个不批”,即严格政策、严格把关、严格程序、严格纪律,隐瞒家庭收入及收入来源的不批、申请材料不全的不批、提供申请材料失实的不批、公示后群众有异议民政局复核后不符合的不批、拉关系、托人情的不批。
5. 规范低保公示程序。严格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公示制度,规范公示内容、公示形式和公示时限(每次不少于7天)。按照低保“申请、初核、公示、复核、审批”程序,民政助理员、镇驻村干部应指导并监督所驻村(居)将入户调查、两委决议、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在村(居)公开栏进行公示,确保公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同时,县民政部门还将视情况在常山县政府网等媒体进行公示,建立面向公众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信息查询机制和异议复核机制。
镇政府建立健全低保投诉举报核查制度,设立低保举报投诉电话0570-5095579,建立低保举报从快从严查处机制。
6. 规范低保金发放程序。最低生活保障金按月全面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县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最低生活保障金直接支付到保障对象家庭户主银行账户,确保最低生活保障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制度。
1. 落实低保分类救助和动态管理制度,做到应保尽保、应补尽补、应退尽退。
因残、因病、因灾等特殊原因致贫的低保家庭,保障标准按照实际收入核算,实行分档补差、动态管理。其中,低保家庭中有一、二级重度残疾对象,该残疾对象本人低保补差享受全额低保金。低保最低补差标准为290元。
加强低保动态管理,对已死亡的低保对象以及其他年人均家庭收入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对象,要及时办理退出低保。
2. 完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严格按照《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的通知》(浙民助〔2019〕134号)的规定。在入户调查(察看实际生活情况,询问家庭基本情况及收入来源)、邻里访问(听取群众意见)、信函索证等传统调查手段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使用好浙江省大救助信息系统,确保低保等社会救助对象准确、公正认定。进一步完善低保救助申请家庭诚信制度,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户主必须在浙江省困难群众救助“一件事”联办申请表的“申请承诺”处签字。
3. 完善低保工作义务督查员制度。进一步完善镇、村(居)两级低保义务督查员制度,低保义务督查员由镇、村(居)从热心于社会救助事业的同志(乡镇人大代表、退休老教师、退职老干部等)中推荐担任。镇政府确定3名义务督查员。每个村(居)确定1名低保义务督查员,对镇、村(居)低保民主评议、调查、报批、公示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4. 完善低保公益性社会服务制度。根据《常山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公益性社会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办发〔2017〕91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城乡低保对象参加村(居)公益性社会服务制度。村(居)要动员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积极参加本村(居)五水共治、保洁、保绿、保安等力所能及的公益性社会服务,体现权利和义务对等关系。参加村(居)公益性社会服务作为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认定条件之一。
5. 完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两委主职干部近亲属申请低保备案制度。严格按照《关于在全县建立城乡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两委主职干部近亲属申请低保备案制度的通知》(常民字〔2014〕19号),明确备案对象、备案内容,严格备案程序和责任追究。
三、做好一、二级重度残疾对象和三、四精神智力残疾对象和重病患者单独施保工作
严格按照《常山县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实施细则(试行)》(常民字〔2008〕54号)规定以及参照《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衢市民〔2020〕14号)文件精神,对2021年享受基本生活保障的重度残疾对象和重病患者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切实保障重度残疾对象和重病患者基本生活。
(一)城乡低保家庭中的成员,有一、二级成年持证重度残疾对象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对象和重病患者的,在家庭人均低保补差的基础上,该对象本人补足全额低保金(即一、二级重度残疾对象,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对象,重病患者本人单独施行全额低保补差);
(二)城乡低保边缘户(即上年度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00—150%(不含100%)的家庭)家庭有一、二级成年持证重度残疾对象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对象和重病患者的,该对象本人单独列入最低生活保障并享受全额低保金。
(三)家庭年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150%的一、二级重度残疾对象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对象和重病患者不得列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四、规范特困人员,即:农村五保、 城市“三无”对象供养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 》(浙政办发〔2017〕1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农村五保、城镇“三无”对象供养、审批程序。
(一)明确特困人员的认定审批。符合条件的对象可由本人向镇政府提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浙江省社会救助申请表》(含授权承诺书)。由镇政府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符合集中供养条件的,将审核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镇人民政府将审核意见联同申请、调查核实、民主评议等相关材料报送县民政局审批。对公示有异议的,另行组织人员调查核实后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县民政局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作出审批决定。
(二)明确供养必须规范办理手续。经审批确定后,特困人员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要及时与供养对象、供养服务机构签订供养服务协议。供养协议应当载明各方的权利义务、供养的内容和标准。签订的供养协议应及时上报一份给民政局备案。
(三)规范管理入院集中供养人员。为推进社会养老服务,镇敬老院要加快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转变,职能要从以前以农村五保对象“居养型”服务为主转向今后为社会上失能、半失能、中高龄老年人提供“护理型”服务为主。对于身体健康的中低年龄段的特困人员,鼓励分散供养。
五、认真开展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工作
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开展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工作的通知》(浙民助〔2016〕214号)、《关于印发浙江省低收入农户认定标准、认定机制及动态管理办法并开展浙江省低收入农户认定及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农办〔2016〕82号)及《常山县低收入农户认定及动态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要求,落实好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户认定工作。
(一)明确认定范围和条件。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是指具有本县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超出本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1.5倍之内(含1.5倍)的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通过家庭收入和财产核算来认定。
(二)严格认定程序规范动态管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镇政府、村(居)委会提出申请,镇政府、村(居)委会调查核实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实行动态管理。凡是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审核后及时退出或者纳入。根据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成员年龄、身体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家庭收入等情况,实行分类复核,动态管理。
六、全面实行社会救助信息化管理
根据省、市要求,全面实施社会救助信息系统管理。最低生活保障等专项社会救助的审批要全部实行网上审批。由于浙江省大救助信息系统对救助业务的申请、审核、审批操作程序提出了规范性要求,社会救助的申请、审核、审批必须按照信息系统规范操作,因此,村(居)委会要做好低保等社会救助录入资料准备工作,将本镇所需录入的基础性资料审验好,按要求录入浙江省大救助信息系统。
为准确核定申请低保等专项社会救助家庭的经济状况,确保社会救助准确、高效、公正认定,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的通知》(浙民助〔2019〕134号)、《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供养费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民助〔2018〕146号)等文件要求,各行政村(居)、镇民政办要认真做好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镇政府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建立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抽调人员组建成辉埠镇人民政府低保等专项救助核查工作组,切实做好年度核查工作。要教育群众树立以“要低保”、“争贫困户”为耻,以“自食其力、勤劳致富”为荣的理念。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协调工作机制,协力做好社会救助工作。
(二)落实各自职责。民政助理员、驻村干部、残疾人专职委员、村(居)委会要切实履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工作的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公示等审核职责,认真履行入户调查职责,确保村(居)委会入户调查率达到100%。县民政局组织人员对我镇上报的低保对象抽查复核,确保入户复核率达到30%以上。
(三)强化责任追究。2021年,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将列入县委、县政府对辉埠镇人民政府平安建设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对因工作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责任人,以及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除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外,镇人民政府对所在行政村(居)委会的平安建设和社会管理综合考核要进行扣分。同时,将进一步加大对骗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查处力度。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要求镇各村(居)委会规范填写浙江省困难群众救助“一件事”联办申请表等材料,于2021年6月30日前将相关材料收集齐全并上报镇民政办。联系人:王中、付琳琳、刘雪标、徐骁、杨胜,联系电话:5095579。
附件:辉埠镇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核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人员名单
2021年5月24日
附件
辉埠镇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核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人员名单
组 长:邹 斌
副组长:曾丽丽 楼 庆
成 员:李永忠 刘元峰 余志纲 陈颖姬 黄 芬
周 斌 方玄机 楼邦伟 揭慧丰 孔良明
祝智慧 胡志成
下设办公室:
主 任:楼 庆(兼)
副主任:王 中 付琳琳 刘雪标 徐 骁 杨 胜
成 员:陈 超 蒋 宝 黄小军 吴土荣 徐艳芝
张毓明 鲍倩倩 祝金成 张里晓 诸葛顺峰
黄 莉 汪雁晖 王小平 陶 星 陈成建
刘文祥 刘 嵚 谢荣华 方 瀚 段裕俊
王 俊 翁斯哲 江有明 张 敏 周廿一
郑 菁 朱奕楠 江小平 曾婷婷 余安萍
徐宏标 王中东 裴祖旺 王 琳 郑月光
王 晖 潘卫平 王 政 徐立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