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2165835-010/2021-6758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成文日期: 2021-06-30
发布单位: 县司法局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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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165835-010/2021-67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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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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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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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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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徐某不服紫港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复议案

发布时间:2021-06-30 10:01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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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姚某。

申请人:徐某。

被申请人:常山县紫港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紫港街道文教东路9号。

法定代表人:樊厚军,职务:街道办事处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进行审理。因案件较为复杂,本机关于2020年7月10日决定延期30日作出复议决定,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请求认定被申请人作出的常紫办(2020) 16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违法。二、请求责令被申请人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浙江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常紫办〔2020〕16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与法与事实不符,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土地承包经营权。被申请人应履行保护申请人的承包经营权法定职责,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但被申请人未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且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主动公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信息。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常紫办[2020]16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不存在违法。2020年3月1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一份,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公开相关土地流转协议并要求被申请人查处以口头协议骗取政府补助和拒不返还土地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收到该份申请后,经过检索,被申请人处没有相关土地流转协议政府信息,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答复没有相关政府信息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的第(五)项请求,属于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告知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无不当,故被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11日收到申请,于2020年3月27日作出答复并送达,程序合法,故被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存在违法。二、被申请人已经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申请人复议请求确认答复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已经对相关土地流转协议等政府信息进行检索,但没有相关土地流转协议,故根据法律规定告知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并无不当。被申请人已经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申请人复议请求确认答复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被申请人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二申请人系常山县紫港街道某村村民,申请人以挂号信的形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一)请求紫港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及其他流转给常山县xxxx合作社计300亩的土地流转协议,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挂号信于2020年3月11日签收。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27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不服,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行政复议申请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常紫办〔2020〕16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中共常山县委常山县人民政府信访局常信督[2018]2号《信访事项督办函》、当事人身份证委托书、《行政复议答复书》、常山县农业农村局常农信访处字〔2020〕3号《信访事项处意见书》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公开相关土地流转协议。被申请人收到该份申请后,经检索并未找到相关土地流转协议,并依法进行答复。申请人称其申请公开的信息已经由被申请人获取、保存,主要依据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进行归档。但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由此可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由流转双方签订,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是否获取该合同还取决于流转双方是否已经进行备案。因此,虽然被申请人负有相应的备案归档职责,但不能据此认为被申请人已经获取、保存了相关信息。被申请人经检索未找到相关土地流转协议,申请人又未提供被申请人已经获取、保存相关土地流转协议的线索。故本机关认定被申请人所作并无不当。关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查处以口头协议骗取政府补助和拒不返还土地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由此可见,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该事项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无不当,故被申请人所作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