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5-15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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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试行)》、《常山县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办法(试行)》(县政府令第2号)等有关规定,2021年4月9月常山县人民政府发布了《常山县渡口未来社区项目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的公告。现征求意见期已满,共收到书面反馈意见9份。现将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情况
1.要求阳台、阁楼等计入合法建筑面积。
2.要求按户口簿或房产证进行分户及一户多宅问题。
3.要求增加相应补偿及奖励。
4.要求将红(蓝)印户口的子女列入安置人口。
5.要求增加东淤片回迁安置房套数。
6.要求安置房公摊面积不计入安置面积。
7.要求对“住改商”给予补偿的问题。
8.要求增加残疾人、低保户、高龄老人等特殊群体优待政策。
9.要求对基本价面积选择不同区域安置房区位级差补助。
二、对征求意见的说明
针对被征收人提出的意见,进行了认真的分析研究,现根据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说明如下:
1.要求阳台、阁楼等计入合法建筑面积的说明。
根据测绘规范,封闭阳台计入建筑面积。未封闭阳台按半面积计算。
房产证已登记的阁楼面积按合法建筑面积确认;已办理房产证的,但阁楼部分未登记的,实际层高超过2.2米部分可确认为限额建筑面积。
2.要求按户口簿或房产证进行分户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常山县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办法(试行)》及我县现行农民建房规定,集体土地征收房屋产权户按建房户和产权情况分为基本产权户和其他产权户。建房户按照《常山县农村集体土地“一户多宅”分类处理指导意见》(常政发〔2018〕31号)文件规定的分户认定标准执行。集体土地房屋产权以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为依据进行认定。
关于一户多宅的问题,集体土地征收是对农村村民的宅基地权利予以保障,征收区域外另有宅基地房屋的,宅基地权利仍然享有,因此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征收区域外(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另有宅基地房屋的,同意一并征收的可与征收区域内的合法宅基地房屋产权合并后按一个基本产权户确认;不同意一并征收的,征收区域内的合法宅基地房屋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3倍予以补偿,不作安置。
3.要求增加相应补偿及奖励的说明。
为推进渡口未来社区建设工作,现新增提前签约腾空特别奖,对配合未来社区建设,提前签约腾空的被征收人给予特别奖励,相应标准以正式发布的《常山县渡口未来社区项目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内容为准。
4.要求将红(蓝)印户口的子女列入安置人口的说明。
安置人口核定是指选择货币安置和产权调换安置的被征收人家庭成员是否符合安置条件进行审核和确定。以被征收人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依据。红(蓝)印户口由其历史特殊性,因此在本方案中规定世居(是指出生地和原户籍均在本村,现户籍在常山县域内,长期生活在本村)在本村红(蓝)印户口、土地征用农转非人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且未享受房改、政府保障性住房政策(租住的除外)的可以列入安置人口。红(蓝)印户口的子女,既不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又不满足世居本村红(蓝)印户口的要求,因此不能计入安置人口。
5.要求增加东淤片回迁安置房套数的说明。
安置房的数量由县政府根据片区建设规划、征收户数量、安置房需求等综合考虑确定。东淤片区因未来社区建设等因素,难以保障足够数量的安置房。考虑到此因素,本次征收在罗汉山、阳光名都北侧等地块建设足够数量安置房用于渡口未来社区被征收人安置。
6.要求安置房公摊面积不计入安置面积的说明。
安置面积以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建筑面积结算,公摊面积属套内房屋建筑面积。本次征收规定被征收人选择有电梯安置房屋的,扣除电梯井面积后结算,其分摊面积登记至各户不动产权证面积。
7.要求对“住改商”给予补偿的说明。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房屋是为满足农村村民居住需要建设的房屋,其用途以规划确定的用途为准,擅自改变用途的不予补偿。
8.要求增加残疾人、低保户、高龄老人等特殊群体优待政策的说明。
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以户内符合安置人口为依据确定安置面积,残疾人、低保户、高龄老人等特殊群体只要符合安置人口条件都可享受安置面积。
9.要求对基本价面积选择不同区域安置房区位级差补助的说明。
选择在不同区域安置房的实际市场价格差别较大,为引导被征收人理性选房,适当弥补选择其他区域安置房被征收人的利益,规定使用基本价面积购买不同区域安置房的给予适当级差补助。
三、方案修改情况
(一)对产权分割的要求予以明确
方案第六条第四款规定中明确同一处宅基地房屋不得分割,继承和离婚的除外。
产权人(包括夫妻双方)过世的,有遗产分割协议的,按协议约定内容确认合法产权分配情况,无遗产分割协议的,由符合继承条件的家庭成员自行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确定合法产权分配情况;离婚的,按经备案的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载明的财产分割内容为依据对合法产权进行分割。
(二)明确增计人口的要求
方案第八条第三款中明确夫妻双方都不属安置人口的、离异或丧偶的,不满足生育条件的,不得增计人口。
(三)明确安置房选房要求
方案第十一条第七款中对于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房屋明确选房要求。
产权调换规定:
1.被征收人在东淤小区可选安置房源中只能选择1套。
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小于50㎡(含)的,只能选择70㎡及以下户型的安置房;
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大于50㎡,小于60㎡(含)的,只能选择80㎡及以下户型安置房;
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大于60㎡,小于70㎡(含)的,只能选择90㎡及以下户型;
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大于70㎡,小于80㎡(含)的,只能选择100㎡及以下户型;
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大于80㎡,小于90㎡(含)的,只能选择110㎡及以下户型;
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大于90㎡,小于100㎡(含)的,只能选择120㎡及以下户型;
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大于100㎡的,可选择140㎡及以下户型。
2.被征收人未选择东淤小区安置房的,可在罗汉山小区可选安置房源中选择1套。
3.被征收人按1、2项规定选择安置房后剩余合法(限额)建筑面积大于70㎡的,允许在罗汉山小区安置房中选择。
4.第三类其他产权户只能选择阳光名都北侧地块安置房源。
5.使用基本价面积在罗汉山购买安置房的,按其使用的基本价面积给予1300元/㎡的补助;使用基本价面积在阳光名都北侧购买安置房的,按其使用的基本价面积给予2000元/㎡的补助。
(四)为加快未来社区建设,方案第十三条第(二)项新增提前签约腾空特别奖。
被征收人在公告规定的正式签约启动前完成签约的,并在正式签约启动之日起10日内腾空完毕的,除享受按时签约奖、按时腾空奖励外按照被征收人合法(限额)主体房屋建筑面积,另给予200元/㎡奖励。
选择货币补偿且提前签约腾空的按提前签约腾空特别奖励标准5倍执行,计算后奖励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发。
正式签约启动前未签约的或在签约启动之日起10日内未腾空的,不享受提前签约腾空特别奖励。
常山县人民政府
2021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