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2165835-001/2021-6668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常政办发〔2021〕36号 成文日期: 2021-05-10
发布单位: 县政府办 有效性: 拟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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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165835-001/2021-66685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文号:

    常政办发〔2021〕36号

  • 成文日期:

    2021-05-10

  • 发布单位:

    县政府办

  • 有效性:

    拟修改

  • 统一编号:

    HCSD01-2021-0003

关于印发常山县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5-10 15:50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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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D01-2021-0003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常山县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的通知

 

县级各有关单位:

《常山县农村公路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山县农村公路管理办法

 

一、总则

 

1、为建立健全长效机制、进一步推进我县农村公路高质量发展,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现共同富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浙江省公路条例》《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2、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县道、乡道和村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农村公路规划的审批权限在规划中予以确定,其命名和编号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3、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安全至上、确保质量、生态环保、因地制宜的原则。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当遵循以县为主、分级负责、群众参与、保障畅通的原则,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

坚持建设、养护与管理并重的原则,保证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农村公路沿线范围内因提升改造、节点打造等工作新建的附属设施,其养护工作原则上由建设单位负责。

4、加快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改革,拓展农村公路养护向社会购买服务的广度和深度,积极探索各种综合养护承包方式,逐步建立政府与市场合理分工的养护生产组织模式。

5、鼓励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养护管理水平。

6、农村公路行政执法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浙江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二、职责分工

 

7、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履行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统筹、协调、监督全县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与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并督促所属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贯彻执行;

(2)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奖惩有力的管理制度,深化推进县、乡、村三级路长制,建立“精干高效、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管理体系;

(3)按照“有路必养,养必到位”的要求,落实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制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机构和人员;

(4)完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财政预算保障机制,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及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支出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农村公路年均养护工程实施比例县乡道不低于6%、村道不低于5%,中等以上农村公路占比不低于85%。

(5)组织、协调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使用与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根据应急预案及时处置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保障农村公路畅通。

(6)结合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定期组织开展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路网调整工作,并向社会公告。

(7)推进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建设,提升一体化发展水平。

8、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行业管理工作,承担农村公路规划,负责指导、监督乡道、村道建设、养护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县公路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县道公路养护、使用和管理工作;

(2)交通运输执法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道路政巡查的具体工作,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乡道的路政巡查工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对乡道、村道的巡查工作;

(3)将农村公路纳入路网统一管理范畴,按照科学高效的原则,建立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工作的协调、监督、管理、考核机制,实现有路必养的目标;

(4)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发展规划;

(5)会同县财政部门编制、上报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年度计划,监督检查年度计划执行、资金使用、建设及养护质量等情况;

(6)提供建设、养护管理技术指导,指导并监督乡、村两级做好乡道、村道公路管理建设、养护和桥梁技术状况评定等工作。组织实施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道、村道公路管理质量的检查、考核等工作;

(7)县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县道路况及桥隧技术状况评定。

(8)定期发布全县农村公路动态信息。

9、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其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建设、养护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1)建立乡道、村道公路管理机构,筹措和管理乡道、村道公路建设、养护资金,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2)建立和健全建设、养护与管理责任制,监督、检查、指导其所属公路管理站和村民委员会做好乡道、村道的建设及养护;

(3)协助县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县道的养护管理、县道养护大中修、水毁工程的政策处理与协调工作,对农村公路养护所需的取砂、取石、取土、取水等事项给予支持和协助;

(4)做好乡道、村道受灾公路抢修和修复工作,确保本辖区内公路畅通;

(5)协助县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做好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6)负责乡道、村道路况及桥隧技术状况评定,并根据县交通主管部门的计划安排实施。

(7)积极开展文明公路、美丽通道等创建工作;

(8)做好农村公路爱路护路宣传工作;

(9)履行好乡级路长工作职责,落实县级路长交办的任务,督促、检查、指导村级路长开展工作。

10、村民委员会在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做好村道的建设、养护与管理相关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筹措建设、养护与管理资金;

(2)强化宣传引导,将爱路护路要求纳入村规民约;

(3)配合县交通运输执法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路政管理工作;

(4)按照“农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以工代赈等办法做好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

(5)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纳入公益岗位等方式,为低收入户提供就业机会;

(6)履行好村级路长工作职责,落实乡级路长交办的任务,开展常态化巡查,确保管辖路段安全畅通、干净整洁、美观有序等。

11、县财政部门应将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专项资金及大中修配套资金实行预决算管理,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县公安交警部门应加强对农村公路交通安全的管理,保障行车安全,指导乡镇做好辖区内农村公路交通安全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批临近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时,应当按照本办法严格控制建筑物、构筑物与公路的距离;

县林业水利部门做好公路绿化种护管技术指导和行道树木砍伐审批、管理好农村公路(含桥梁)规定的禁止范围内非法取砂、取土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纪检监察、审计、农业农村、市生态环境局常山分局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三、路网调整

 

12、本县内所有的农村公路,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动态调整:                                  

(1)经省、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新建、改建、扩建的县道,交工验收后直接纳入路网数据库;

(2)列入年度新建、改建、扩建计划的乡道、村道交竣工验收后经交通主管部门审查,根据规定上报省交通主管部门进行调整;

(3)乡村振兴建设、区域开发等原因,道路性质发生改变,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后上报省交通主管部门进行调整;

(4)穿集镇的县道路段,经县政府核准,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集镇相关规定管理。

13、农村公路路网数据统计工作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年统计一次,并向社会公告。

 

四、建设管理

 

14、县道建设规划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报衢州市人民政府批准。

乡道、村道建设规划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乡级人民政府编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上述经依法批准的农村公路建设规划,报相关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15、农村公路的技术等级不得低于四级公路,其建设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鼓励在路基外侧设置骑行道、游步道等设施,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16、新建、改建、扩建公路应当统筹规划建设服务区(站)、执法管理用房及设施、路网运行监控设施、交通安全设施、养护作业生产与应急保障基地、港湾式客运停靠站等公路附属设施。

17、乡道、村道的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8月份上报下一年度的建设计划。建设资金除县财政预算安排和县交通主管部门上级补助以外的其余出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筹措到位。

18、农村公路建设应按照“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科学合理的确定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建设标准。原则上县道一般采用不低于6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不低于10米的二级公路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乡道一般采用不低于3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不低于7.5米的三级公路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未通双车道的建制村,一般采用不低于2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不低于6.5米的四级双车道公路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

19、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管理、设计变更、交(竣)工验收、财务审计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20、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代理、施工、监理、检测、审计等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21、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参照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县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应及时签订施工、监理等相关合同,并同中标文件一起报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2、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遵守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有关法规规定。

23、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设置交通安全、防护、排水等附属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24、建设项目完工后应及时组织交(竣)工验收,完成审计。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5、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一项目一档案”制度。

 

五、养护管理

 

26、农村公路应当保持路基稳定、路面平整、路肩整洁、排水畅通、构造物和沿线各类设施完好。对桥梁、隧道、急弯、陡坡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逐步完善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设施。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农村公路交通中断或者严重损坏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人民政府统一协调下,及时组织抢修,尽快恢复通行。

27、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应当按照国家、省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组织实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农村公路不得列入养护计划。

28、农村公路养护应当逐步推行市场化,实行合同管理,计量支付,并充分发挥信用评价的作用,择优选定养护作业单位。

县道的养护作业单位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有资质的养护企业担任。乡道、村道的养护作业单位除招标外也可以采用委托养护企业、公路沿线村民、家庭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

29、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和人员在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1)在作业区间或者施工路段两端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与警示标志,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2)公路养护作业人员应当穿着安全标志服;

(3)养护作业车辆、机械设备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4)在夜间或者恶劣天气下作业的,现场应当设置醒目警示信号;

(5)养护作业完毕后,应当及时清除遗留物;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养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期间,应当保障车辆通行的基本条件和安全,不得因养护作业而随意封道,中断交通。确因养护作业需要封道,中断交通12小时以上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30、农村公路日常养护作业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沿线生态环境和植被的保护,减少水土流失,及时收集、清理养护废弃物。

31、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或者个人在汛期、台风、冰雪等恶劣天气下应加强路况巡查,发现突发情况及时处理或上报。

 

六、资金的筹集与使用

 

32、县政府根据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需要,设立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的补助资金,由上级补助资金、县财政公共财政拨款和其他资金共同组成,用于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与管理。

33、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最低标准为县道年公里15000元、乡道年公里7500元、村道年公里4500元。其中省级补助县道年公里4500元、乡道年公里2500元、村道年公里2000元。

最低标准限额内由县财政承担除上级补助以外的其余支出。超出最低标准限额部分日常养护的资金缺口,县道部分由县财政承担、乡村道部分由乡镇(街道)承担。

34、县财政部门根据交通主管部门年度建设计划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将农村公路保险纳入政府一般公共财政预算。

35、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农村公路资金专账,用于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与管理。

36、县政府制定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专项资金考评办法,监督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使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平调和挪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财政和交通主管部门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确保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专款专用。

 

七、法律责任

 

37、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筹集或者使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过程中,强制向单位和个人集资或者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等违规行为的,由县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向县人民政府建议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8、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规定对农村公路进行养护的,由县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向县人民政府建议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补助资金拨付,依法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39、农村公路管养单位及交通执法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或者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依法履行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职责的;

(2)因监督管理不力,造成农村公路较大损坏或者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

(3)养护作业单位的选择未依法进行招投标的;

40、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农村公路、公路用地以及公路附属设施造成损坏或者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1、国家工作人员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等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农村公路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八、附则

 

42、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建设是指农村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和养护工程。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养护是指农村公路日常保洁及小修保养。

43、本办法由常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44、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2年6月发布的《常山县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常政办发〔2012〕118号)、于2017年12月发布的《常山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常政办发〔2017〕197号)同时废止。

 

附件:1.常山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评细则

2.常山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3.常山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评表

4.常山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考评表

 

附件1

常山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评细则

 

为适应公路养护运行机制市场化的新形势,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质量的监督检查,进一步提高我县农村公路的路况和管理水平,根据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常山县乡道、村道的考评。

1、目标任务: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等规范标准,以“建养并重,强化管理,依靠科技,保障畅通”为工作方针,切实搞好农村公路全面养护管理工作,促进农村公路路况实现良性循环,增强农村公路的耐久性和抗灾害能力,努力实现农村公路安全、整洁、畅通的目标。

2、考评机构:由县交通部门成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评小组。考评小组负责制订检查方案,组织检查考评工作。

3、考评对象:常山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考评内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日常保洁、小修保养等(包含由乡镇(街道)负责实施的公路附属设施、绿化、景观节点)。

5、考评小组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考评,分七个方面进行,按百分制评分:养护管理机制(10分)、路面(40分)、排水设施(10分)、桥涵构造物(5分)、路域环境(20分)、突发性事件处理(5分)、交办完成情况(10分)。

6、考评方式: 对全县所有乡道、村道检查考评,采取月度抽查和季度全县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季度考核结合月度抽查结果于考核的次月通报排名结果。评比结果运用于奖励并纳入年终政府考核,奖励每半年进行一次。连续两次获得一等奖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优先安排下一年度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

7、补助及奖励办法: 按照《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对农村公路的养护质量进行考核评比,开展路况综合评定。公路日常养护经费的70%根据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公路里程数,于每年2月、5月、8月、11月按期拨付;30%用于考核奖励,每半年拨付一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半年度考核评定结果设置“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分别按以下标准给予养护资金奖励:

一等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3个,各奖励8万元/次;

二等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3个,各奖励5万元/次;

三等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3个,各奖励3.5万元/次;

奖励资金用于乡道、村道小修保养、日常保洁、绿化提升、安防设施,公路附属设施等,不得挪作他用。

 

附件2

常山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把农村公路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补助资金管理,规范农村公路绩效管理考核,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常山县乡道、村道建设项目的具体管理。

1、资金的管理使用,坚持“公开公正、定向使用、鼓励先进”的原则,通过资金补助及奖励的方式,增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乡道、村道公路建设管理的积极性。根据省、县资金安排,县交通部门每年统筹安排乡道、村道建设补助及奖励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

2、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审计等相关单位需具备相应交通公路资质。项目交竣工验收后由各乡镇提供完整的经过审查的施工图纸、工程预算文件及验收资料等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项目的建设程序按照县级相关规定执行。

3、考评机构

由县政府办公室组织县交通、监理及设计等相关人员组成考评小组,进行实地检查考评。

4、考评对象

常山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5、考评内容

建设项目质量、安全、进度、资料、资金管理等方面。

6、考评小组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的考评,分六个方面进行,按百分制评分:内业资料(5分)、质量管理(40分)、安全管理(20分)、进度管理(20分)、交通组织及应急处置(10分)、资金管理(5分)。

7、竣工验收

按照《浙江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执行。

8、补助及奖励标准

(1)乡道、村道公路提升改造工程计划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县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资金筹措采用上级补助、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自筹与县级财政补助相结合的办法,按照审计后的建安费为基准补助60%(超过合同价的按照合同价,未超过合同价的按审计价),不足部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筹。

专项补助项目按实际确定的补助标准执行。

(2)由考评工作组考核评选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公路项目管理实施情况,列入补助60%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参与考核排名;单个项目5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排名前20%给予奖励,不足20%按实际核定。按单个项目审计建安费50万元(含)-100万元奖励5万元,100万元(含)-500万元奖励10万元,500万元(含)以上奖励20万元。

9、资金的拨付及使用管理

(1)项目交竣工后,按照建安费的30%拨付;完成审计后,拨付剩余部分。奖励资金次年度拨付。

(2)奖励资金用于乡道、村道小修保养、日常保洁、绿化提升、安防设施,公路附属设施等,不得挪作他用。

(3)列入部补资金的项目必须按照相关规范要求按计划完成。

10、一票否决事项

(1)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未通过验收的;

(2)列入部补资金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部补资金未完成当年度使用计划的;

(3)列入年度计划,未实施的(不可抗力除外)。

一票否决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除取消当年度涉及到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60%补助外,取消下一年度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申报。

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质量事故、考评不合格的,其所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除年度目标考核扣分外,核减下一年度20%的项目申报额度。

 

 

附件3

常山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评表

考评对象:

序号

考核内容

工作内容和目标要求

分值

扣 分 标 准

得分、扣分原因

得分

养护管理机制

加强领导,统筹谋划,明确职责,落实分管领导和专职工作人员;全面实行乡、村两级路长制,乡村道融入基层治理“四个平台”,形成公路网格化管理

10

职责不明确、未落实分管领导和专职工作人员扣2分,未全面实行乡、村两级路长制,扣2分,没有形成公路网格化管理扣1分。



路面

定期清扫,保持经常清洁;路面平整,路拱饱满,坑洞及时修补。

40

每发现一处路面不清洁扣0.5分,最多扣20分,扣完为止;每发现一处路面坑洞扣0.5分,最多扣20分,扣完为止。



排水设施

边沟和涵洞经常疏通,保证排水畅通、无淤积。

10

沟底或涵洞积水深10cm以上或淤积5cm以上每处扣0.5分,积水满至路面的每处(每道)扣2分,扣完为止。



桥涵构造物

桥面经常清扫,保持整洁;泄水孔保持排水畅通;伸缩缝经常养护;桥涵经常性检查。

5

桥面不整洁每座扣0.5分,桥面有积水现象扣0.5分;伸缩缝内有土石等杂物每处扣0.5分,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上报的扣5分,扣完为止。



路域环境

路肩路面无堆积物,无马路市场,无乱放搭建,保持安全畅通、干净整洁,控制建筑红线。

 

20

发现路肩路面有堆积物每处扣0.5分,未阻止或未向路政管理部门报告有违章建房、违章埋设管线、损坏路基路面的每发现一起扣1分,乱堆乱放每处扣0.5分,违章搭建每处扣1分,扣完为止。



突发性

事件处理

自然灾害致使道路交通中断,应及时组织抢通抢修。

5

未及时抢通抢修或抢通抢修不彻底、不完善的扣2分,不抢通抢修的扣5分,扣完为止。



交办情况

及时完成交办事项。

10

交办事项完成情况,未完成一项扣2分,扣完为止。



(考核评分按总分记)

分数合计:                     评定等级:                     检查人员: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4

常山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检查考评表

考评项目:                                                                                                 考评对象:

序号

考核内容

工作内容和目标要求

分值

扣 分 标 准

得分、扣分原因

得分

内业资料

内业资料完善,立项资料、招投标文件、相关合同、开工报告、计量资料、验收资料、审计报告是否齐全。

5

每发现缺少一处扣1分,扣完为止



质量管理

质保体系、管理措施、施工记录、技术交底、检查整改是否到位,有无质量缺陷,有无质量事故

40

质保体系、管理措施、施工记录、技术交底、检查整改不到位扣1-10分,发现一处质量缺陷扣2分,扣完为止。



进度管理

在建设单位提供满足施工条件的情况下是否按进度计划完成。

20

未按进度计划完成扣20分。



安全管理

安全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安全台账、管理台账、安全交底检查整改是否到位,有无安全隐患、有无安全事故

20

安全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安全台账、管理台账、安全交底检查整改不到位扣1-3,发现一处安全隐患扣2分,扣完为止。



交通组织及应急

交通组织方案、应急方案是否齐全,是否落实到位。

10

未制定交通组织方案、应急方案扣2分,交通组织方案落实不到位扣1-5分。



资金管理

资金的使用及监管是否规范

5

资金不按规定专款专用扣2分,拖欠农民工资扣3分。



(考核评分按总分记)

分数合计:                       评定等级:                  检查人员: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该文件部分内容修改,修改文件链接:https://www.zjcs.gov.cn/art/2023/6/8/art_1229094054_247880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