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2165835-010/2021-6554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成文日期: 2021-03-19
发布单位: 县司法局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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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165835-010/2021-65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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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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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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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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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不服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申请复议案

发布时间:2021-03-19 14:27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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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张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常山县公安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不服,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申请材料不齐全,本机关书面通知其予以补正,并于2020年3月23日收到补正材料。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常公(招)强戒决字[2020]xxxxx号。

申请人称:从2019年6月下旬至2020年1月初,申请人并未离开过社区康复执行地所在县(市、区),一直都在衢州范围内,常活动范围是衢州市航埠镇和衢州市区。根据戒毒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社区戒毒人员在社区戒毒期间,逃避或者拒绝接受检测3次以上,擅自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市、区)3次以上或者累计超过30日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的“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显示“张某擅自离开社区康复执行地”此内容有误,申请人并未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根据社区康复执行地的记录显示,申请人最后一次去社区报道检测的时间是2019年7月4日,当日尿检4次,同时还被采集了头发样本,当日社区工作人员快递寄出样本到相关机构检测。除此以外,2019年6月下旬,申请人也有去社区康复执行地报道检测。从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期间因手机丢失,原来手机号码不是申请人的身份证办理,所以手机号补不回来。申请人本人期间并未收到通知报道检测以及他人转达通知的消息,申请人认为自己配合态度和表现一直良好的事实,未再沾惹毒品,未曾离开社区康复第所在县(市区),以及《社区康复人员守则》第五条内容规定的时间、检测次数和戒毒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申请人认为自己当时并未违反和超过次数,当时计划等其表弟事故事宜处理完之后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己主动去社区康复执行地报道检测并解释清楚所有原因,从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为第二年的第二个3个月,也就是春节之前是申请人计划主动去社区康复执行地检测的时间期限。综上,申请人恳请撤销常公(招)强戒决字[2020]xxxxx号,对此类表现良好的社区戒毒人员以感化教育替代行政处罚,给予一次继续社区康复的机会。

被申请人称:一、常公(招)强戒决字[2020]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016年12月10日,申请人张某因吸毒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行政处罚;同年12月23日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 2018年7月24日,张某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责令接受社区康复,2018年8月1日,张某到常山县招贤镇禁毒办报到并接受社区康复,社区康复期限三年,并于当日签署《社区康复告知书》、《接受社区康复保证书》、《社区康复协议书》、《社区康复人员守则》 。因申请人张某未经请假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常山县,常山县招贤镇禁毒办于2019年6月19日当面向张某送达告诫书,并对其进行尿检。2019年7月4日,常山县公安局招贤派出所对张某进行突击检查,尿检结果呈阴性。之后张某失联,直至2020年1月6日被我局在柯城区航埠镇宾馆内查获。张某明知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常山县需要向社区康复工作小组进行书面请假,其仍然未经请假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常山县前往衢州市柯城区等地,并在手机丢失后未主动向常山县招贤镇禁毒办报告,致使常山县招贤镇禁毒办长期无法对其进行管控。二、常公(招)强戒决字[2020]00001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 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 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 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社区康复参照本法关于社区戒毒的规定实施。根据《戒毒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社区戒毒人员在社区戒毒期间,逃避或者拒绝接受检测3次以上,擅自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市、区) 3次以上或者累计超过30日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的“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 )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 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 )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申请人张某明知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常山县需要向社区康复工作小组进行书面请假,其仍然未经请假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常山县前往衢州市柯城区等地,累计时间超过30日,故常山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7日对申请人张某依法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答辩人对张某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恳请驳回申请。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5日,申请人因吸毒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4年2月8日因吸毒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处以强制隔离戒毒2年,2016年1月27日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责令接受社区康复3年,2016年12月10日,申请人因吸毒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行政处罚,2016年12月23日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 2018年7月24日,张某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责令接受社区康复,2018年8月1日,申请人到常山县招贤镇禁毒办报到并接受社区康复,社区康复期限三年。申请人因未经请假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常山县,常山县招贤镇禁毒办于2019年6月19日当面向张某送达告诫书,并对其进行尿检。2019年7月4日,常山县公安局招贤派出所对张某进行突击检查,尿检结果呈阴性。之后申请人未经请假擅自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也一直未接受吸毒检测,直至2020年1月6日在柯城区航埠镇宾馆内查获。被申请人于2020年1月7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常公(招)强戒决字[2020]00001号)并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复议申请书、告诫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社区康复协议书、社区康复人员守则、工作证明、微信截图记录、民事上诉状、情况说明、张某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案卷宗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戒毒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社区戒毒人员在社区戒毒期间,逃避或者拒绝接受检测3次以上,擅自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市、区) 3次以上或者累计超过30日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的“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 )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 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 )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本案中,申请人擅自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累计已超过三十日,属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证据确实充分,申请人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行为成立。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对申请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罚恰当。同时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受案、调查、告知、决定、送达等法定程序,并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依法向申请人告知了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程序合法。申请人的主张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常公(招)强戒决字[2020]xxxxx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