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2165835-010/2021-6553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1-03-19 | |
发布单位: | 县司法局 | 有效性: |
02165835-010/2021-65535
主动公开
2021-03-19
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1-03-19 14:17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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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谢某
被申请人:常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对常山某食府的投诉举报回复》,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0年5月21日向申请人发出补正申请书,后申请人于2020年5月28日提交补正材料。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0年4月21日作出《关于对常山某食府的投诉举报回复》,并对申请人的举报案件按照法律法规重新审理。
申请人称:一,申请人于2020年4月9日在被投诉人开设的淘宝店铺《某局》购买土猪油、小葱油各一份,共计66.5元。食用后才发现以下问题:被投诉食品土猪油无生产许可证编号、小葱油无生产许可证编号以及无执行标准。申请人于2020年4月14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衢州市常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21日接到投诉材料并受理,并于2020年4月21日通过《全国12315》回复称:经查,被投诉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为餐饮制售。被投诉人认为:根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规定,被投诉人在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前提下,在网上销售自制猪油及小葱油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因被投诉人拒绝参与调解,本次调解终止。
二、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断章取义。
1.被申请人认定常山某食府主体资格属于餐饮制售,而餐饮制售是餐饮服务者现场制作销售,常山某食府是通过淘宝电商平台销售,其销售方式和主体资格中的餐饮制售不符。常山某食府经营许可证范围:预包装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八章第52条(四)热食类食品,指食品原料经粗加工、切配并经过蒸、煮、烹、煎、炒、烤、炸等烹饪工艺制作,在一定热度状态下食用的即食食品,含火锅和烧烤等烹饪方式加工而成的食品等,申请人购买的土猪油、小葱油不符合热食类食品范围,常山某食府属于无证经营。2.被申请人引用《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认为适用法律错误。《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指的是餐饮服务者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生产许可证(外卖平台),申请人认为应该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被申请人称:一、经调查,被投诉人是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经营主体。被投诉人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330822xxxxxx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者:段某,名称:常山某食府,经营范围:餐饮服务;食品、农产品、卷烟、雪茄烟零售。取得编号为JY2330822xxxxxx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主体业态:餐饮服务经营者。同时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330822xxxxx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名称:常山某小作坊,经营者:段某,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品小作坊经营。取得编号为浙坊082220xxxxx的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食品小作坊(含网络经营),该登记证生产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茶叶及其相关制品|食糖|糕点)。
二、经调查,被投诉人食品标签标示符合《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被投诉人销售的由复议申请人购买的土猪油、小葱油,有明确标示的标签信息,内容包括:产品名称、配料表、保质期、制售商、产地、生产日期、经营许可证编号。被投诉人同时将商品在淘宝店铺xx局进行了上传陈列,以方便消费者选择购买。被投诉人标签信息符合浙江省“三小一摊”管理规定,标有信息的商品陈列也符合淘宝店铺的要求,并非复议申请人在投诉中及复议申请中所述的食品无生产许可证编号、无执行标准。
三、复议申请人为非普通消费者。经查明:复议申请人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投诉中称因生活需要购买土猪油、小葱油,经该系统核查显示,复议申请人有着密集的投诉记录,并非普通消费者。包括本投诉件,仅在4月份就多达70件,5月份有21件。上述事实足以印证了复议申请人并不是以生活消费为目的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而是以索赔为目的的购物行为。
四、该复议申请人在复议请求中称是“举报案件”,其实复议申请人向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提出的是投诉单,而非举报单。
五、类似情况也有法院判例。发生在我县当地的也是该被投诉人自己制作并在淘宝店铺销售的辣椒酱,投诉举报人以无生产许可、标签信息不全,系“三无”产品为由,2017年7月27日向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经审理判决驳回投诉举报人的诉讼请求。(附: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鲁0881民初2377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0年4月9日在被投诉人开设的淘宝店铺《xx局》购买土猪油、小葱油各一份,共计66.5元。申请人收到货食用后发现:被投诉食品土猪油无生产许可证编号、小葱油无生产许可证编号以及无执行标准。申请人于2020年4月14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衢州市常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21日接到投诉材料并受理,并于2020年4月21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回复。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对常山某食府的投诉举报回复》不服,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另查明,申请人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投诉中称因生活需要购买土猪油、小葱油,经该系统核查显示,申请人有着密集的投诉记录。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淘宝帐号截图复印件》、《支付宝账号截图复印件》、《支付宝账单详情截图复印件》、《订单信息截图复印件》、《订单物流信息截图复印件》、《快递标签信息截图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常山县市场监督管理询问笔录》、《常山某食府》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常山南野食品小作坊》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土猪油、四季小香葱油标签》、《淘宝店铺主页截图》、《申请人密集的投诉记录》等。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购买被投诉人常山某食府的土猪油、小葱油,认为其提供的食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无生产许可证、无执行标准。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被投诉人持有《常山某食府》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同时持有名称为《常山南野食品小作坊》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被投诉人具备合法经营资质。且被投诉人产品标签上对产品名称、配料表、保质期、制售商、场地、生产日期、经营许可证编号等均有标识。另外,根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由此可见,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对常山某食府的投诉举报回复》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对常山某食府的投诉举报回复》。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