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2165835-012/2021-7052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常人社〔2011〕85号 | 公开日期: | 2021-11-30 |
发布单位: | 常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有效性: |
02165835-012/2021-70527
主动公开
常人社〔2011〕85号
2021-11-30
常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1-12-03 16:12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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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参保单位:
为做好2022年度常山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及职业年金缴费基数申报工作,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社保部第20号令)、《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25号)等规定,现就申报职工2021年度工资收入、核定2022年度缴费基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工资收入申报时间
请各参保单位于2021年12月25日前申报2021年度职工工资收入。
二、职工工资收入申报方法
2022年度缴费基数实行网上申报制度,具体申报办法如下: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www.zjzwfw.gov.cn
申报步骤: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登录【法人登录】界面,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个人应缴养老保险费核定】模块中选择【在线办理】进行申报。
申报的职工工资收入应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并由参保单位留存备查。社保经办机构在初审过程中发现参保单位申报数存在异常情况的,有权要求参保单位说明情况或重新申报。
三、职工工资收入的核定
(一)职工工资收入统计口径
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及职业年金按浙政发〔2015〕25号文件规定口径申报。
1.缴费工资基数根据自然年度实际发放工资数据计算。如跨年度补发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年终绩效工资)按实际发放的自然年度计入(如2021年1月发放的2020年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应计入2021年收入)。
2.参保人员在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300%之间的,以其月平均工资作为当年月缴费基数,根据浙地税发〔2015〕59号文件规定,缴费基数四舍五入保留至十元;低于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缴费基数;超过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核定缴费基数。
3.关于部分情况特殊人员的缴费工资申报口径
①.省内机关、事业单位之间交流调动人员按上年度工资收入中涉及缴费工资项目的数据确定。②.从省外调入的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按重新核定后的工资确定;军转干部按到地方后核定的工资确定缴费工资;新招录的参保人员按试用期的工资确定缴费工资;从企业调入的人员按进入机关(参公)、事业单位后核定的工资确定缴费工资;③.离岗退养人员缴费工资根据单位实际发放的生活费确定;④.羁押收监等原因停发工资的人员,参保单位应及时办理参保暂停手续。在发放生活费期间的收入不纳入次年缴费工资。
(二)社保经办机构将对各参保单位申报的职工工资收入进行核查
对未按规定口径申报的单位列为重点稽核对象。在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前,暂按上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进行缴费基数核定。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还未按规定申报年度缴费工资的,经办机构将按上年度核定缴费基数的110%核定。
四、注意事项
1、缴费基数申报工作事关参保人员的社保待遇,请各单位高度重视、如实申报。申报的职工工资收入应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并由参保单位留存备查。社保经办机构在初审过程中发现参保单位申报数存在异常情况的,有权要求参保单位说明情况或重新申报。
2.参保单位在申报工作中如有疑问,请及时与社保经办机构联系。
常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