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2165835-052/2021-7113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常公竞办〔2021〕1号 | 公开日期: | 2021-12-21 |
发布单位: | 县市监局 | 有效性: |
02165835-052/2021-71137
主动公开
常公竞办〔2021〕1号
2021-12-21
县市监局
发布时间:2021-12-21 12:13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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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 号)和《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反垄断〔2020〕73 号),为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中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制定本制度。
县政府及所属部门(以下简称政策制定机关)作出或调整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重大政策措施适用本制度。
会审是重大政策措施制定机关,在公文的起草工作中,对重大、疑难问题,组织或借助专业力量,共同开展审查,提出审查建议,为政策制定机关提供服务和协助的一种重要的审查方式,有效减少政策措施制定的失误或影响、妨碍公平竞争等问题。
第一条:需要会审的重大政策措施
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过程中,认为政策措施会对市场主体产生重大影响或公平竞争审查结论存在较大争议,需要由会审确定的重大政策措施。
第二条:会审的主体和责任
会审由政策制定机关组织,对会审结论的使用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条:会审的原则
(一)会审应当遵循辅助决策的原则。
(二)会审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
(三)会审应当遵循依法决策原则,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
第四条:会审启动
政策制定机关应确定会审的具体承办人。由各级政府组织本级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或由政府组成部门向本级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会审的书面申请,必要时邀请专业机构或第三方评估机构参加会审。
会审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不同方面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第五条:会审实施
政策制定机关可以书面征求意见,也可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和会审。争议较大时,应召开会议听取不同意见,形成会议纪要。也可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参加会审的人员和机构应当独立开展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意见,并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提供书面论证意见的,应当署名、盖章。
第六条:会审意见采纳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对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会审意见应存档备查。
常山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
(常山县市场监管局代章)
202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