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
索引号: | 02165835-024/2021-7086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1-12-16 | |
发布单位: | 县应急管理局 | 有效性: |
02165835-024/2021-70863
主动公开
2021-12-16
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1-12-16 11:01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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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修订)
目录
一、 总则 1
1.1 编制目的 1
1.2 编制依据 1
1.3 适用范围 2
1.4 突发事件的分类 2
1.5 应急预案体系 3
1.5.1 应急预案 3
1.5.2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4
1.6 分级应对和响应分级 4
1.7 工作原则 5
二、组织体系及职责 6
2.1 领导机构 6
2.2 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7
2.3 工作机构 7
2.4 乡镇(街道)机构 7
2.5 现场指挥部 7
2.6 工作组 8
三、预防与预警 8
3.1 预防管理 8
3.2 监测 10
3.3 预警 10
3.3.1 确定预警级别 10
3.3.2 发布预警信息 12
3.3.3 采取预警措施 13
3.3.4 调整、解除预警 14
四、 应急响应 14
4.1 信息报告 14
4.2 先期处置 15
4.3 指挥协调 16
4.4 处置措施 17
4.5 信息发布 21
4.6 应急结束 21
五、后期处置 22
5.1 善后处理 22
5.2 恢复重建 22
5.3 调查评估 23
六、应急保障 23
6.1 通信信息保障 23
6.2 应急队伍保障 24
6.3 交通运输保障 25
6.4 医疗卫生保障 25
6.5 治安维护保障 25
6.6 财力保障 26
6.7 物资保障 26
6.8 安全防护保障 27
6.9 公共设施保障 27
6.10 避难场地保障 27
6.11 基础信息服务保障 28
6.12 区域合作保障 28
七、预案管理 29
7.1 编制与审批 29
7.2 应急演练 30
7.3 宣教培训 30
7.4 评估与修订 31
7.5 责任与奖惩 32
八 附则 32
九 附件 32
9.1 常山县突发事件应对组织指挥体系结构图 34
9.2 常山县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 35
9.3 常山县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目录 36
9. 4常山县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部门、联动部门及其职责分工 40
一、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推进我县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完善突发事件应急保障体系和信息支撑系统,实现防范系统化、决策科学化、指挥智能化、保障统筹化,全面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能力,有效有序应对各类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江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衢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指导全县应对各类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以及恢复与重建等工作。
1.4 突发事件的分类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金融突发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等。
1.5 应急预案体系
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按照制定主体划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基层组织和单位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
1.5.1 应急预案
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其中,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主要规定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和应急保障等。专项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工作方案。部门应急预案是有关部门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根据实际,组织编制重要基础设施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和跨区域应急预案。
乡镇(街道)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本区域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综合工作方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报告、人员安置等内容。
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本区域、本单位内各类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工作方案,侧重明确应急响应的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和自救互救等。
1.5.2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应急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安排,是本部门和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引。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自身的应急职责编制应急工作手册,把每一项职责任务细化、具体化,明确工作内容和流程,并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具体责任人。基层组织和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单独编制工作手册,或将有关内容融入应急预案合并编制。
事件行动方案是负责突发事件处置的现场指挥机构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组织相关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为执行具体任务并结合实际情况而制订的工作安排。事件行动方案应当明确队伍编成、力量预置、指挥协同、行动预想、战勤保障、通信联络等具体内容,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
1.6 分级应对和响应分级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具体事件分级标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突发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类应对、协调联动的原则。
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四级:一级(I 级)、二级(Ⅱ级)、三级(Ⅲ级)、四级(Ⅳ级)。应急响应分级以及分级响应措施在专项、部门等应急预案中根据实际情况分别作出规定。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或其他需要县级响应的突发事件,县人民政府根据情况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1.7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原则。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底线思维、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论述,高度重视风险防范和应急准备,推进全县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其危害。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协同的原则。完善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系,构建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引导社会和公众有序参与,充分发挥基层一线的作用。有效整合政府和社会资源,健全信息和资源共建共享机制。
坚持快速反应、科学应对的原则。健全完善各类力量快速反应、联动协调机制,高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强化应急装备技术支撑,依靠科技,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水平。
坚持信息公开、正确引导的原则。及时、准确、客观、统一发布权威信息,认真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提高宣传引导的导向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组织体系及职责
常山县突发事件应对组织指挥体系结构,详见附件9.1。
2.1 领导机构
在县委领导下,县人民政府是负责常山县范围内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统筹制定全县应急管理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全县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处置救援、资源保障、恢复重建等重大问题,组织防范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健全完善应急管理领导体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制,研究决定全县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重大问题,部署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2.2 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依据县级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县人民政府成立各类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协调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一般下设办事机构,明确成员单位。
2.3 工作机构
县应急管理局是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的工作部门,负责指导全县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统筹全县应急能力建设,协助县领导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县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和实施;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协助完成各类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4 乡镇(街道)机构
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突发事件及相关信息。
2.5 现场指挥部
突发事件发生后,视情设立由县人民政府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等组成的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灾害监测、抢险救援、交通管制、医疗卫生、善后处置、信息发布及新闻宣传、群众生活、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专家支持、调查评估等工作组。
切实加强党对应急指挥工作的领导,现场指挥部按照《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有关要求,视情成立临时党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2.6 工作组
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现场指挥部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灾害监测、抢险救援、交通管制、医疗救治、后勤保障、信息发布、善后处置、调查评估等工作组和专家组。
各类应急管理机构及其有关部门、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建立专家咨询制度,研究突发事件应对等重大问题,提出应对措施建议。根据突发事件应对需要组成专家组,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调查评估等决策咨询服务工作。
三、预防与预警
3.1 预防管理
1.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制定风险分类分级管理办法,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和危险区域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建立清单与台账,加强检查监控,针对风险隐患采取安全防控措施,建立信息共享与公开机制。职能部门定期综合评估和分析潜在风险,研判突发事件可能趋势,分析可能造成的极限影响,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
2.统筹建立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县、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立完善乡镇(街道)、社区(村)、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有关部门制定重大风险源防控措施、应急预案,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
3.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企事业单位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4.强化基础设施安全防控。县人民政府制定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以及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应当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进行风险辨识与评估,增强风险防控能力;运营与维护单位建立健全日常安全风险管理制度。
5.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县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坚持底线思维,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切实做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各项工作,从源头提升突发事件预防监测和应急救援能力。
3.2 监测
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各突发事件牵头应对部门负责统筹整合、汇总集成、分析评估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根据突发事件的特点,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体系,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建立数据库,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3.3 预警
3.3.1 确定预警级别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有关部门接到相关征兆信息后,及时组织进行分析评估,研判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灾害,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红色)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执行由国家牵头部门按职责分工分类制订的标准,县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对其他突发事件,根据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提醒或警示信息,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安全提醒。在国家层面新的预警级别划分标准没有颁发前,我县原则上执行如下标准:
一级(红色):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I 级)突发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二级(橙色):预计将要发生重大(Ⅱ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三级(黄色):预计将要发生较大(III 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四级(蓝色):预计将要发生一般(Ⅳ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3.3.2 发布预警信息
负有预警信息发布职能的部门和单位应当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进行分析研判,形成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分析评估结果确认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根据分析评估结果,按有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或相应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政府通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负责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的建设与运维,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有机衔接、规范统一、快捷高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体系。各相关单位按有关规定快速、准确、权威、无偿播发或刊载预警信息。
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多种方式公开播发预警信息。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相关单位接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收结果。
预警信息要素主要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影响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相关措施等内容。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手机、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3.3 采取预警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增加观测频次,加强预报,畅通信息接收渠道,及时收报有关信息,准备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2)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2)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必要时,集结应急救援力量预先布置到可能事发区域。
(3)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4)有关地区和部门发布预警后,其他相关地区和部门及时组织分析本地区和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
(5)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3.4 调整、解除预警
发布预警信息的人民政府、各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部门应加强对预警信息动态管理,根据事态发展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及时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情况。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主体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四、 应急响应
常山县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流程,详见附件9.2。
4.1 信息报告
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统筹各项应急资源,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建立健全基层网格员制度,做到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告和先期处置,为突发事件及时应对提供信息保障。
突发事件发生后,基层网格员和有关单位要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同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辖区可能受影响的区域。事发地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针对可能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或其他有较大影响的突发事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相关地区通报。
敏感性突发事件或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涉外机构通报。
信息报告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准确,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内容主要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基本过程、已造成后果等。事件起因、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处置情况等如第一时间已掌握,应一并报告,如第一时间不能掌握,应迅速核实、及时续报。
4.2 先期处置
事发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开展应对处置工作,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地区、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负责人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事发地社区(村)委员会应当在第一时间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协调基层应急队伍,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事发地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在报告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事件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调动应急力量,采取措施迅速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4.3 指挥协调
1.组织指挥。县人民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乡镇 (街道)及有关部门开展应对处置工作,或由县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应急指挥机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有关工作。乡镇(街道)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要切实负起突发事件应对责任,按照县人民政府及相关应急指挥机构要求组织实施相关应急处置措施。
2.现场指挥。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和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并指定现场指挥长,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决定采取控制、平息事态的应急处置措施。现场应急指挥部要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成立若干工作组,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到突发事件现场的各方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现场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进展情况。
3.协同联动。驻地部队、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规定的指挥关系、指挥权限和协同机制,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社会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由现场指挥机构统一调动管理。各级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4.扩大应急。发生突发事件,依靠一般应急处置队伍和社会力量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时,需要实施扩大应急行动。各级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增加应急处置力量,加大技术、装备、物资、资金等保障力度,加强指挥协调,努力控制事态发展,必要时,由县人民政府报请上级政府启动上级预案。
4.4 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责任单位积极落实现场指挥部指令:
(1)获取现场信息。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勘察队伍等,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开展灾情研判,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2)组织开展营救工作。在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组织开展人员救治、卫生防疫和公共卫生调查处理、应急心理救助等卫生医疗救援工作,治疗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例,控制传染源,观察密切接触者,对易感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和卫生防疫知识宣传。
(3)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有效、迅速的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铁路、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中止人员密集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4)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减轻环境影响,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处置突发事件应对产生的废物。
(5)组织抢修公共设施。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间难以恢复的,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6)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设立灾民安置场所、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学上、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7)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等工作。
(8)依法从严惩处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9)加强舆情监管,依法打击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虚假信息的行为。
(10)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具体措施按专项预案规定执行。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街道)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责任单位积极落实现场指挥部指令:
(1)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2)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3)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4)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视台(融媒体中心)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要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5)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检查、巡逻,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6)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具体措施按专项预案规定执行。
4.5 信息发布
县人民政府会同宣传部门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方案,与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步行动。
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第一时间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依法及时向上级报告有关信息。
信息发布的形式主要包括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通过官方网站、微博、微信、手机短信发布等。
完善舆情收集分析和信息发布机制,依法依规发布信息。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4.6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有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部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五、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及时调查统计灾害和事故影响范围、受灾程度,按规定上报并向社会公布;迅速设立救济物资供应站,继续做好灾民安置、救灾款物接收、发放工作,确保灾民基本生活;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必要时对相关人员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事发地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5.2 恢复重建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乡镇、街道)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县交通局、县林水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经信局、县住建局等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尽快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水利、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开展恢复重建工作需要上一级人民政府支持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请求。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受影响地区遭受的损失和实际情况,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提供支援。
5.3 调查评估
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有关牵头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造成的损失等进行调查、评估;组织参与处置的相关部门(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并将调查评估情况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有关部门或单位于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对本辖区上年度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抄送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对应牵头部门。
六、应急保障
6.1 通信信息保障
通信主管部门、新闻宣传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建立应急通信、广播保障工作体系,建设专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平台,强化公用通信网络、卫星通信网络的应急通信能力建设,提升面向公众的突发事件应急信息传播能力。突发事件发生后,通信主管部门协调各基础通讯运营企业(移动、联通、电信),做好现场公用通信网络保障工作。
加强各级综合应急平台和专业应急平台建设,推动应急平台之间互联互通、数据交换、系统对接、信息资源共享,提高应急平台的智能化、规范化和实效性,增强信息汇集、辅助决策、指挥调度能力。
6.2 应急队伍保障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县委、县政府应当加强消防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为建设一支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作风过硬、本领高强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支持保障。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县应急管理、经信、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林水、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广旅体、卫生健康、消防、新闻宣传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和实际需要,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提高人员素质,加强装备建设。
基层应急队伍。乡镇(街道)基层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的先期力量。鼓励各园区、镇街和企事业单位整合各类应急资源,推进专兼结合、一队多能的综合性乡镇应急队伍建设,发展灾害信息员、气象信息员等一员多职应急信息员队伍。
社会应急队伍。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乡镇(街道)、各部门应当制订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共青团等社会团体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和服务工作。
健全社会动员机制,将应急志愿者服务纳入全市应急管理体系。由县应急管理局和团县委牵头,组织有相关知识、经验和资质的志愿者成立应急救援队,动员志愿者参与防灾避险、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应急知识宣教普及工作,随时准备参与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卫生防疫、群众安置、设施抢修和心理安抚等工作。各乡镇(街道)、县相关部门对志愿者队伍组织、技术装备、培训、应急演练、救援行动人身保险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帮助。
建立健全应急队伍跨区域的交流与合作机制,积极参与周边区域应急救援行动。
请求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执行救援任务时,按有关规定执行。
6.3 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负责应急处置交通运输保障的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铁路、公路、水运等应急运力协调机制,加强交通应急抢险能力建设。加强应急物流体系建设,开辟应急运输绿色通道,提高人员、物资紧急运输能力。整合各类资源,健全水陆紧急运输服务队伍体系。进一步规范社会运力征用程序,完善补偿办法。
6.4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建各级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提高救治能力,保障医疗资源配备,增强救援能力建设,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根据“分级救治”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治疗几个阶段,安排医护人员,组织实施救护。
县卫生健康局要准确掌握本县急救资源状况(院前急救、综合医院急诊科、急救队伍等),明确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长等。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在实施医疗救治时要贯彻现场救治、就近救治、转送治疗的原则,及时报告救治伤员及需要增援的急救医药、器材及资源情况。团县委配合县红十字会负责依法开展医疗卫生救援知识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疾病预防能力,组织群众开展意外伤害和自然灾害的现场救护。
6.5 治安维护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维护。制定不同类别、级别突发事件应急状态下维护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加强对重点地区、场所、人群、物资设备的安全防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事发地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主动配合做好治安维护工作。
6.6 财力保障
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应急预案编制与演练、平台建设、物资储备、培训和宣传教育、救援队伍建设,以及监测与预警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县财政和审计部门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评估。
完善突发事件风险社会分担机制。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加快推进巨灾保险制度,推行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等。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为人民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应急体系项目建设。
6.7 物资保障
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并组织实施,完善应急物资装备管理协调机制。县应急管理、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健全县重要应急物资保障系统,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
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6.8 安全防护保障
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为按照统一指挥参加应急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及涉险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科学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6.9公共设施保障
县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应急疏散基地(地域)和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必需的供水、供电、排污等基础设施,注重日常维护和管理,保证其正常使用。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应急避难场所启用程序,明确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转移或疏散到应急避难场所或其他安全地带,并保证避难场所的正常运营。
6.10 避难场地保障
有关部门(单位)负责本辖区、本行业、本区域的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和检查室内、室外(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管理工作,灾害发生时配合各镇(场)使用和管理应急避难场所。
已建成的县综合应急避难场所,主管单位应按照要求配置各种设施设备,划定各类功能区,设置规范的标志牌,储备必要的物资,建立健全应急避难场所维护、管理制度和灾时应急预案。
依托全县各中小学校、体育广场、公园等场所设立的临时避难场,有关部门应规划投入建设应急避难场所的基本生活设施保障工作。
6.11 基础信息服务保障
气象部门应当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和预警,及时提供气象分析资料,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林业水利部门应当及时提供江河、山塘水库的监测、预报和预警,为应急处置提供水文资料和信息服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及时提供突发事件遥感监测、地图影像等技术支持,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地理信息服务。
建立并规范数据采集、维护、交换、更新长效机制,做好应急平台和基础数据信息系统建设对接,实现监测、监控、预警等工作信息化、现代化。
6.12 区域合作保障
县人民政府指导、鼓励各有关部门(单位)加强应急管理区域合作,建立健全应急管理联动机制、应急资源区域共享机制。
加强与毗邻县市的应急管理交流合作,不断完善应急管理联动机制,加强训练基地共享与应急演练联动,为应对区域性突发事件提供合作与联动保障。
七、预案管理
7.1 编制与审批
全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编制,按程序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报衢州市人民政府备案,抄送衢州市应急管理局。
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相关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编制,按程序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报衢州相关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部门应急预案由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印发实施,报县人民政府和衢州相关部门备案。
各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有关单位制定实施,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报送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由主办单位制定实施,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重要活动的保障方案由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牵头编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应急预案报审备案、评估与修订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7.2 应急演练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应急预案组织综合应急演练和专项应急演练,必要时可以组织跨地区、跨行业的应急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整体协同处置能力。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各级各类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应按照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定期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应急演练。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各乡镇(街道)每年要组织本级预案应急演练。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社区(村)委会、企事业单位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实际开展经常性应急演练。
7.3 宣教培训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社区(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应当结合各自实际,通过多种形式广泛推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以下统称“五进”),增强公众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学校、幼儿园应当在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将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根据学生的年龄和认知能力,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体系,针对本地区特点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教育培训工作。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7.4 评估与修订
本预案原则上每三年修订1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及时修订相关预案:
(一)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五)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六)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7.5 责任与奖惩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对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并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相关考核。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它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 附则
本预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县应急管理局根据需要及时组织修订。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并结合实际制定、完善相关应急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常山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九 附件
9.1 常山县突发事件应对组织指挥体系结构图
9.2 常山县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
9.3 常山县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部门、联动部门及其职责分工
9.1 常山县突发事件应对组织指挥体系结构图
9.2 常山县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
9.3 常山县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目录
序号
预案名称
预案类别
主管单位
1
常山县小流域防御山洪灾害预案
自然灾害
县林业水利局
2
常山县超标准洪水防御预案
自然灾害
县林业水利局
3
常山县突发性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自然灾害
县林业水利局
4
常山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自然灾害
县气象局
5
常山县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
自然灾害
县应急管理局
6
常山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自然灾害
县应急管理局
7
常山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自然灾害
县应急管理局
8
常山县地震应急预案
自然灾害
县应急管理局
9
常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自然灾害
县应急管理局
10
常山县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自然灾害
县农业农村局
11
常山县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事故灾难
县发展和改革局
12
常山县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事故灾难
县发展和改革局
13
常山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事故灾难
县市场监管局
14
常山县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事故灾难
县应急管理局
15
常山县矿山事故应急预案
事故灾难
县应急管理局
16
常山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事故灾难
县应急管理局
17
常山县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事故灾难
县消防救援大队
18
常山县水利行业和水利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事故灾难
县林业水利局
19
常山县农业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事故灾难
县农业农村局
20
常山县林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事故灾难
县林业水利局
21
常山县交通运输行业和交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事故灾难
县交通运输局
22
常山县市政设施与房屋建筑重特大事故救援应急预案
事故灾难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3
常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事故灾难
市生态环境局常山分局
24
常山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事故灾难
市生态环境局常山分局
25
常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事故灾难
市生态环境局常山分局
26
常山县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事故灾难
县发改局
(国网常山供电公司)
27
常山县城市供水安全应急预案
事故灾难
县城投集团
28
常山县城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事故灾难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9
常山县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公共卫生事件
县市场监管局
30
常山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公共卫生事件
县市场监管局
31
常山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公共卫生事件
县卫生健康局
32
常山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公共卫生事件
县农业农村局
33
常山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公共卫生事件
县农业农村局
34
常山县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社会安全事件
县委宣传部
35
常山县文化和旅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社会安全事件
县文广旅体局
36
常山县重大水事纠纷事件应急预案
社会安全事件
县林业水利局
37
常山县重大山林纠纷事件应急预案
社会安全事件
县林业水利局
38
常山县欠薪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社会安全事件
县人力社保局
39
常山县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社会安全事件
县财政局
40
常山县社会福利机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社会安全事件
县民政局
41
常山县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社会安全事件
县公安局
42
常山县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应急预案
社会安全事件
县公安局
43
常山县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
社会安全事件
县公安局
44
常山县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社会安全事件
县教育局
45
常山县粮食安全应急预案
社会安全事件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46
常山县涉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社会安全事件
县委统战部
47
常山县宗教活动场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社会安全事件
县委统战部
48
常山县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社会安全事件
县委政法委
49
常山县涉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社会安全事件
县外事办
50
常山县涉台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社会安全事件
县台办
51
常山县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社会安全事件
县金融中心
52
常山县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应急预案
社会安全事件
县发展和改革局
53
常山县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
应急保障
县财政局
54
常山县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
应急保障
县委宣传部
55
常山县测绘与地理信息应急保障预案
应急保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56
常山县救灾储备物资应急保障行动方案
应急保障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57
常山县突发公共事件治安维护应急行动方案
应急保障
县公安局
58
常山县突发公共事件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行动方案
应急保障
县民政局
59
常山县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防护应急保障行动方案
应急保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60
常山县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方案
应急保障
县交通运输局
61
常山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方案
应急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
9. 4常山县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部门、联动部门及其职责分工
序号
部门
职 责 分 工
1
县委宣传部
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做好国内外新闻媒体的接待和采访管理工作;做好网上舆论引导和舆情应对工作;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开展应急管理和应急联动宣传;负责推进舆论监督,督促应急联动部门提高工作水平。
2
县委统战部
做好民宗及违反民族宗教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政策咨询;指导乡镇、街道做好少数民族在常人员的宗教活动管理;指导涉外涉侨突发事件的处理。
3
县公安局
(交警大队)
负责县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平台基础设施建设;负责县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应急值守、下达指令、信息汇总、上报信息,以及对联动单位执行指令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等工作;受理各类刑事、治安案件的报警及各类急、难、险的求助;负责对报警求助的突发事件进行先期处置、急救抢险;接警电梯困人事件,应立即通知电梯应急救援队进行紧急救援;负责组织指挥突发事件现场警戒,维护现场治安和沿途交通秩序,协助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人员的撤离和疏散;对重点地区、场所、人群、物资设备实施安全保护;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参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故原因调查和责任追究工作。
4
县应急管理局
配合县公安局对各成员单位执行应急联动处置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和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配合县110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应急值守、下达指令、信息汇总、上报信息,以及对联动单位执行指令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等工作;指导全县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特别是负责危险化学品、矿山事故的应急救援,并为其提供技术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处置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加强各类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工作;依据有关规定,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负责指导开展减灾救灾工作;负责突发性地质灾害的抢险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全县防汛抗台抗旱等突发事件的救援工作,指导协调水旱灾害防治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全县森林消防的救援工作,开展森林火险监测;负责地震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
5
县发展和改革局
参与处置因国家、省、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经济体制改革和宏观调控政策出台引发的突发事件;负责天然气等重要资源、能源供应的牵头协调工作,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应急保障;负责牵头组织输油气管道安全防护和输油气管道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负责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参与民爆行业事故应急处置,监督、检查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培训和演练等。
6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负责组织实施全县重要物资和应急储备物资的收储工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指导推进重点工业领域工业控制系统信息安全保障工作;负责按照要求,组织、协调并监督通讯运营企业开展应急预警短信的发布工作;参与因贸易活动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负责协调成品油市场供应调度;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按照分工负责重要消费品储备管理;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的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负责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负责制订大型会展应急预案,协助处置大型会展所引发的突发事件;负责粮油市场行情的分析、购销预警信息的发布和相关应急措施的落实,保障市场粮食供应;指导库区、灾区和高校学生、城市低收入居民、农村缺粮人口等特殊群体的政策性粮食供应。
7
县教育局
负责所辖学校师生的紧急疏散和安全防护工作,协助做好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负责发生在所辖学校内的安全事故和师生食物中毒事故等处置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参与处置教育系统人员越级和群体性上访等情况。
8
县科技局
负责地震灾害的监测、震前会商和灾情分析;组织地震灾害现场震情调查,会同上级地震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做好现场震情监测;组织专家进行震后趋势分析、收集地震破坏及伤亡情况,及时上报震害评估报告等;协调解决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中的检测技术和应用科技问题。
9
县财政局
县财政局负责按《常山县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行动专项方案》落实相关预算,负责应急救援、应急征用等资金的筹措和拨款,协调解决应急联动必需的经费,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10
县民政局
会同突发事件发生地政府做好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和其他善后工作;负责指导开展灾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接收110处警人员所送的社会盲流及弃婴的安置,以及对迷路孤寡老人、走失儿童的暂留工作;对流落社会无依无靠、无经济支付能力的危急病人住院急救治疗期间的治疗费、生活救助救济;对公安部门确认的无名、无主尸体进行接运火化。
11
县人力社保局
协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林业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等主管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欠薪、劳资纠纷、企业改制改组、关闭、破产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置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落实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公)伤待遇等。
12
县司法局
参与处置监狱、劳教等监管场所在押人员集体越狱、暴狱等重大紧急情况;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引发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为事件妥善处理提供法律服务。
13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负责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和提供抢险救灾专业技术支持,协调专业技术人员提出处置意见,为救援提供技术保障;指导开展地灾点后续调查和综合治理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处置因土地征收、征用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征收主体是县人民政府、实施单位为乡镇、街道);配合相关部门处置矿产资源调查和不动产确权登记管理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14
市生态环境局常山分局
负责突发事件引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监测工作,并配合落实控制措施;配合属地单位因环境污染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或事故中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进行处理;负责对大气、水、放射源及其他严重污染环境和危及人身健康方面的应急监测和配合相关处置工作;负责承担应对重污染天气和减排相关职责;负责监督管理涉及地下水污染防治;负责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和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的调查处理;负责监督管理农业农业农村面源污染防治。
15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组织建设本行业领域施工突发事件的处置及救援,协调设计、施工等单位提供有关设计、施工资料,并选派专业人员参与救援;负责处置有关建筑物在使用或拆除过程中发生的倒塌、断裂、倾斜等危及群众安全的紧急情况及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瓶装燃气经营环节的突发安全事件调查及处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城市供气、排水等设施的抢险处置;负责处置因供气、城市建设等问题 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指导房屋现场调查和房屋安全鉴定;台风、洪汛、雪灾期间指导做好城区危房抢修工作;负 责组织协调城区防汛抗台、城市内涝、抗雪防冻以及市 政设施的抢险救援工作,确保城市市政、市容、环卫等设施的安全;依托民防通信设施,协助开展事故现场应 急通信保障工作;协助做好防空、防灾应急疏散避难人员的保障工作。
16
县交通运输局
负责道路运输(客运、货运)、水运、城市公交等突发事件的处置及救援;参与公路、水上重大事故的搜寻救助;负责处置出租车运营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负责抢险、救援、应急疏散车辆、船舶的调用和保障,以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所需人员和物资的运送工作;负责道路、桥梁及交通设施损毁的抢修,确保国道、省道和主要干线道路畅通;交通检查站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拦截、协查等工作。
17
县林业水利局
参与全县防汛抗台抗旱等突发事件的救援工作,开展水文监测,为应急救援提供专业物资及技术保障;负责处置水库、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出现的险情和抢险减灾工作;负责处置因水资源开发利用、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负责水事纠纷的调查处理;负责处置大面积林木病虫害等情况;负责处置因林业管理、林地权属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开展森林火险监测;查处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案件;负责处置因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自然遗产管理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18
县农业农村局
负责动物疫病防控;负责重大农业植物疫情防控和农作物病虫防治;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提出农业抗灾补救措施;负责抗灾种子的储备和区域性 应急调用工作;协助处置因土地承包、农产品安全、涉农负担、农村财务及农业开发中的土地性质、权属纠纷 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参与处置因农业投资项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农田整治 项目、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引发的突发事件;负责承担涉及渔业管理的相关处置工作。
19
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负责旅游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负责旅游投诉的处置和旅游安全管理;负责制订大型旅游推介活动应急预案,协助大型旅游推介活动引发突发事件的处置;负责制订大型体育赛事应急预案和突发事件的处置;提供现有公益性体育场馆作为应急避难场所。
20
县卫生健康局
负责处置重大传染性疾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负责处置因医疗、公共卫生等问题引起的群体性事件;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中的现场救护、急救治疗及伤员转运,确保处置所需救治人员、药品和救护器材的供应及救护车辆的调派,必要时组织医疗专家进行会诊和技术指导,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开辟急救“绿色通道”,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等单位要随时接受应急联动指挥中心的指令,完成救助工作;负责处置因职业安全健康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21
县综合执法局
负责处置因城市综合行政执法中产生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负责对不符合城市市容市貌的建筑和设施的处置;负责对城市生活噪声(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产生的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城市饮食排污、室外无照商贩及侵占道路等的处置;负责城市应急救援信息的受理、处置等工作;负责组织城市管理等方面的专项整治和重大执法活动,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22
县传媒集团
负责广播电视网络突发事件的处置,确保广播电视网络畅通;负责突发事件预警信息通过广播电视媒介的即时发布。
23
县机关事务保障中心
负责做好县人民政府门前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前期劝阻、隔离、疏散,以及由此引发突 发性事件的先期处置,并向相关部门单位通报现场情况;负责为县人民政府门前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应急处置提供必要的现场指挥场地、设施、装备和后勤保障;加强对门岗、各主要楼层的巡逻防控,防止不法分子侵入;做好内部 安全防范工作,确保人防、物防、技防到位,各视频监 控系统正常运行,不留死角。
24
县信访局
及时掌握、传递、通报预警信息和实时信息;及时派员赶赴现场,了解和掌握信访情况,并提出处置工作建议;开展宣传、教育、劝说工作,及时引导上访对象到信访接待场所或指定的地点;负责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和上访人员所在地党政部门及信访责任单位,做好劝返和协助处置工作。
25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处置因市场经营秩序、广告宣传、市场导向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申诉举报案件;负责市场中发生的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及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事项的调查处理工作;参与处置因重要商品价格异常波动和民生服务价格调整引发的突发事件;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协调和专利行政执法;负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产品以及反垄断等职责;负责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并提供技术支持;负责组织电梯维保单位对电梯困人事故开展专业抢险救助;依据有关规定,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与特种设备相关的事故调查与处理;查处和鉴定生产假冒伪劣产品案件的申诉举报;参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等有关工作。
26
县气象局
负责提供气象预报、预警等信息,为防灾减灾提供信息服务;负责对事发区域气象条件与动态变化进行实时监测,为突发事件现场救援和处置决策提供气象服务。
27
县台办
负责涉台突发事件的处置。
28
县金融中心
负责牵头处置非法集资事件,协助事发地政府处置和应对因民间融资资金链、担保链断裂引发的突发事件;配合有关金融监管部门加强地方金融日常监管,协调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审核涉及有关金融安全的事项,建立金融风险预警机制和评价机制。
29
县妇联
负责来料加工领域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30
县人行
负责参与处置、协调因银行、证券、保险活动引发的兑付风险等方面的突发事件。
31
县消防救援大队
负责各类火灾扑救和突发事件抢险救援;负责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的管理,承担地震灾害、建筑施工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空难事故、恐怖袭击和群众遇险等事件中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抢险救援任务;协助有关专业队伍做好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生物灾害、矿山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水上事故、环境污染事故、核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
32
铁路派出所常山站
负责铁路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和先期处置;负责处置拦截列车、冲击火车站和行车要害单位的群体性事件;负责为处置突发事件提供铁路运输保障。
33
县中型水库管理中心
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水库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编制并执行水库调度方案;执行水库度汛方案;充分运用水情自动测报信息系统及时掌握、处理传递水情和水库运用等信息;负责水库安全检查和大坝安全监测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水库安全生产(运行)监督检查;组织水库工程除险加固、维修养护工作;负责水库水文观测、大坝安全监测、监控等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负责相关观测及技术资料收集、整编、汇总、分析及归档工作。
34
县供电公司
负责组织电网及设备的故障抢修,参与因电网、设备故障引发的突发事件的处置;在接到县人民政府及相关应急管理部门的救援命令或者签有应急救援协议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救援请求后,负责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提供用电保障。
35
县水务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负责大规模停水、自来水管爆裂等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负责因供水引起的 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负责居民用水方面求助的处理。
36
县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液化气泄漏的处理和燃气管道泄漏的抢修等工作;负责处理因供气问题产生的群体性事件。
37
县烟草专卖局
负责查处违法生产、销售、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行为,以及涉烟问题引起的投诉举报的查处工作。
38
电信、移动、联通常山分公司
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确保救援指令、信息传递畅通;做好110报警服务台的通信保障,确保接处警电话的畅通;负责处置线杆倾倒、通信电缆、电话等通信故障及其他设备损坏的紧急抢修;负责按照要求,快速组织实施向公众发布应急预警短信。
39
中石化、中石油常山分公司
负责涉油违法案件的查处、涉及油品问题投诉举报的处理等工作;负责参与加油站、油库的安全保卫及应急处置工作。
40
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
统筹协调辖区内相关力量,承担本辖区救灾救助、社会保障、劳动关系协调、信访和矛盾纠纷调处等社会综合管理、服务职能; 将联动工作延伸至村居一级。
41
其他部门
根据部门职责和党委、政府的具体部署开展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