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2165835-009/2021-7031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常民字〔2021〕60号 | 公开日期: | 2021-08-06 |
发布单位: | 常山县民政局 | 有效性: |
02165835-009/2021-70314
主动公开
常民字〔2021〕60号
2021-08-06
常山县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1-11-26 15:38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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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特困供养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特困人员供养经费使用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1号)及《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常政办发〔2019〕167号)文件精神,现将特困人员供养经费使用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标准使用供养经费
(一)生活经费。
生活经费标准按当年度低保标准的1.3倍执行。2020年度10月起集中供养对象生活经费标准确定为13260元/人/年。该项经费分为伙食费、服装鞋帽费、零用钱、医疗费和其他支出五类,具体参考以下使用标准执行:
1.伙食费参考标准为510元/人/月,年人均伙食费6120元,平均每天约17元/人。此项费用只能用于伙食,不可随意降低标准和统筹用于其它类目支出。
2.服装鞋帽费参考标准为800元/人/年,由敬老院统一购置,实物发放。此项费用只能用于服装鞋帽且原则上年度内要使用完,不可统筹用于其它类目支出。
3.零用钱发放标准为130元/人/月,全年1560元/人。此项费用必须按月发放到位。
4.医疗费使用参考标准为2800元/人/年,其中1400元用于个人医疗,未用完的结转下年使用,另外1400元养老机构可根据本院供养对象实际医疗使用需求,在特困供养对象中统筹使用,未用完的结转下年医疗费使用。
5.其他支出参考标准:每个集中供养对象每年 1980 元,统筹用于未成年人教育、配置残疾人用具、集中供养对象因病住院适当护理、丧葬费用、水电开支、房屋小维修、补充管理经费等。集中供养的“特困”对象(含“户院挂养”对象)去世后,提倡丧事简办,丧葬费用(包括运费、骨灰盒、墓碑以及安葬费)一般控制在2000元之内。集中供养对象的丧事原则上由特困供养机构办理,当事人亲属协助,当事人亲属提出额外服务项目要求的,费用由其亲属承担。因特殊情况确由当事人亲属办理的,丧葬费用(包括运费、骨灰盒、墓碑以及安葬费)一般控制在2000 元之内,由特困供养机构根据亲属提供的相关支出凭证支付给当事人亲属。
(二)管理经费
1.供养机构工作人员工资安排标准。按照2020年度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2490元(年29880元)测算,供养机构(含民办)工作人员的工资核拨数=2490元*按要求比例配备的人员数,其中人员数根据供养机构星级情况按比例确定。供养机构(不含民办)另行配备门卫1名,工资按全县最低工资标准另行下拨。各乡镇(街道)供养机构应建立绩效考核办法,合理拉开工资档次,可向从事护养工作一线人员倾斜,但工作人员和门卫工资均不得低于我县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超出部分可以从特困人员供养机构积余资金中支出。同时,公办供养机构按照应配备工作人员数测算下拨单位需交纳部分的社保费用,多余资金可纳入供养机构积余资金统筹使用。
2.办公经费安排。经费标准按集中供养对象年人均300元安排,办公经费由特困人员供养机构统筹使用。
(三)照料护理经费
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类特困对象,分别给予500元/月/人、250元/月/人、125元/月/人标准补助,资金可统筹用于日常照料特困人员的费用。乡镇(街道)对特困对象自理能力无法准确认定的,报送到县民政局,由县民政局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确定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档次。
二、强化资金监督管理
一是落实属地责任。按照浙民救〔2006〕104号文件精神,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落实好属地管理责任,负责管理好特困供养机构,监督特困供养机构规范使用特困供养资金。跨乡镇的特困供养机构,可成立特困供养机构管理委员会,由有关乡镇负责同志组成,负责特困供养机构建设、管理、发展等重大事项,平时由特困供养机构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
二是加强审批管理。各项供养资金实行“一口子上下”封闭运行,做到专款专用。公办特困供养机构的各项支出均需报所属乡镇(街道)审核。民办特困供养机构建立大额资金备案制度,涉及供养经费1万元以上的支出,需报送各乡镇(街道)备案。同时特困供养机构(含民办)均实行院长一支笔审批制度,所有生活开支均需报院长审批。属地乡镇(街道)对特困供养机构(含民办)每季度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确保收入不漏,支出合理。每月20日前,各特困供养机构(含民办)要将“户院挂养”特困对象供养经费及集中供养人员的零花钱发放的转账凭证报属地管理的乡镇(街道)审查核对,以便及时了解发放情况,减少少发或漏发现象。
三是严格财政纪律。供养经费由县财政按月直接拨付到特困供养机构专户,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生活经费,通过“一卡通”按月发放到本人。各乡镇(街道)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供养机构做账监督,特困人员供养资金必须有专门的账目用于记账,其中生活经费中的伙食费、服装鞋帽费、医疗费要求执行分项单列核算。要求每月公开张贴财务报表,确保财务公开透明。对发现特困供养机构不按规定使用或不按时发放特困对象补助金的行为,由乡镇(街道)督促整改,及时补发并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视情况进行星级评定降级;对于情节严重的民办机构视情况取消接受特困供养人员资格。对于涉事特困供养机构的处置方案由乡镇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后,送民政局备案。对因工作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各乡镇(街道)要督促供养机构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通过制度管人管事管物,提高养老机构管理水平。要对养老机构负责人实施全面考察,确保选出思想好、业务精、敢担当、善作为的干部,为实现养老机构高质量运转奠定基础。今年是共同富裕开启之年,特困人员作为社会最底层的一个群体,他们的生活冷暖是各级关注的重点,要强化服务意识,在提高服务能力上下真功夫。要充分利用数字化改革契机,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加快推进养老机构监控网络建设,并将相关数据接入“常山孝眼”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实行管理数据有效归集。
常山县民政局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