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1- 11- 25 15: 33
信息来源: 常山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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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内容
2021年,我县将全面开展新一轮旧城改造,这是提升常山城市形象、促进城市赋能、改善人民生活的又一重大举措。随着旧城改造征迁工作的深入推进,主城区被征迁老年人的安置问题将逐步凸显。为此建议:在城中村、城郊村适当的区域规划建设一批老年公寓,助力旧城改造征迁安置。
一、建设老年公寓的现实意义
1.是适应人口老龄化的现实需要。据统计,常山县人口总数约34.4万人,2019年底60岁以上老年人约7.1万人(其中80岁以上的老年人约1.1万人,百岁老人29人),老年人口占全县人口总数的20.7%,老龄化程度较高。近年来,我县以打造“孝老之城”为载体,加快养老机构建设,构建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老年群体的养老需求。但是,我县养老服务体系仍有不足和短板,公办养老机构主要靠政府补贴维持,服务功能单一,专业人员紧缺,只能为老年人提供基本的养老服务;民办养老机构主要以营利为目的,虽然服务设施和服务项目较为完善,但是普遍价格较高。而老年公寓优势明显,可买可租,既让老年人有自主生活的归属感,又能为老年人提供基本的养老服务,满足多样化的养老需求,具有非常广阔的市场前景。
2.是顺利推进旧城改造的有效途径。新一轮的旧城改造征迁范围包括西门、北门、里择祠、桃园、竹园、东淤、江滨、农批市场、蒲塘口等9大片区,涉及主城区4000多户家庭,大体量的被征迁老年群体将面临重新安置问题,尤其对一部分年龄偏大、家庭困难的老年人来说,没有足够财力购置新房、没有足够精力装修新房,将会是一个比较现实的难题。以北门片区的北屏山村为例,该村涉及征迁的有110多户,征迁后买不起房的就有40多户,这部分人面对征迁会存在较大顾虑,甚至可能会给整个征迁工作造成阻力。建设老年公寓,能为征迁安置工作提供有效供给,解除被征迁老年人的思想顾虑,为旧城改造工作顺利推进减少阻力。
3.是壮大村集体经济的有益探索。我县部分城中村、城郊村村集体经济实力雄厚,像南前坊、常年青等村集体资金都在1000万以上,北屏山、东方红、西峰、周塘等村村集体资金也均在300万以上。当前,这些村集体资金使用效率普遍不高,主要是放在银行获取存款利息。还有一些村有不少未利用的存量土地,但苦于没有好的建设项目,难以盘活资源,产生经济效益。比如常年青、北屏山、周塘等村均有成熟的建设用地,但一直闲置没有得到充分有效利用。建设老年公寓、发展老年地产,既能盘活村集体闲置的资金和土地,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同时又能切切实实增加村集体的物业资产和其他收入,为壮大村集体经济找到了新的出口、扩宽了新的渠道。
二、建设老年公寓的若干建议
建设老年公寓,是形势所需、群众所盼,具有非常广阔的市场前景,但对常山而言仍是一个新的课题。建议我县抓住此次旧城改造的契机,加快谋划、建设一批老年公寓,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努力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居、老有所乐,为打造山水宜居城市注入新的活力。
1.科学规划布局。将老年公寓的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中村、城郊村改造总体规划中,强化顶层设计,统筹谋划布局,整体加以推进。老年公寓的选址,应综合考量三个方面的条件:一是生态良好,交通便利,适合老年人长期生活和方便子女探望。二是村集体主观意愿强烈,资金较为充足,用地条件成熟且具有一定规模。三是具有一定辐射范围,能够承接周边被征迁老年人和其他老年群体养老住房需求。通过前期的调查,建议先期利用常年青(里坞小区东侧地块)、北屏山(天主教堂南侧地块)、周塘(村规划区块)3个村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规划建设老年公寓,待条件成熟后向面上推广。
2.明确功能定位。利用村级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老年公寓应把握好“福利性事业、市场化经营”特点,以社会效益为先,微利经营,房屋性质为出租房。村级集体营利点在获取租金及政府补贴等,主要服务于三类群体,并制定相应的政策:一是本村村民可以以够条件的老年人现有的资产置换,免租金居住;二是面向城市有机更新中低收入家庭中可独立生活的中老年人,建议测算后制定租赁价格;三是面向社会招租,满足一部分希望抱团养老或子女不在身边老人可以独立生活,又可以享受集体生活,能提供餐饮等老年服务的老年群体的需求。在老年公寓的设计上,要根据老年人的生活特点,规模不宜过大,配备电梯设计的建筑,房间设计以一室一厅一厨一卫为宜,同时配套必要的物业、食堂、活动场所,满足老年人基本生活需求。
3.统筹开发建设。村集体建设用地开发老年公寓项目,是社会公益项目,又是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的项目,项目存在投资额大、回报期长的特点,因此在项目开发方面需要统筹探索新路子。建议统筹好县、乡(街道)、村三级的资源力量,协同推进老年公寓的开发建设。县级要整合好各类项目资金,对建设老年公寓给予一定资金补助;街道要统筹好各个村的村集体可用资金,采取资金拼盘方式用于老年公寓的开发投资;村集体作为老年公寓的投资主体,要盘活用好闲置的资金和土地投入老年公寓的开发建设。在运营管理上要创新方式,如老年公寓由村集体统一管理,配套的餐饮、清洁卫生、日间照料等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给第三方负责,努力为入住老年群体提供优质服务。
4.加强政策扶持。2014年,我县出台了《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14]52号),明确提出要鼓励支持老年公寓的建设,但是扶持政策的具体细则并未明确。当前,要抓紧制订出台扶持老年公寓建设的具体政策,重点围绕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投融资阶段,要明确村集体开发建设老年公寓的财政补贴范围、标准,出台信贷融资相关优惠政策。二是开发建设阶段,尽快明确老年公寓的土地规划性质、土地供应方式、建设用地指标,并建议按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减免土地使用费、市政配套费用。三是经营阶段,建议对老年公寓经营中日常消耗的水、电、煤气(天然气)等执行民用收费标准;对配套的养老护理机构,在独立登记后,应享受与其他养老机构同等的政策待遇。
答复意见
杨进波委员:
您在常山县政协九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161号提案,我局已经收悉,感谢您长期以来对我县养老服务工作的关心。我局对您的提案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您的提案经过了细致地调研分析,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可操作性。现就您提出的《关于“建设老年公寓 助力旧城改造”的建议》提案答复如下:
一、我县养老服务机构基本情况
目前我县共有24家养老机构,公办11家(含县社会福利中心公建民营),民办13家,机构工作人员170余人。乡镇(街道)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自2018年开工建设,截至2020年已完成10家,2021年将覆盖全县14个乡镇(街道)。养老机构总床位2000余张,实际入住老人1000人左右,目前养老机构总体床位空余还有很大比例,老年人入住需求还不够强烈。
政府在《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21〕52号)文件中也有提到: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社区配套用房建设范围。城镇新建住宅项目应按套内建筑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2‰且最低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据了解我县现有的老旧小区改造中,规划部门已经明确执行了该项政策,目前较大的城东新区中的2个小区已设置了较大面积的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其中漫悦湾有1500平方米的场所,对面小区也有750平方米的用房。其他如城南小区等也有几十平方米不等的居家养老用房建设中,希望通过我们各部门的努力,使我们养老服务场地越来越有保障,为老年人提供舒心的养老场所。我们也将引进更多优质的养老服务机构来参与养老服务运营,提升养老服务能力。
二、落实提案要求措施
1.科学规划布局。将老年公寓的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中村、城郊村改造总体规划中,强化顶层设计,统筹谋划布局,整体加以推进。今年民政部门也将编制我县康养产业发展规划,届时将充分考虑城市人口集聚区养老设施布局,如提案中常年青(里坞小区东侧地块)、北屏山(天主教堂南侧地块)、周塘(村规划区块)3个村村集体主观意愿强烈,村集体资金较为充足且有闲置建设用地,我们也将协助各村向发改、资规等部门申报项目建设。
2.明确功能定位。村级集体建设老年公寓应通过全体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建设形式、运营模式、资金筹集等都要予以明确,充分考虑存在的各项困难。设计上建议参照《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等相关设计要求,为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提供安全保障。
3.统筹开发建设。老年公寓属于公益性项目,项目存在投资额大、回报期长,因此建议村集体在项目谋划上要争取一切可以争取的资金,协同推进老年公寓的开发建设。县级各部门要统筹各类项目资金,对建设老年公寓给予一定资金补助;街道采取资金拼盘方式支持老年公寓的开发建设;村集体作为老年公寓的投资主体,要盘活用好闲置的资金和土地投入老年公寓的开发建设。建成后由村集体统一管理,配套的餐饮、清洁卫生、日间照料等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给第三方负责,努力为入住老年群体提供优质服务。
4.加强政策扶持。2014年,我县出台了《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14〕52号),您提出对养老机构重点围绕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投融资阶段,要明确村集体开发建设老年公寓的财政补贴范围、标准,出台信贷融资相关优惠政策,经咨询相关部门,目前确实没有针对村级老年公寓有专项补贴政策,信贷部门需根据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进行综合评估。二是开发建设阶段,尽快明确老年公寓的土地规划性质、土地供应方式、建设用地指标,并建议按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减免土地使用费、市政配套费用。资规局回复:养老机构用地可以使用国有土地,也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具体情况是公办福利机构和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用地,可以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村集体举办公益性质的养老机构可以使用集体拨用土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参照成本逼近法或收益还原法进行地价评估后,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合同中并且地类为养老机构用地。目前我县商品住宅小区规划设计也明确配备一定规模的居家养老用房。目前浙江省没有为养老用地单独下达用地指标,我县基本是利用现有计划指标保障养老项目落地。三是经营阶段,经了解,配套的养老护理机构依法办理登记备案后是可以享受水、电、煤气(天然气)等执行民用收费标准,同时享受与其他养老机构同等的政策待遇。
再次感谢您对我县养老服务事业的关心和支持。希望继续加强联系,共同推进我县养老服务体系健康发展。
以上答复如有不妥,请与徐建军联系。
分管领导:余 瑛 联系电话:13906702206
承 办 人:徐建军 联系电话:13905702933
常山县民政局
2021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