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2165835-010/2021-6957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1-10-19 | |
发布单位: | 常山县司法局 | 有效性: |
02165835-010/2021-69577
主动公开
2021-10-19
常山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1-10-19 14:40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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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姚某。
申请人:徐某。
被申请人:常山县农业农村局,住址:浙江省常山县渡口小区16幢。
法定代表人:姜利成,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常农信访处字(2020)25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进行审理。因案件较为复杂,本机关决定延期30日作出复议决定,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请求撤销常农信访处字(2020)25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并予以认定违法。
二、请求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查处土地荒芜违法行为职责,提供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关于要求履行查处荒芜土地等违法侵权职责的请求》,没有按照《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程序履行反馈职责,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作出答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
二、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职责,已存在行政不作为行为,应依法予以纠正和追责。
(一)被申请人在《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中称,因济仁康中药材专业合作社种药材地块已有100余亩土地经签订协议流转给邱某用于种胡柚,属一派胡言。
被申请人在某村没有邱某这个人和没有100亩土地流转协议,没有与哪些农户签订土地流转协议,没有土地坐落四至而认定邱某从济仁康合作社种药材土地中流转了100亩,并签订了协议属无中生有。事实上,济仁康中药材专业合作社,共向农户租用土地不足100亩。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第七条规定,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加大对土地承包纠纷的调处力度,要及时调处解决不得推诿。但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履行土地承包纠纷的调处解决职责。
(三)《浙江省土地监察条例》第七条第九项规定,农业部门应加强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的监督。但被申请人对济仁康中药材专业合作社闲置荒芜土地行为,拒不依法查处,存在严重的不作为行为。
(四)被申请人称,济仁康中药材专业合作社与农户口头协商土地流转合同有效,存在与法与事实不符。
1.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一年以上,应签订书面协议,根据被申请人的信访答复,常山县济仁康合作社在2020年才吊销营业执照。因此,被申请人说一年内不需签订协议是错误的
2.济仁康中药材专业合作社把申请人土地流转去已改变了土地和四至面貌,至今未返还申请人耕种,仍荒芜无法耕种。
3.被申请人分别于2018年10月29日和2020年2月12日作出的《关于徐某等同志来信情况的答复及(2020)3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存在前后相矛盾。被申请人于2018年10月29日和2020年2月12日作出的反馈意见,都认定造成土地荒芜的责任是济仁康中药材专业合作社,并承诺一是做好同济仁康中药材专业合作社法人代表等人的联系商讨工作;二是督促其做好流转时间,未付租金年份及租金明细和给付的时间,方式的具体方案;三是快退还流转的土地给农户耕作;四是同流转农户代表座谈解决纠纷的办法。但被申请人对自己的承诺和确认存在荒芜行为,翻脸不认账。
被申请人称:一、原济仁康中药材专业合作社流转土地的现状。
申请人请求事项一“请求撤销常农信访处字【2020】25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并予以认定违法。被申请人派工作人员前往某村了解邱某土地流转情况,并到原济仁康中药材种植田块现场踏看。原种植中药材的田畈叫新年畈,涉及某村和狮东村。此田畈大多数田块界线清晰,已有100余亩土地流转给某村村民邱某(与信访答复中的“邱某”为同一个人),现已种有胡柚和油菜。有少部分农户不愿意流转,自己也未耕种,处于荒芜状态。
二、关于履职的法律依据。1.《土地管理法》(2004年版)第三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第二款“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土地管理法》(2019年版)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取消了第二款的内容。2.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四条,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人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7号)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工作的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和管理工作,正确履行职责。第三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被申请人正确履职,信访答复无误。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6日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查处荒芜土地等违法侵权职责的请求”。根据《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履行查处荒芜土地等违法侵权职责在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被申请人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推进土地大流转推动产业大提升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加快乡村振兴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文件精神,特制出台了《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土地大流转推动产业大提升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引导全县进行土地有序流转,也加强对紫港街道和某村土地流转的指导。2020年12月10日被申请人在调查的基础上,根据上述法律法规,作出信访答复,并无不妥。信访答复(常农信访处字【2020】25号)的调查核实情况实事求是,办理依据无误,处置意见合法。
四、无法提供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申请人请求事项二“提供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在常农信访处字【2020】25号答复中已经很明确,常山县济仁康中药材专业合作社未与农户签订书面土地流转合同,其法人已亡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土地流转合同无需向被申请人备案,因此,被申请人无法提供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常山县紫港街道某村村民,申请人以挂号信的形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关于要求履行查处荒芜土地等违法侵权职责的请求》,请求:“一、请求依法责令常山县济仁康中药材专业合作社恢复土地原状,返还请求人耕种,并对从2014年至今闲置、抛荒土地违法行为依法给予查处......”。挂号信于2020年10月13日签收。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0日作出常农信访处字(2020)25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申请人不服该答复,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13年左右常山县济仁康中药材专业合作社与农户口头协商土地流转事宜。在达成流转租用意向后,对相关土地进行了平整,用于种植各类中药材,但未与相关农户签订书面流转合同。现常山县济仁康合作社目前已吊销营业执照。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关于要求履行查处荒芜土地等违反侵权职责的请求》、常农信访处字(2020)25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关于徐青禄等同志来信情况的答复》、常农信访处字(2020)3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常农信访处字(2020)17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请求履行法定职责查处闲置土地侵权的违法行为》、姚某、徐某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事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7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因被申请人并非流转双方,亦非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土地流转协议无需向被申请人备案。且事实上常山县济仁康中药材专业合作社在进行土地流转时并未与相关农户签订书面流转合同。目前,常山县济仁康合作社已吊销营业执照,农户与常山县济仁康合作社补签土地流转协议并无实际意义。
此外,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工作的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和管理工作,正确履行职责。第三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因此,关于“要求支付土地流转补偿金、签订土地流转协议、恢复土地原状、提供租用农户土地面积数”等诉求,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走司法途径解决并无不当。
至于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的方式作出回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机关认为,若行政机关以信访答复意见的形式对申请人提出事项的事实和行为性质都进行了认定,对申请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产生了实质的影响,在本质上应属于行政行为。虽然以信访答复意见的形式回复申请人存在瑕疵,但并不会对损害当事人的利益,现本机关予以指正。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常农信访处字(2020)25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常农信访处字(2020)25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二、驳回申请人其他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