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2165835-010/2021-6957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1-10-19 | |
发布单位: | 常山县司法局 | 有效性: |
02165835-010/2021-69576
主动公开
2021-10-19
常山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1-10-19 14:36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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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常山县青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常山县青石镇溪口村。
法定代表人:饶群,职务:镇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进行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回复违法。
二、请求责令被申请人给予申请人办理失土保险,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称:1.根据申请人持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坐落位置和实际征用是同一地块,证明事实上已被征用,既然已征用应依法给予办理失土保险。
2.常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2019)32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和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日,2020年5月28日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都承认事实上已征用了申请人坐落于仓坞口承包经营的土地,已用于青石花石市场建设。
3.常山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小组办公室于2019年8月9日作出的(2019)2号《关于李某信访事项复查撤回申请意见书》告知申请人县人社局、青石镇政府,砚瓦山村两委等单位已经向申请人答复,同意对事件做进一步调查核实,争取问题解决。但至今已过去一年多了青石镇人民政府,县人社局,某村两委未进行调查核实,未给予办理。
4.《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不但在事实上又将申请人承包经营的土地征用用于青石花石市场建设,而且也承诺会给予办理失土保险。被申请人不但不兑现承诺,而且申请人要求履行办理失土保险职责至今未予以回复反馈。其行为已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特提出行政复议,请求依法作出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未提交答复。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常山县青石镇某村村民,申请人以挂号信的形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请求履行办理失土保险法定职责》,认为因建设青石花石市场征用申请人承包经营的土地,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给予办理失土保险。挂号信于2020年9月15日签收。因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申请人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履行办理失土保险法定职责》、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青政信访处字[2020]18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常人社信访处字[2019]32号)、关于李某信访事项复查撤回申请意见书(常信复撤字[2019]2号)、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
本机关认为:根据《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征地参保程序的通知》(常政办发[2019]71号)文件第六条规定,被征地村在土地征收完成交付后,凭征地清册、征地协议、征地项目红线图、《村参保人员土地承包权证面积及征用面积明细表》、经签注备注并盖章或变更过的承包权证复印件等材料,填报《常山县村集体被征土地审核表》,经乡镇(街道)审核同意,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办理参保指标申请。乡镇(街道)根据被征地行政村提供的资料,对被征地村的实施方案、拟参保名单、调剂名单进行审核批准,并将核准通过的拟参保名单、调剂名单和《村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情况公示》在被征地村的村务公开栏内公示7个工作日。经乡镇(街道)公示无异议的,由被征地行政村填写《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花名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登记表》经乡镇(街道)审核后办理参保手续。同时附以下材料:《村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方案》、《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拟参保人员审查公示情况表》及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可见,该文件明确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征地参保程序中乡镇(街道)应当履行的相关职责。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
本案中,申请人以挂号信的形式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请求履行办理失土保险法定职责》,请求青石镇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但是,被申请人并未在法定期限内给予申请人答复,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于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请人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履行办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征地参保程序中的相关职责。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