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2165835-010/2021-6957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1-10-19 | |
发布单位: | 常山县司法局 | 有效性: |
02165835-010/2021-69573
主动公开
2021-10-19
常山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1-10-19 14:11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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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徐某。
被申请人:常山县天马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常山县天马街道胜利街40号。
法定代表人:徐灵敏,职务:街道办事处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6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公开政府信息行政行为违法。
二、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答复,申请人申请的某村村口景观工程建设所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相关信息,本办事处不掌握,并拒绝公开,其行为已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一)第七条第一项规定,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第七条第二项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报承包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四)《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土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
(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领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给承包方。发包方不得为承包方保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二、被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中答复,某村领取景观工程建设土地征用款户主及姓名,征用款的发放由某村公开、公示、告知申请人向某村进行资料查看,并申请复印存在与法与事实不符。
(一)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映,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依法承担责任。现某村征用土地及支付补偿款未依法公开,而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要求公开,被申请人应依法查处,并依法公开答复。
(二)常政办发(2019)71号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征地参保程序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严把承包经营权证关。乡镇(街道)在征地时必须核对各户承包权证面积,实际征用面积等资料。
根据以上事实与理由,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既是法律赋予申请人的合法权利,又是被申请人必予以公开答复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拒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既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又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第五条的规定,必须予以纠正。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内容适当,程序合法,依法不应确认违法。
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26日收到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寄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一份,经过审查,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进行补正,申请人于2020年9月30日进行补正。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公开以下政府信息:一、某村村口景观工程建设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批复文件;二、某村村口景观工程建设所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三、某村村口景观工程建设该土地征用款领取的户主及姓名。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申请后,即开始查找检索相关信息。
针对申请人的第一项请求,因农转用相关审批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申报,相关审批尚在办理,尚无相关批复文件,被申请人天马街道就了解到的相关情况告知申请人,并无不当,申请人对此项答复也未提出任何异议。
针对申请人的第二项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第七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第十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承包合同登记及其他登记材料,由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农村土地承包方有权查阅、复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和其他登记材料。为此,被申请人天马街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答复申请人天马街道不掌握某村村口景观工程所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相关信息并告知常山县农业农村局可能掌握相关信息,可向农业农村局了解获取符合法律规定。
针对申请人的第三项请求,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公开土地征用款领取的户主及姓名,实际为咨询性质,不是政府信息本身,政府信息是指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而非回答问题。被申请人对该项请求是否答复及答复本身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且,某村村口景观工程系某村村级工程,系村公益事业,该工程经过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同意实施。某村为实施相关工程,需征用土地535.5㎡,村委会征地实际为村委会作为发包方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收回承包地用于建设,并非政府征地,相关补偿款系由村委会向农村承包经营户支付。王某的征地款由某村支付,相关清单及支付凭证均由某村保存,并不是由天马街道保存,天马街道也未获取相关信息,被申请人天马街道答复申请人可向某村查看并复印并无不当。
综上,被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内容适当。被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送达相关答复书,程序合法,不存在违法之处。
二、申请人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相关理由不成立。
申请人复议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天马街道答复不掌握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相关信息违法。被申请人认为,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整个办理、颁发程序中的一个环节,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即村委会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后,仍需将相关材料报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并报县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该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领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权证发给承包方。该办法第十条也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承包合同登记及其他登记材料,由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故,天马街道并不保留相关农户的承包经营权证,也不保存相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承包合同登记及其他登记材料,天马街道告知申请人不掌握相关信息,可向县农业农村局了解获取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申请人复议称,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天马街道针对某村未依法公开征地及补偿款支付情况应当查处并公开答复;根据常政办发(2019)71号文件,天马街道在征地时必须核对各户承包权证面积等。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是要求被申请人公开相关土地征用款领取的户主和姓名,并不是某村不予公开从而要求被申请人进行督促履职,况且某村已经进行了公开,针对相关信息申请人完全可以向村委会了解。本案系某村征地(即收回承包地),并不是政府征地,相关承包经营权证的核对不是由被申请人实施,被申请人也没有获取相关承包经营权证的信息。申请人诉请确认被申请人答复违法并要求重新答复理由不成立。
综上,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常山县天马街道某村村民,申请人以挂号信的形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一)请求天马街道办事处对某村村口景观工程建设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批复文件进行政府信息公开……”。挂号信于2020年9月23日签收。经过审查,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进行补正,申请人于2020年9月30日进行补正。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6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10月19日送达给申请人。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申请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天马街道村级工程股东代表大会表决书、示意图、征用土地清单及公开照片、记账凭证及转账资料、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本机关认为:一、关于申请人要求公开某村村口景观工程建设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批复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以及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农转用相关审批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申报,被申请人并非案涉信息的公开主体。且相关审批尚在办理,尚无相关批复文件,被申请人就了解到的相关情况告知申请人,并无不当。申请人亦未对此项答复提出任何异议。
二、关于申请人要求公开某村村口景观工程建设所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相关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实行其它方式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经依法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第十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承包合同登记及其他登记材料,由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农村土地承包方有权查阅、复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和其他登记材料。
为此,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答复申请人天马街道不掌握某村村口景观工程所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相关信息并告知常山县农业农村局可能掌握相关信息,可向农业农村局了解获取符合法律规定。
三、关于申请人要求公开该土地征用款领取的户主及姓名。
经核实,某村于2017年9月12日召开股东代表大会,一致通过村口景观建项目的实施,并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收回承包地用于建设。结合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相关补偿款系由村委会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支付,相关清单及支付凭证均由某村保存。且被征用农户土地面积、价格在某村村务公开栏已经进行公示。被申请人答复申请人可向某村查看并复印并无不当。
此外,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寄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经过审查并要求申请人进行补正。申请人于2020年9月30日进行补正。被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送达,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