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2165835-001/2020-6071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0-08-14 | |
发布单位: | 地区管理员 | 有效性: |
02165835-001/2020-60717
主动公开
2020-08-14
地区管理员
发布时间: 2020- 08- 14 09: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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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常山县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的作用,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机制、保证发布信息的安全、准确、及时和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信息责任单位)。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在门户网站上对外发布的文字、图片、数据、音频、视频、链接及其他形式的信息。门户网站以公开政府信息为主,主要公开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包括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相关政策及政策解读,职能部门的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及办事依据;反映本地政治、经济、文化、历史、社会发展、自然风貌等一切可以公开的信息资源,均应通过门户网站发布。
第四条 县政务公开办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县各部门、乡镇(街道)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 门户网站公开的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信息采集
第六条 各信息责任单位发布、转载新闻信息应当依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上网发布的信息应具有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准确性和安全性。门户网站的信息来源必须确保来自合法的、正规的渠道。
第八条 门户网站各类信息的采集、维护、审核、发布,实行“谁发布、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各信息责任单位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信息审核责任人,发布人、拟稿人是直接责任人。各单位编发的信息必须经本单位审核责任人或第一责任人批准同意后方可发布,并将审批件及时整理归档,以备检查。
第九条 各单位的信息发布工作要确定专人负责、专人管理,如人员有变动应及时报县大数据管理局(政务公开办)。
第三章 信息审核
第十条 涉密信息不得上网发布。各信息责任单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规定,对拟发布的信息内容进行严格把关,确保信息准确、安全。
第十一条 门户网站发布信息应严格按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办理,未经审核把关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审核程序:
(一)各信息责任单位进行内部审核,认真填写《政府信息公开审批表》,重点是对拟发布内容的涉密性、准确性、时效性等进行审核。对于一般政务类信息,办公室或相关科室审核把关,由单位信息审核责任人签发;对于重要信息,须经各单位第一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可上传至县政府门户网站。
(二)重大突发事件和敏感信息需要发布时,必须上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县委网信办审核,并经县委、县政府有关领导同意后方可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发布。
(三)本单位不能确定是否能网上发布的信息,需报县政府办公室和县保密办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门户网站信息审核内容包括:
(一)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
(二)是否符合国家大政方针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是否符合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
(四)是否会给其他单位、个人造成危害;
(五)是否有利于我县的宣传和发展;
(六)当前对外发布是否适宜;
(七)是否属敏感性问题;
(八)信息中的文字、图片、统计数据等内容是否正确;
(九)是否存在错别字、错误表述、错链等问题;
(十)其他一些需要根据情况把握的信息。
第四章 信息发布及管理
第十三条 各信息责任单位根据《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新版县政府门户网站内容维护更新工作的通知》(常政办发﹝2016﹞232号)责任分工负责维护门户网站相应栏目,发布信息要按照规范流程进行,杜绝政治错误、内容差错,相关信息按审核程序审批通过后自行发布。
第十四条 各信息责任单位要建立健全本单位信息发布审核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完善信息发布的内容清单,明确日常发布、定期发布和随时发布的类别、时限和主体,根据信息不同内容性质分级分类处理,选择信息发布途径和方式,把握好信息发布的基调、倾向、角度,突出重点,放大亮点,掌握分寸。同时做好信息的编制和加工,保证信息内容合法、完整、准确、及时。
第十五条 各信息责任单位要建立完善的信息发布登记制度,信息发布前要认真填写《政府信息公开审批表》,对所发布的信息及签发单要存档保存,县政务公开办将不定期对各信息责任单位发布的信息审核资料进行检查。
第五章 网站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县大数据管理局负责门户网站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各单位可以就门户网站内容、栏目等向县大数据管理局和县政务公开办提出修改意见,经县政府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各单位门户网站信息发布人员应增强密码保护意识,做好网站维护终端计算机的安全防护工作,及时更新杀毒软件的病毒库,妥善保管分配的管理密码, 要做到专人专用,不得在公共场所和互联网上泄露管理密码。若密码忘记或需变更,应及时与县大数据管理局和政务公开办联系。
第十八条 各单位门户网站管理人员应按照安全保密制度的有关规定,加强网上信息的监控和检测,防止不良信息在网上传播。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不按要求发布、维护、更新信息,以及对信息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失密、泄密、不良信息传播、信息内容不准确等,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县法院、县检察院等部门需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的信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