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2165835-037/2020-5806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成文日期: 2020-06-04
发布单位: 县资规局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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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165835-037/2020-58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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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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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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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调整完善常山县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及《关于明确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 06- 04 08: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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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土地征收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我局起草了《关于调整完善常山县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关于明确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0年6月16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 

1.通过邮件、信函方式,将意见和建议邮寄至:常山县白马路161号(常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374175415@qq.com


 附件1

《关于调整完善常山县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1.起草背景。为进一步加强征地服务和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制定完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厅函[2020]26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征地实际,起草了《关于调整完善常山县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关于明确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

2.起草过程。2020年3月,根据省政府和省自然资源厅文件的核心内容,结合我县实际,依照《浙江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调研和起草我县实施办法。

二、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常山县现行征地补偿安置政策,主要执行县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常山县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常政发〔2017〕80号),该政策是延用2014年常山县征地补偿安置政策进行重新公布,没有调整,相当于同一政策标准执行了已近6年。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物价持续上涨,广大群众要求调整提高补偿标准的要求非常强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53号)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的要求,各地应于2020年6月30日之前公布调整后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并将调整文件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三、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53号)

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

4、《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制定完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厅函[2020]265号)

四、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部分构成:一是明确了各区片的划分及各区片的补偿安置标准,包括区片综合地价等;二是落实了土地征收后对村集体的帮扶和对村民后续保障;三是明确了各部门和乡镇(街道)的工作职责;四是明确了实施时间。具体内容简要汇报如下:

第一部分:明确了各区片的划分及各区片的补偿安置标准。此部分是本通知的重点也是核心内容。一、全县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统一实行区片综合价。二、征地区片划分。全县征地区片划分为3个区片,各区片划分及具体范围见附件1。三、征地区片综合补偿标准。征地区片综合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2。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构成见附件3。

    第二部分:落实了土地征收后对村集体的帮扶和对村民后续保障。(一)推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调整完善被征地村留地发展空间政策。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为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发展资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该优先用于购买二三产物业,发展物业经济,确实有需要的,可以用于新农村建设或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支付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的具体标准,按实具体征地区片情况核定:(1)征收承包耕地的:区片一2万元/亩,区片二1.8万元/亩,区片三1.6万元/亩;征收其它农用地的:区片一0.7万元/亩,区片二0.6万元/亩,区片三0.5万元/亩。(二)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积极为被征地农民就业、创业创造条件、提供支持,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指导,免费为被征地农民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三)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切实做好被征地安置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的农村集体土地中耕地或农用地的数量为基数,合理确定参保人数。按照“人地对应”的要求,公开民主、公平公正确定参保对象,维护好被征地农民的知情、参与等民主权利。

第三部分:明确了各部门和乡镇(街道)的工作职责。

(一)强化组织保障,明确职责分工。县政府成立由财政局、资规局、农业农村局、林水局、人社局、住建局、公安局、统计局、审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征迁事务中心等部门组成的土地征收领导小组,指导协调全县土地征收工作依法有序开展。县资规局负责指导、监督我县征地补偿标准具体政策的执行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征地补偿资金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收支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县人力社保局负责调整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和就业促进政策;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土地征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指导、监督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和管理办法的制订以及集体经济发展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相关工作。

各乡镇(街道)作为征迁工作的实施主体,要根据阳光征迁的具体要求,加强征地补偿各项费用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依法依规实施具体项目征迁。
   
(二)严格执行政策。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政策标准,切实做好新老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衔接工作,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擅自突破政策标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部分:明确实施时间。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关于调整完善常山县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乡镇(街道),县级机关各单位:

为深化征地制度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保障机制,依法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制定完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厅函〔2020265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完善常山县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县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统一实行区片综合价。

二、征地区片划分。全县征地区片划分为3个区片,各区片划分及具体范围见附件1

三、征地区片综合补偿标准。征地区片综合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2。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构成见附件3

四、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积极为被征地农民就业、创业创造条件、提供支持,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指导,免费为被征地农民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

五、推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征收农村集体农用地的,为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发展资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该优先用于购买二三产物业,发展物业经济,确实有需要的,可以用于新农村建设或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支付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的具体标准,按实际征地区片情况核定:(1)征收承包耕地的:区片一2万元/亩,区片二1.8万元/亩,区片三1.6万元/;征收其它农用地的:区片一0.7万元/亩,区片二0.6万元/亩,区片三0.5万元/亩。

六、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切实做好被征地安置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的农村集体土地中耕地或其他农用地的数量为基数,合理确定参保人数。按照人地对应的要求,公开民主、公平公正确定参保对象,维护好被征地农民的知情、参与等民主权利。

七、强化组织保障,明确职责分工。县政府成立由财政局、资规局、农业农村局、林水局、人社局、住建局、公安局、统计局、审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征迁事务中心等部门组成的土地征收领导小组,指导协调全县土地征收工作依法有序开展。县资规局负责指导、监督我县征地补偿标准具体政策的执行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征地补偿资金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收支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县人力社保局负责调整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和就业促进政策;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土地征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指导、监督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和管理办法的制订以及集体经济发展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相关工作。

各乡镇(街道)作为征迁工作的实施主体,要根据阳光征迁的具体要求,加强征地补偿各项费用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依法依规实施具体项目征迁。

八、严格执行政策。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政策标准,切实做好新老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衔接工作,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擅自突破政策标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九、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完善。

十、原有相关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十一、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表:1.常山县征地区片划分
2.
常山县征地区片综合补偿标准
3.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构成


附表1

常山县征地区片划分

区片

      

西

区片一

常山港富足山大桥

320国道到天马山脚

原经纬药业门口道路

常山港、风扇口

区片二

紫港街道富足山村、朱家渡大桥经509乡道连接天马街道东港村部分地块

天马街道东港村、蒲塘村连接205国道

205国道连接朱富线

朱富线徐村大桥紫港街道大弄口村、枧头村、后坊村、外港村(原外港)、富足山村连接朱家渡大桥

区片三

区片一、区片二以外的土地

 


 

附表2

常山县征地区片综合补偿标准

                                              单位:万元/ 

补偿标准区片

 

第一区片

 

第二区片

第三区片

承包耕地、建设用地

6.0

5.2

5.0

农水养殖用地、园地、旱地

5.0

4.9

4.8

林地、未利用地

3.6

3.3

3.0

 

注:1.园地、旱地包括坡度<25°、水平带平面2米以上且现状连续种植2年以上的坡旱地、坡园地;

2.林地包括位于山地上的桑园、茶园、油茶园;

3.属界外的插花地、飞地所在的区片高于本区片的按所在区片征地补偿标准补偿

 


 

附表3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构成

单位:万元/

 地类补偿费

构成区片

第一区片

第二区片

第三区片

土地

补偿费

安置

补助费

土地

补偿费

安置

补助费

土地

补偿费

安置

补助费

承包耕地、

建设用地

2.0

4.0

2.0

3.2

2.0

3.0

农水养殖用地、

园地、旱地

1.8

3.2

1.8

3.1

1.8

3.0

林地、未利用地

1.2

2.4

1.2

2.1

1.2

1.8

 

 

附件2 

关于《关于明确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政策的通知》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1.起草背景。为进一步加强征地服务和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制定完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厅函[2020]26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征地实际,起草了《关于明确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2.起草过程。2020年3月,根据省政府和省自然资源厅文件的核心内容,结合我县实际,依照《浙江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调研和起草我县人地对应实施办法。

二、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常山县现行征地补偿安置政策,主要执行县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常山县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常政发〔2017〕80号),该政策是延用2014年常山县征地补偿安置政策进行重新公布,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物价持续上涨,部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已不适应当前实际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以及《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制定完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厅函[2020]265号)的要求,各地应于2020年8月31日之前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上报省政府审批。

三、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

4、《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制定完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厅函[2020]265号)

四、主要内容

《关于明确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政策的通知》主要部分构成:一是明确了我县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二是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政策标准;三是明确了实施时间。具体内容简要汇报如下:

第一部分:明确了我县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此部分是本通知的重点也是核心内容。

一、地上附着物按实补偿,具体标准见附件1,涉及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的,按照我县现行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文件执行。

二、青苗按实补偿,一般青苗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1,特殊珍贵树木迁移的补偿由乡镇(街道)、项目业主提出申请,经县林水局根据浙江省珍贵树木目录核对确认后可实行评估补偿。

 第二部分: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政策标准。

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政策标准,切实做好新老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衔接工作,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擅自突破政策标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部分:明确实施时间。本通知与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2020年1月1日后组件报批的项目参照本通知执行。



关于明确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政策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乡镇(街道),县级机关各单位:

为深化征地制度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保障机制,依法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制定完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厅函〔2020〕26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决定进一步明确我县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标准。

 (1)地上附着物按实补偿,具体标准见附件1。涉及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的,按照我县现行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文件执行。

(2)青苗按实补偿,一般青苗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2。特殊珍贵树木迁移的补偿由乡镇(街道)、项目业主提出申请,经县林水局根据浙江省珍贵树木目录核对确认后可实行评估补偿。

二、严格执行政策。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政策标准,切实做好新老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衔接工作,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擅自突破政策标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原有相关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四、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2020年1月1日后组件报批的项目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1.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2.青苗补偿标准

附件1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名称

标准

折旧

备注

蔬菜大棚

钢架10/

其它棚架(竹木)5/



生产附属用房

砖混结构

500/

层高2.2

以上

年折旧1%

最低至70%

砖木结构

360/

泥石墙体

250/

简易墙体

150/

生产生活水池

水泥水池

200/


周长超过2.5米的按2只计

土池、粪缸

100/



水泥路面

厚度20厘米以下60-70/

厚度20厘米以上80-90/


不含土地

水泥坪

40-50/


三面光水渠

主渠道

80/


段面70cm以上

支渠道

40/



井类

挖掘井

3米内井1500/口,深3米以上+200/



压水井

800/

配套齐全

带泵机井(钻井)

100/


户外自来水管

10/



驳坎

水泥浆砌

240/m³


 地下基础部分不计

3米(含)以上

80/


3米以下

60/


围墙

泥、石块

50/


砖墙

80/


铁艺

110-120/


低压电杆

200/


原木杆减半补偿   无线减半补偿

广电通讯杆

200/


坟墓

2000/

双穴增补50%

迁县公墓、乡村墓地

 

 

附件2

青苗补偿标准

 

 

 

 

水田、坡旱地青苗费

/

       2000

除果木、经济林外

水塘渔业费

/

       2000

鱼苗类

茶叶园、桑园、食用竹

/

       6000

含开垦费、砍伐费

零星茶叶、桑树、食用竹

/

        15

山边地间零散

初产油茶山、毛竹山

/

       5000

含开垦费、砍伐费

优质油茶山、毛竹山

/

       6000

含开垦费、砍伐费

培育杉木林、国家生态林

/

       5000

含开垦费、砍伐费

零星油茶树(大、中、小)

/

  402010

山边地间零散

零星毛竹

/

        10

胸径5cm以下不计

苗圃、苗木花卉

/

 一年内3000

植株600/亩以上,零星苗木、花卉类

5-20/

二至三年6000

 三年以上8000

桔果树类

(盛产、初产、中苗、小苗)

/

120804010

全部盛产不超过

8000/

葡萄、猕猴桃、吊瓜子、提子等(盛产、初产、中苗、小苗)

/

70503010

全部盛产不超过

10000/

成片杂林木

/

       3000

含开垦费、砍伐费

杂树类(大、小档)

/

      2010

大:胸径10cm以上;

胸径5cm以下不计

零星香樟类树木

/

300

胸径50cm以上

120

胸径20-50cm

60

胸径5cm以上

注:其他零星青苗参照表中相似类型品种的标准补偿。


反馈说明链接:http://www.zjcs.gov.cn/art/2020/6/19/art_1229609443_4844756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