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2165835-001/2017-5309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常政办发〔2017〕19号 | 公开日期: | 2017-02-28 |
发布单位: | 县政府办 | 有效性: | 有效 |
02165835-001/2017-53096
主动公开
常政办发〔2017〕19号
2017-02-28
县政府办
有效
HCSD01-2017-0002
发布时间:2020-06-11 09:54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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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D01-2017-0002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7〕19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候选项目“浙江常山胡柚生产与文化系统保护与发展”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候选项目浙江常山胡柚生产与文化系统保护与发展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
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候选项目
浙江常山胡柚生产与文化系统保护
与发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候选项目浙江常山胡柚生产与文化系统的保护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浙江常山胡柚生产与文化系统,是指以青石镇为核心,涉及东案乡、大桥头乡、同弓乡等4个乡镇37个行政村,胡柚生产面积约3万亩,具体范围以总体规划确定为准。
第三条 浙江常山胡柚生产与文化系统的保护工作实行统一规划、保护至上、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方针。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编制浙江常山胡柚生产与文化系统保护与发展总体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 浙江常山胡柚生产与文化系统保护与发展的主要内容为:
(一)生态系统独特的生物多样性、因地制宜绿色环保的传统农业种植技术、与常山胡柚农业系统相关的景观和文化传承等;
(二)生态农产品开发、休闲农业发展以及文化自觉、参与能力、管理能力的提升。
第五条 浙江常山胡柚生产与文化系统规划核心区内禁止从事对农业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相违背的生产经营、基础建设等活动。
(一)严禁破坏常山胡柚种植环境;
(二)禁止常山胡柚园抛荒、擅自改变胡柚园用途;
(三)不得擅自对树龄30年以上实生大树出售、砍伐;
(四)禁止规划建设与文化遗产保护不相适应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五)禁止擅自移动、拆除和改造规划区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代表性建(构)筑物
(六)禁止从事开山采石、挖田取土、毁地建坟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因道路、水利等社会事业建设确需开挖园地、山体的,要再开挖活动结束后进行恢复治理;
第六条 浙江常山胡柚生产与文化系统在不影响遗产保护与传承,不影响生态环境农业资源的前提下,大力发展生态休闲农业和生态精品农业,积极宣传推荐常山胡柚,拓展农业文化遗产系统的多功能。
对常山胡柚生产与文化系统的开发利用,尊重传统农民的主体地位,构建以农民为核心的多方参与和利益共享机制。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是浙江常山胡柚生产与文化系统保护与发展的主体,负责制定管理制度、保护与发展规划,并组织落实。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浙江常山胡柚生产与文化系统保护与发展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统筹协调保护与发展工作,发改、财政、旅委、文广新、市场监管、林业、水利、住建、国土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管理工作。青石镇、东案乡、同弓乡等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保护与发展工作。
第九条 将浙江常山胡柚生产与文化系统农业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专项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保障经费投入。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对在浙江常山胡柚生产与文化系统农业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对违反本办法、破坏保护与发展工作的,由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浙江常山胡柚生产与文化系统农业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