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2165835-001/2016-4716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16-12-23 | |
发布单位: | 县政府办 | 有效性: |
02165835-001/2016-47167
主动公开
2016-12-23
县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0-06-10 15:47
信息来源: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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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制定背景
(一)目的意义。
残疾人是一个特殊困难群体,需要格外关心、格外关注。没有残疾人的小康,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全面小康。当前,我县城乡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与社会平均水平差距还比较大,建立比较完善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着力保障和改善残疾人民生,是保证我县残疾人与全省同步迈入高水平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共同富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
(二)主要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
2.《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50号)。
3.《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衢政发〔2016〕27号)。
二、主要内容。
第一,总体目标。坚持普惠与特惠相结合,兜底保障与就业增收相结合,政府扶持、社会帮扶与残疾人自强自立相结合,统筹兼顾和分类指导相结合,强化残疾人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促进残疾人就业增收和融合发展、满足残疾人期盼增进残疾人福祉,到2020年,与全省同步建成比较完善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第二,加强残疾人基本民生保障
1.加大残疾人社会救助力度。对依靠家庭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和成年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城乡低保家庭中的持证重度残疾人全额享受低保金。对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的未成年重度残疾人和未成年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参照社会散居孤儿的养育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对纳入社区管理的精神残疾人门诊服用基本抗精神病药物费用给予全额保障。
2.加大残疾人基本医疗康复保障。将脑瘫、智障残疾儿童医疗康复项目纳入规定病种支付范围;将残疾人作为基层责任医生签约服务重点人群,推动重度残疾人“家庭病床”制度。
3.实施残疾人四项福利补贴制度。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以上四类残疾人福利补贴,且四类补贴不计入城乡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的收入。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劳动年龄阶段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30%发放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以及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档,分别给予每人每月500元、250元、125元的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在机构集中托养的残疾人,可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分别上浮50%。残疾人康复补贴,对0—6周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孤独症)、肢体残疾儿童免费实施手术、配置辅助器具和康复训练等基本服务;对7—18周岁残疾儿童少年提供基本养护服务。残疾人免费配发轮椅、拐杖、盲杖等普及型辅助器具。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对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对应分类补助条件,给予部分或全部补贴。
4.保障和改善残疾人住房。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时,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残疾人家庭予以优先安排,减免相关费用。农村残疾人符合建房条件的,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免收各项行政费用。
第三,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
1.依法推进按比例就业。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将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范围。除创业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不超过20人的小微企业外,对未达到安置比例要求的用人单位,严格依法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每多安置1人,每年按不低于当地4个月最低工资的标准予以奖励。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带头招录(聘)和安置残疾人就业。
2.稳定发展集中就业。全面落实残疾人集中就业税费减免、社会保险补贴等优惠政策,在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对福利企业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每多安置1人,每年按不低于当地1个月最低工资的标准予以奖励。对盲人按摩机构等其他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按安置残疾人人数给予一定的社保缴费补助。
3.促进残疾人多渠道就业创业。对其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所需的场地(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等予以补助,并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推进残疾人电子商务就业,推动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给予乡镇(街道)残疾人专职委员工资待遇、村(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岗位予以补助。
4.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免费向残疾人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就业援助。加大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定期举办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
第四,加大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
1.支持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项目。把农村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扶持对象纳入精准扶贫工作机制和贫困监测体系,将其生活水平提高和数量减少情况纳入新农村建设考核指标。落实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的资金扶持、税费减免、贷款贴息、培训补贴、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等相关政策。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20%的资金用于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
2.促进农村残疾人增收。符合条件的农村残疾人优先享受产业扶贫、就业扶贫、小额信贷扶贫、异地搬迁等财政专项扶贫政策。同等条件下,移民扶贫基地优先安置残疾人就业。鼓励农业龙头企业、种养大户等吸纳低收入残疾人就业。县级残疾人扶贫基地、就业基地和来料加工基地给予最高3万元一次性补助。残疾人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种养业和加工业,给予3000元一次性创业补助。
第五,推进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
1.加强残疾人康复服务能力建设。加强和优化康复资源整合与配置,建立各级医疗机构和康复机构间的合作机制,实现机构间转诊转介有效对接。加强社区康复服务,,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机构。强化县残疾人康复指导中心服务和业务指导功能,加强专业康复人才培养培训。完善0—6周岁儿童残疾筛查工作,普及残疾预防知识,提高公众残疾预防意识。
2.提高特殊教育发展水平。完善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布局,特殊教育学校普遍开展学前教育,对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儿童的学前教育训练和生活费给予补贴。支持儿童福利机构特殊教育学校(班)建设。规范送教服务,完善随班就读。大力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到2020年,基本普及残疾少年儿童十五年教育。进一步提高残疾学生和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资助水平,在全日制高校注册就读的残疾人大学生据实报销学费、住宿费。残疾人和残疾人子女考上大中专院校或通过自学考试、成人教育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给予不低于2000元的一次性学费补助。
3.强化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到2020年,建有1家示范性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建有1家示范性残疾人专业托养机构,平均每百名残疾人的康复和集中托养床位达到3张以上。人口在1万人以上的乡镇(街道)至少建有1家残疾人庇护机构,鼓励、扶持村(社区)建立残疾人庇护照料机构。整合乡镇(街道)、村(社区)养老助残资源,为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提供托养照料、居家安养服务。
4.全面推进城乡无障碍环境建设。推动无障碍环境县建设,继续实施“无障碍设施进家庭”建设项目,加快公共交通、公共场所和设施的无障碍改造。逐步推进各级政府信息以无障碍方式发布,县电视台开办手语栏目。对承担残疾人机动车驾驶培训的机构给予适度培训补助,对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给予便利和优惠。
5.发展残疾人文化体育。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和公园等公共场所对残疾人免费或优惠开放,并配备适合残疾人的文体活动器材。推进残疾人文化艺术和体育健身示范基地建设,到2020年,残疾人社区文体活动参与率达到65%以上。
第六,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作用
1.积极推动政府购买服务。建立以残疾人康复、托养、护理、无障碍改造、文化体育、法律维权等服务为重点的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指导性目录,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
2.大力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社会组织通过捐款捐物、扶贫开发、助学助医等方式,为残疾人奉献爱心,提供慈善帮扶。鼓励支持服务残疾人的各类公益慈善组织发展,大力培育残疾人慈善项目品牌。对符合条件的民办非营利性托养服务机构,给予适当的床位补助。
3.壮大残疾人服务业。大力发展残疾人服务中小企业,培育残疾人服务龙头企业,完善残疾人服务相关职业设置、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办法,加快培养残疾人服务专业人才。扶持发展特殊艺术,培育残疾人文化艺术品牌。
4.广泛开展志愿助残活动。要积极搭建志愿助残服务平台,广泛开展助残志愿者“阳光行动”,组织干部职工、大学生、专业技术人员到残疾人服务机构、扶贫基地等开展志愿助残服务。
5.加大残疾人事业宣传力度。县级以上广播、报刊、电视和网站等主要新闻媒体要开设残疾人专版专栏专题,每年定期刊登播放助残公益广告。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鼓励,在全社会营造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氛围。
第七,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将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列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内容。将残疾人权益维护纳入各级“平安建设”考核内容,加强对残疾人的司法保护,严肃查处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县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每年对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进行监测和评估,并作为考核评价县级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工作和领导干部实绩的依据。各级财政要建立完善稳定的残疾人事业经费保障机制,县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本级使用部分的10%以上用于为残疾人服务的福利设施、设备。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省级统筹比例提高至10%。加强信息化建设和数据信息的互通共享机制。建立健全县级各类残疾人专门协会。开通残疾人服务热线和网上信访工作平台,畅通残疾人合法利益诉求渠道。
三、适用范围及实施日期
适用范围:全县。本文件自2016年6月30日起施行。
四、文件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常山县残疾人联合会
解读人:王诚、周黎明
联系方式:5022260,5890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