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河道水域管理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芳村溪县级河道划界成果经常山县人民政府批复(常政发[2018]60号),现予公布。河道划界成果包含河岸线、管理线、保护线,划定了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厂房等与河道保护和水工程运行管理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弃置、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泥浆、垃圾等抬高河床、缩窄河道的废弃物;
(三)堆放阻碍行洪或者影响堤防安全的物料;
(四)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作物;
(五)设置阻碍行洪的拦河渔具;
(六)利用船舶、船坞等水上设施侵占河道水域从事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管理范围内不影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确需新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按照管理规定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审批。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利工程运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砂、开矿等活动。
县林业水利局受县人民政府委托进行公告。
常山县林业水利局
2020年5月
芳村溪划界批复.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