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2231352682/2020-6461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0-05-12 | |
发布单位: | 县市监局 | 有效性: |
1133082231352682/2020-64615
主动公开
2020-05-12
县市监局
发布时间: 2020- 05- 12 10: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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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掌握全县各类产品在生产经营销售过程中的安全形势和质量状况,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查处生产经营企业存在的违法行为,提升各类产品安全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监督抽检(风险监测)计划。
一、工作任务
(一)食品生产流通环节
1.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实施抽检共计390批次,包括:
(1)对辖区内所有正常生产的食品企业和产品类别实施全覆盖,计76批次,具体抽样检验时间、品种、批次见附件1;
(2)对全县食品小作坊实施全覆盖,计314批次,具体抽样检验时间、品种、批次见附件2和附件3。
2.食品流通环节实施抽检共计390批次,具体包括:
(1)预包装食品,计140批次,以人民群众日常生活需求量大、举报投诉集中、往年抽检合格率较低、社会公众热点关注的食品为主,具体抽样检验时间、品种、批次见附件4;
(2)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计250批次,具体抽样检验时间、品种、批次见附件5。
(二)餐饮环节
餐饮环节食品抽检60批次,以餐馆、小吃店、学校食堂、企事业单位食堂为重点,涵盖腌制肉制品、酱卤肉制品、辣椒酱(自制)、煎炸油、酱腌菜、海产品、鲜榨果蔬汁、自制蒸馏酒、调味酒等品种。具体抽样检验时间、品种、数量见附件6。
餐具安全抽检100批次,以餐馆、小吃店、学校食堂、企事业单位食堂为重点,涵盖直接接触食品餐具,具体抽样检验时间、品种、数量见附件7。
(三)保健食品
保健食品抽检20批次。重点对减肥、增强免疫力、缓解体力疲劳、改善睡眠、辅助降血糖、辅助降血脂等6类产品开展检测。
二、抽样和检验
食品抽样和检验工作严格按照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11号令)、《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细则(2020版)》等规定执行。样品采集过程严格按照监督抽检工作程序,履行法定手续。
1.抽样单位
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小作坊(计划一)、保健食品、餐饮环节(计划一)由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根据2018年政府采购合同中 “中标的承检机构服务期满并通过验收,绩效评价好、工作配合度高的,在抽检任务、抽检项目不发生重大变化和抽检经费有保障的基础上,可续签合同,但续签的合同期限一般不得长于原合同期限,且续签次数最多不超过2次、累计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内容负责抽样。食品流通、食用农产品环节由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根据2018年政府采购合同中 “中标的承检机构服务期满并通过验收,绩效评价好、工作配合度高的,在抽检任务、抽检项目不发生重大变化和抽检经费有保障的基础上,可续签合同,但续签的合同期限一般不得长于原合同期限,且续签次数最多不超过2次、累计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内容负责抽样。食品小作坊环节(计划二)由常山县检验检测研究院负责抽样。餐饮环节(计划二)由县疾控中心负责抽样市场监管所(分局)工作人员负责现场监督检查、执法文书填写等工作,承检机构工作人员负责抽样文书填写、样品提取、买样、样品储运及后勤保障等工作,抽样文书上抽样单位统一为承检机构。
2.承检机构
任务承检机构通过公开招(投)标产生。
3.时间和频次
各市场监管所(分局)和承检机构应将采样及样品检验工作按县局要求开展。结合舆情监测、日常监管等情况,对反映较突出的问题进行专项抽检。
4.环节和场所
抽检任务应尽量覆盖全县城镇、农村,涵盖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药店、超市、小食杂、餐饮店、生产企业和小作坊等不同业态。同时,加强对食品生产聚集区、食品及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食品问题多发区以及农村城乡结合部、中小学校园及周边等重点区域食品的抽检监测。纳入生产许可的食品抽检要求覆盖县内所有在产食品生产企业的所有获证单位。
三、结果报送和分析
1.数据报送
所有食品抽样信息和检测结果统一由承检机构负责录入“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食用农产品抽检数据还应报送至“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食用农产品直报模块。抽样信息必须完成抽样后5日内录入,检测结果必须在承检机构签发检验报告后3日内录入。
2.不合格样品结果报告
承检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的时限要求,将不合格样品或问题样品检验报告及相关材料报送至各相关科室,由各市场监管所(分局)负责送达被抽样单位。各承检机构发现不合格样品中含有非食用物质或其他可能存在较高或急性健康风险的,应当在确认检验结果后24小时之内报告。
3.分析报告
承检机构于每季末对承检任务形成分析报告,并报县局相关科室。相关科室组织相关承检机构完成汇总报告。
四、后处理
1.核查处置。各市场监管所(分局)在收到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依法依职责启动对不合格产品生产经营者的核查处置,监督生产经营者依法采取封存库存不合格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合格产品,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并及时立案调查。相关核查处置情况及时录入相关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不合格案件应在3个月内完成相关核查处置工作。
收到检验结论表明不合格食品中含有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或者存在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严重超出标准限量,或者存在其他严重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检验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启动核查处置,及时开展执法检验,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2.信息发布。按照《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布和数据统计工作的通知》(浙食药监稽[2017]17号)等文件要求,发布抽检结果信息。
五、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抽检工作,认真组织实施,严格要求,加强过程管理,确保抽检工作质量。
1.靶向抽样,切实发挥抽检效能。以重点区域、重点品种、重点环节为核心目标,抓住靶向重点。特别是要加大对农兽药残留、重金属及环境污染等因素引起的食品安全问题和与人民群众紧密相关食品的抽检力度和频次。在突出靶向性抽检原则的基础上,点面兼顾,逐步实现区域、企业、品种、项目、环节及业态的覆盖。通过对抽检工作的评价、督查,进一步提升抽检工作效能和质量。
2.规范抽样,确保抽样程序到位。样品抽取,应当遵循随机原则,以保证样品的代表性,抽样数量应能满足检验要求。抽样人员应当使用专用封签现场签封样品,填写抽样记录及凭证要真实完整,同时要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检查和抽样过程。
3.严肃纪律,严格抽检工作管理。参与抽检的抽样单位、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随意更改抽样地点和样品信息,不得瞒报、谎报、漏报检验数据,不得擅自发布有关抽检的信息,不得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检单位和接受被抽检单位的馈赠,不得利用抽检结果开展有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抽检行为一律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4.注重实际,及时调整抽检计划。实际抽检工作可根据上级安排、突发事件及监管实际的需要调整抽检计划,并及时部署开展各相关环节专项性的抽样检验。
各单位在抽检检测工作中若发现问题,请及时与相关科室联系。
附件:1.常山县2020年食品生产企业抽检计划
2.常山县2020年食品小作坊抽检计划一
3.常山县2020年食品小作坊抽检计划二
4.常山县2020年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抽检计划
5.常山县2020年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抽检计划
6.常山县2020年餐饮环节食品安全抽检计划
7.常山县2020年餐具安全抽检工作计划
附件1:
常山县2020年食品生产企业抽检计划
序号 | 食品类别 | 类别 编号 | 类别名称 | 品种明细 | 时间 | 计划 批次 |
1 | 粮 食 加工品 | 0102 | 大米 | 大米(大米) | 11月20日前 | 5 |
0103 | 挂面 | 普通挂面 | 1 | |||
手工面 | 1 | |||||
0104 | 粮食加工品 | 谷物粉类制成品(米粉制品) | 1 | |||
3 | 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 | 0201 | 食用植物油 | 菜籽油 | 3 | |
油茶籽油 | 16 | |||||
食用调和油 | 3 | |||||
玉米油 | 1 | |||||
米糠油 | 1 | |||||
葵花籽油 | 2 | |||||
4 | 调味品 | 0305 | 调味料 | 液体调味料(液态复合调味料、调味料酒) | 3
| |
5 | 肉制品 | 0401 | 热加工熟肉制品 | 酱卤肉制品(酱卤肉类) | 2 | |
0404 | 腌腊肉制品 | 火腿制品 | 3 | |||
肉灌制品 | 5 | |||||
6 | 饮料 | 0601 | 瓶(桶)装饮用水 | 包装饮用水(饮用天然水) | 1 | |
0604 | 果蔬汁类及其饮料 | 果蔬汁(浆)[其他] | 1 | |||
0607 | 其他饮料 | 酵素汁 | 1 | |||
7 | 饼干 | 0801 | 饼干 | 酥性饼干 | 1 | |
韧性饼干 | 1 | |||||
发酵饼干 | 1 | |||||
曲奇饼干 | 1 | |||||
夹心(注心)饼干 | 1 | |||||
8 | 罐头 | 0902 | 果蔬罐头 | 水果罐头 | 4 | |
蔬菜罐头 | 2 | |||||
9 | 糖果制品 | 1301 | 糖果 | 压片糖果 | 1 | |
10 | 酒类 | 1501 | 白酒 | 白酒 | 4 | |
1504 | 黄酒 | 黄酒(原酒、加工灌装)) | 2 | |||
11 | 水果制品 | 1701 | 蜜饯 | 果脯类 | 3 | |
12 | 淀粉及 淀粉制品 | 2302 | 淀粉糖 | 果葡糖浆 | 1 | |
13 | 糕点 | 2401 | 热加工糕点 | 烘烤类糕点(酥皮类、糖浆皮类、发酵类、烤蛋糕类) | 4 | |
合 计 | 76 |
(由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抽检)
附件2:
常山县2020年食品小作坊抽检计划一
抽样重点 | 时间 | 食品名称 | 批次 |
抽样范围 |
小作坊 |
11月20日前 | 酒类 | 10 | 全县 |
食用油 | 30 | |||
豆制品 | 10 | |||
小作坊 | 米面制品 | 40 | ||
糕点类 | 10 | |||
小作坊 | 酱腌菜 | 2 | ||
肉制品 | 4 | |||
小作坊 | 炒货 | 5 | ||
食糖类 | 3 | |||
合计 | 114 |
(由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抽检)
附件3:
常山县2020年食品小作坊抽检计划一
抽样重点 | 时间 | 食品名称 | 批次 |
抽样范围 |
小作坊 | 11月20日前 | 酒类 | 30 | 全县 |
食用油 | 40 | |||
豆制品 | 40 | |||
小作坊 | 米面制品 | 20 | ||
糕点类 | 15 | |||
小作坊 | 酱腌菜 | 5 | ||
肉制品 | 10 | |||
小作坊 | 炒货 | 35 | ||
食糖类 | 5 | |||
合计 | 200 |
(由常山县检验检测研究院负责抽检)
附件4: 常山县2020年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抽检计划 序号 时间 食品种类 样品数量 实施范围 1 11月20日前 调味品 10 全县 2 糕点、饼干 10 3 乳制品 5 4 黄酒 5 5 11月20日前 冷冻饮品 5 全县 6 粮食加工品 8 7 啤酒 10 8 糖果及可可制品 5 9 食用植物油 5 10 薯类及膨化食品 5 12 11月20日前 饮料 10 全县 13 蜂蜜 5 14 淀粉及淀粉制品 4 15 豆制品 5 16 月饼 8 17 方便食品 5 全县 18 11月20日前 蛋制品 4 19 水果制品(蜜饯、水果干制品、果酱) 5 20 白酒、葡萄酒 12 21 肉制品 6 22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8 合 计 140 (由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负责抽检) 附件5: 常山县2020年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抽检计划 序号 抽样 时间 食用农产品种类 样品 数量 抽样范围 抽检项目 1 11月20日前 水果 30 全县范围内农贸市场、商场超市、水果店、菜店等 根据国家总局《2020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及要求》 2 畜禽肉及副产品 80 3 水产品 46 6 蔬菜 70 11 鲜蛋 8 17 豆类 6 23 蔬菜(鲜食用菌) 10 合计 250 (由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负责抽检) 附件6: 常山县2020年餐饮环节食品安全抽检工作计划一 序号 时间 食品种类 样品数量 实施范围 1 11月20日前 火锅底料 5 全县 2 焙烤食品(三明治) 5 3 腌腊肉制品 3 4 辣椒酱(自制) 1 5 豆制品 1 6 自制蒸馏酒 4 6 油炸面制品 2 7 煎炸油 4 8 酱卤肉、其他熟肉(自制) 11 9 焙烤食品(三明治) 3 13 鸡肉、鸡腿 3 14 鲜榨果蔬汁 3 15 酱腌菜 3 18 海产品 4 19 调味酒 2 20 自制蒸馏酒 2 21 鲜榨果蔬汁 4 合 计 60 (由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抽检) 附件7: 常山县2020年餐具安全抽检工作计划二 序号 时间 食品种类 样品数量 实施范围 1 第一、二季度 复用餐饮具 50 全县 2 第三、四季度 复用餐饮具 50 全县 合计 100 (由常山县疾控中心负责抽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