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岁老人生活补助办事指南
一、法律依据
国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6-10-01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省级法律依据:浙江省老龄工作委员会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百岁以上老人长寿保健补助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老龄工作委员会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10-02-03 第一条 从2010年1月1日起,对户口在本省年满100周岁及以上老人的长寿保健补助费由原来的每人每月2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长寿保健补助费从老人年满100周岁的当月发给,发至老人辞世后的下个月为止。
县级依据:根据常老龄委〔2018〕1 号文件规定,具有本县户籍,年满 100 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在享受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待遇后,每位百岁老人每月发放百岁老人长寿保健
补助费 1000 元(包含原享受的养老服务补贴政策)。
二、受理条件
具有发放地户籍,年满100岁以上的老年人。
三、申请材料
身份证
四、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审批→办结→结束
五、办理地点
各乡(镇)、街道民政办
六、联系方式
0570-50132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