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2165835-010/2020-6386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0-12-23 | |
发布单位: | 县司法局 | 有效性: |
02165835-010/2020-63867
主动公开
2020-12-23
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0-12-23 14:38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申请人:吴某。
被申请人:常山县同弓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同弓乡。
法定代表人:黄泽文,职务:乡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服,于2020年1月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因案情较为复杂,2020年3月6日经批准该案件延长30日作出,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违法,请求予以撤销。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进行追责。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没有按照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各项程序到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三、就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中提出的各项主张依次回应如下。1.被申请人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同弓乡人民政府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已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等政府信息,所以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行为。2.关于申请人提出同弓乡人民政府对强制拆除申请人辅房的相关程序规定的依据未作公开答复的问题、被申请人未对强制拆除申请人建筑物相关法定程序进行的问题,被申请人已于2018年12月14日的行政复议答复书中进行答复。所以不存在未公开答复、没有告知当事人的行为。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为同弓乡某村村民。申请人于2018年10月22日以挂号信形式向被申请人寄送《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请求对强制拆除附房依据、强制拆除程序规定依据、住宅与附房的间隔距离等共5项内容进行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人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19年2月14日依法作出常政复决字[2018]3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收到决定书15日内重新作出答复。被申请人在收到本机关作出的《履行行政复议行政监督书》(常复监字[2019]1号)后,于2019年12月9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于2020年1月6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关于开展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集中行动的通知》、《限期拆除通知书》、《常山县农村集体土地“一户多宅”分类处理指导意见》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本案中,被申请人虽然对政府信息公开进行了答复,但只对申请人请求公开答复的部分内容作了答复。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未根据不同情形一一作出答复。且被申请人在复议决定书下达之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限期履行,程序上违法。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对涉案信息公开答复应予撤销并重新答复。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撤销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9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
二、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重新进行答复。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