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2165835-010/2020-6386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成文日期: 2020-12-23
发布单位: 县司法局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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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165835-010/2020-63864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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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2020-12-23

  • 发布单位:

    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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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不服金川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案

发布时间:2020-12-23 14:14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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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徐某。

被申请人:常山县金川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天马路528号。

法定代表人:邹斌,常山县金川街道办事处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于201912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当日依法受理。因案情较为复杂,2020224日经批准该案件延长至2020324日前作出,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191212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和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内容进行公开答复,且和被申请人20191111日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及提供的相关材料存在弄虚作假,与事实不符。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依法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被申请人称:对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已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答复。申请人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因部分内容不明确,且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明确时申请人又拒绝说明,其他申请内容不属于政府公开的范围,故不予答复。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19627日以挂号信形式向被申请人寄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对相邻建筑物的间距、密度规定等共7项内容进行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人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于20198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19108日依法作出常政复决字[2019]2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金川街道办事处在15日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因申请人部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被申请人于2019124日请申请人当面明确,申请人未予明确,并拒绝在笔录上签字后离开。被申请人于20191212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于20191225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等;被申请人提供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公示、农村建房用地申请书、呈报表、权属证明、谈话笔录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案中申请人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因部分内容不明确,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明确时申请人又拒绝说明,由此被申请人作出部分不予答复的内容,并无不当。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答复。但被申请人在复议决定书下达之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限期履行,程序上违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