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2165835-010/2020-6384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0-12-22 | |
发布单位: | 县司法局 | 有效性: |
02165835-010/2020-63849
主动公开
2020-12-22
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0-12-22 19:00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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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吴某。
被申请人:常山县招贤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招贤镇招贤村集贤路。
法定代表人:饶明耀,职务:镇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履行土地确权的法定职责不服,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经批准,2020年2月4日将案件延长至2020年3月5日前作出。经申请人申请,本机关批准案件于2020年3月4日中止,2020年3月27日恢复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9年9月9日以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确权申请》,但被申请人拒不予以处理,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土地权属争议处理职责。
被申请人称: 申请人吴某属大弄村第七生产队农户,而大弄村第七、第八生产队之间目前无林地权属纠纷。申请人反映的争议是利益分配问题,申请人所反映的林地权属无纠纷,无需确权。被申请人请求驳回申请人吴某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19年9月9日以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确权申请书》,至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时,被申请人未予以处理。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确权申请书》、关于要求支付林木林地征用费的请求、关于要求停止侵权行为的请求、证明书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本案中,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确权申请未依法予以处理,在法定期限内未出具相应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文书,也未作相应答复,未履行法定的职责,应予以纠正。被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人不符合确权的情形不属于本案审查的范围,本机关不予采纳。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履行土地确权的法定职责。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