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2165835-009/2020-6321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0-11-26 | |
发布单位: | 县民政局 | 有效性: |
02165835-009/2020-63214
主动公开
2020-11-26
县民政局
发布时间: 2020- 11- 26 16: 58
信息来源: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营利性养老机构床位建设补助办理指南
一、法律依据
国家法律依据:民政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的实施意见 民政部 2012-07-24 第五章 落实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对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或服务设施提供养老服务,根据其投资额、建设规模、床位数、入住率和覆盖社区数、入户服务老人数等因素,给予一定的建设补贴或运营补贴。
省级法律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民办养老产业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4-04-25 第三章 加大资金扶持力度 第六条 加大财政投入和扶持力度。省财政对用房自建、床位数达到20张及以上、符合相关文件规定资质条件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核定床位一次性给予每张床位6000元补助;对租用用房且租用期3年以上、床位数达到20张及以上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核定床位给予每张床位每年1000元补助,连续补助3年。属于护理型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待其护理老人入住率达到60%及以上,在一次性床位建设补贴的基础上,按核定床位每张额外增加2000元补助;租用用房床位每张额外增加1000元补助。各地要建立财政资金扶持制度,加大社会筹资力度,配套安排相应的建设和购买服务资金,支持民办养老服务发展。要充分利用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引导资金,支持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业。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要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给予积极扶持。
县级依据:1.非护理型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属用房自建的,按核定床位数给予700元/张补助(按非营利性地方标准35%,即2000元/张*35%);属用房租赁的,按核定床位数给予525元/张补助(按非营利性地方标准35%,即1500元/张*35%)。
2.护理型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除享受非护理型相关补助外,属用房自建的,按核定床位数给予350元/张补助(按非营利性地方标准35%,即1000元/张*35%);属用房租赁的,按核定床位数给予315元/张补助(按非营利性地方标准35%,即900元/张*35%)。
二、受理条件
(一)养老机构取得民政部门颁发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二)床位数达到20张及以上;
(三)租用用房的租用期3年以上;
(四)护理型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其护理老人入住率需达到60%及以上。
三、申请材料
《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建设补助申请表》原件1份。
四、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审批→办结→结束
五、办理地点
民政局养老服务科
六、联系方式
0570-50132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