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2165835-002/2020-6487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0-11-01 | |
发布单位: | 县发改局 | 有效性: |
02165835-002/2020-64878
主动公开
2020-11-01
县发改局
发布时间:2020-11-01 15:42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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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年版)》公示说明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100号)文件执行。
二、《常山县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更新截止时间为2020年11月1日。
三、本公示内容实行动态管理,今后将根据项目、标准等变动情况,及时公布更新。表列内容凡与正式文件有不一致的,一律以正式文件为准。
四、各执收部门要将目录清单内涉及本部门的收费信息,包括项目名称、设立依据、征收标准、征收程序、法律责任等,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并在收费场所对外公开,实施动态调整,接受社会监督。公示目录清单之外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
常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11月1日
常山县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 | 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政策依据 | 备注 | |
一、教育 | |||||
1 | 幼儿园保教费 | 省一级幼儿园:550元/人·月 省二级幼儿园:450元/人·月 省三级幼儿园:350元/人·月 准办园:250元/人·月 | 发改价格〔2011〕3207号 浙价费〔2018〕112号 浙价费〔2014〕58号 浙价费〔2012〕368号 常发改〔2018〕67号 | 3周岁以下幼儿的保教费收费标准可按相应等级标准最高上浮10%;实行小班化教学试点的,报经县发改局、教育局同意后,保教费可按相应等级标准最高上浮10%。 | |
2 | 普通高中学费 | 常一中:1200元/生·学期 紫港中学:1050元/生·学期 | 教财〔2003〕4号 浙价费〔1999〕119号 浙价费〔2003〕43号 浙教计〔2007〕72号 常价〔2011〕25号 常价〔2015〕8号 | 常一中:2011年秋季开学起执行,学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紫港中学:2015年秋季开学起执行,学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 |
3 | 普通高中住宿费 | 常一中:6人间学生公寓住宿费每生每学期500元,4人间学生公寓住宿费每生每学期600元。 紫港中学:安装空调学生公寓住宿费每生每学期400元,普通宿舍和未安装空调机的公寓住宿费每生每学期300元。 | 教财〔2003〕4号 浙价费〔1999〕119号 常发改〔2016〕117号 常价〔2015〕10号 | 常一中:空调、热水由学生自主选择使用,空调机使用所产生的电费、热水使用费由学生按相关规定自行缴纳。 紫港中学:空调使用所产生的电费由使用学生自行缴纳。 | |
4 | 中等职业学校学费 | ||||
(1) |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费 | 职业中专每生每学期1200元
| 教财〔2003〕4号 浙政发〔2001〕35号 浙财教〔2013〕1号 常价〔2012〕27号 | 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所有在校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 |
(2) | 成人中专、普通中专举办的成人教育 | 详见文件 | 浙价费〔2001〕163号 | ||
5 | 中等职业学校住宿费 | 职业中专住宿费每生每学期400元。 | 教财〔2003〕4号 浙政发〔2001〕35号 常价〔2015〕11号 | 空调使用所产生的电费由使用学生自行缴纳。 | |
6 | 函大、电大、夜大收费 | ||||
(1) | 成人教育学费 | ||||
① | 全日制(成人脱产班) | 工科类、医学类专业基准标准(含实验实习费)4800元/生·学年,其它类专业基准标准(含实验实习费)4300元/生·学年。学校可根据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等情况,上下浮动10%。 | 浙价费〔2014〕245号 | ||
② | 非全日制(成人业余班,包括函授、夜大学) | 工科类、医学类专业基准标准(含实验实习费)3000元/生·学年,其他专业基准标准(含实验实习费)2700元/生·学年。学校可根据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等情况,上下浮动10%。 | 浙价费〔2014〕245号 浙价费〔2005〕283号 | 成人高等教育的学费收取,可实行学分制收费。实行学分制收费的,按学分制收费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 |
③ | 艺术类 | 由学校按生均实际培养成本自主确定,执行前抄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 浙价费〔2014〕245号 | ||
④ | 各类成人高校招收的纳入普通高校招生计划 | 按照规定的同类普通高校学生学费标准执行 | 浙价费〔2014〕240号 | 含本专科、高职、电大普通班 | |
(2) | 现代远程教育学费 | 由办学单位按合理的教学成本自主定价,并报同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备案 | 浙财综〔1999〕127号 浙价费〔1999〕382号 | ||
(3) | 成人教育住宿费 | 详见文件 | 浙财综〔1999〕63号 浙价费〔1999〕247号 浙价费〔2000〕311号 浙教计〔2002〕152号 | ||
7 | 电大开放教育收费 | ||||
(1) | 注册费 | 2015年春季招生之前60元/人;2015年春季招生起200元/人 | 浙价费〔2014〕186号 浙电大发〔2014〕27号 浙价费〔2001〕271号 | 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 |
(2) | 学费 | 2015年春季招生之前88元/学分;2015年春季招生起110元/学分 | 浙价费〔2014〕186号 浙电大发〔2014〕27号 浙价费〔2001〕271号 | 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 |
(3) | 重修考试费 | 对考试不及格,经一次免费补考后仍不及格需要重修学分的,重修学分学费按学费标准的50%收取。 | 浙价费〔2014〕186号 浙电大发〔2014〕27号 浙价费〔2001〕271号 | ||
8 |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收费 | ||||
(1) | 研究生学历报名考务费 | 150元/人.课次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浙价费〔2004〕225号 | ||
(2) | 其他学历报名考务费 | 50元/人.课次 | 浙价费〔2018〕32号 | ||
(3) | 课程实践性环节考核收费 | 文、法、财经、管理类60元/生.课次,农、林、理类120元/生.课次,工、医、药类180元/生.课次,以实验形式进行的课程实践性环节考核,而该实验由多个子实验组成的,3个以内的子实验不得加收费用,从第4个起每增加一个子实验加收30元,但累计加收不得超过120元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浙价费〔2006〕137号 | ||
(4) | 课程性专门技能考核收费 | 外语听力50元/生.课次,外语口语100元/生.课次,外语听力与口语合二为一设置的课程120元/生.课次,体育、艺术等专门技能考核150元/生.课次 | 同上 | 指外语、艺术、体育等特殊专业的基本技能考核 | |
(5) | 毕业环节综合考核费 | 专科250元/生.专业,本科350元/生.专业,不合格需要补考的,收费减半 | 同上 | 指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综合考核等 | |
(6) | 学位审定费 | 70元/人(含证书工本费) | 同上 | ||
(7) | 自学考试IC卡准考证 | 15元/张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浙财综字〔2004〕23号 浙价费〔2004〕62号 | ||
(8) | 自学考试学历教育毕业生审定费 | 50元/人(含证书工本费)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浙价费〔2006〕137号 | ||
(9) | 非学历教育毕业生审定费 | 20元/人(含证书工本费)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浙价费〔2006〕137号 | ||
(10) | 实践环节考核报名费 | 10元/生.次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浙价费〔2006〕137号 | ||
9 | 考试考务费 | ||||
(1) |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收费 | 20元/人.科 | 浙价费〔2013〕118号 | ||
(2) | 社会青年、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普通高中会考报名考务费 | 16元/人.科 | 浙财综〔2000〕35号 浙价费〔2000〕126号 | ||
(3)
| 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费 | 1、统一高考招生的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费(必考和选考)为每人每科次40元。 2、高职院校单独招生的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费:其中,文化课和技能考试中的理论知识考试费为每人每科次40元;技能操作考试收费为:汽车类、烹饪类、化工(环保)类、机械类、建筑类、电子电工类、农艺类、药学类专业项目每人次180元,其他类别每人次140元。 3、统一高考招生的艺术、体育类专业的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费为每人次160元。 4、普通高校自主招生、高职提前招生、“三位一体”招生的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费为:普通专业每人次140元;艺术专业每人次160元。普通高校自行组织的艺术类、体育类专业的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费为:美术、音乐、舞蹈、传媒(含播音主持、编导、摄影、录音)类每人次180元;其他艺术类每人次160元;体育类(含体能测试)每人次160元。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考试省外设考点的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上浮20%。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浙价费〔2005〕17号 浙价费〔2008〕185号 浙价费〔2009〕312号 浙价费〔2009〕327号 浙价费〔2010〕22号 浙价费〔2010〕30号 浙价费〔2010〕355号 浙价费〔2011〕237号 浙价费〔2012〕39号 浙价费〔2014〕237号 浙价费〔2018〕33号 浙价费〔2018〕32号 | 2018年6月1日起调整 | |
(4) | 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费 | ||||
① | 普通中专和成人中专、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技校招生考试费 | 65元/人次 | 浙价费〔2002〕138号 | ||
② | 体育、艺术类学校及杭州外国语学校单独组织的专业招生考试费 | 80元/人次 | 浙价费〔2002〕138号 | ||
(6) | 成人高考报名考务费(成人高校招生报名考试费) | 40元/人 | 浙价费〔2005〕222号 浙价费〔2018〕32号 | ||
(7) | 中学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参赛费 | 初中数学4元/生.次,初中自然科学5元/生.次,高中数学5元/生.次,高中物理6元/生.次,高中化学6元/生.次,高中生物6元/生.次,高中信息科学6元/生.次 | 浙财综〔1998〕88号 浙价费〔1998〕224号 | ||
(8) | 计算机等级考试报名考务费 | ||||
① | 自学考试 | 130元/课次.人 | 浙财综〔1999〕122号 浙价费〔1999〕455号 | ||
② | 高校非计算机专业 | 30元/人.次 | 浙价费〔2010〕331号 | ||
(9) | 大学英语等级考试报名考务费 | 30元/人.次 | 浙价费〔2010〕331号 | 其他大学外语等级考试报名考务费参照执行 | |
(10) | 普通话水平测试费 | 学生30元/人.次 教师及其他人员65元/人.次 | 浙价费〔2001〕74号 发改价格〔2003〕2160号 | ||
(11) | 中学生(含高中应届毕业生)艺术特长水平测试报名考务费 | 笔试(基础知识)测试每生每次30元;技能(含主项、副项)测试每生每次150元。 | 浙价费〔2014〕246号 | ||
(12) | 公共英语等级考试报名考务费 | 130元/课次.人 | 浙财综〔1999〕122号 浙价费〔1999〕455号 | ||
(13) | 教师资格考试费 | 笔试(含高中、初中、小学、幼儿教师资格考试各科)每人每科70元;面试(教师专业技能考试)每人每次280元。以上收费标准均已包含上交国家的考务费,不得在上述标准之外加收其他费用。 | 浙价费〔2016〕1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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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安 | |||||
1 | 证照费 | ||||
(1) | 外国人证件费 | 公通字〔2000〕99号 价费字〔1992〕240号 | |||
① | 居留许可 | 有效期不满1年的,400元/人;有效期1年(含1年)至3年以内的,800元/人;有效期3年(含3年)至5年(含5年)的,1000元/人;增加偕行人,每增加1人按相应标准收费;减少偕行人,每人次200元;居留许可变更的,每次200元。 | 财综〔2004〕60号 发改价格〔2004〕2230号 浙财综字〔2005〕4号 浙价费〔2005〕20号 | ||
② | 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费 | 1500元/人 | 财综〔2004〕32号 发改价格〔2004〕1267号 浙财综字〔2004〕146号 | ||
③ | 永久居留证 | 300元/证;有效期满、内容变更,申请换发或者补发300元/证;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600元/证。 | 财综〔2004〕32号 发改价格〔2004〕1267号 浙财综字〔2004〕146号 | ||
④ | 出入境证 | 100元/人次 | 财综〔2012〕47号 公通字〔1996〕89号 | ||
⑤ | 旅行证 | 50元/人次 | |||
⑥ | 准迁证 | 20元/人次 | |||
(2) | 公民出入境证件费 | ||||
① | 因私普通护照 | 120元/本,丢失补发120元/本,护照加注20元/项次。 | 发改价格〔2019〕914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计价格〔2000〕293号 | ||
② | 出入境通行证费 | 一次出入境有效15元/证,二次有效50元/证,多次出入境有效80元/证 | 财综〔2008〕9号 〔1993〕价费字164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
③ | 内地居民赴港澳签注收费 | 一次有效签注每件15元,二次有效签注每件30元,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80元,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两年以下(含两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120元,两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160元,长期(三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240元。 | 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发改价格〔2005〕77号 计价格〔2002〕1097号 | ||
④ | 前往港澳通行证工本费 | 40元/证 |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计价格〔2002〕1097号 | ||
⑤ | 往来港澳通行证工本费 | 60元/本;一次有效通行证15元/证。 | 发改价格〔2019〕914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价费字〔1993〕164号 计价格〔2002〕1097号 | ||
⑥ | 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含签注) | 200元/证,补办500元/证;一次有效通行证40元/证。 |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发改价格〔2011〕1389号 发改价格〔2005〕1460号 发改价格〔2004〕334号 财综〔2005〕58号 价费字〔1993〕164号 | ||
⑦ | 台湾同胞定居证 | 8元/证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价费字〔1993〕164号 发改价格〔2004〕2839号 | ||
⑧ | 华侨回国定居证 | 10元/证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发改价格〔2004〕2839号 价费字〔1993〕164号 | ||
⑨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含签注) | 电子往来台湾通行证(卡式)工本费80元/证,一次有效通行证15元/证,一次有效签注、加注15元/项次,多次签注80元/项次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价费字〔1993〕164号 计价格〔2001〕18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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⑩ | 港澳居民在内地办理来往内地同行证补发、换发收费 | 成人350元/人(有效期10年),儿童230元/人(有效期5年) | 发改价格〔2020〕1516号 | ||
(3) | 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浙财综〔2012〕138号 | |||
① | 户口簿 | 丢失、损坏补办居民户口簿工本费5元/本, 集体户口簿工本费2元/本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浙财综〔2012〕138号〔1994〕浙价发98号 浙价费〔1991〕81号 | 浙财综〔2012〕138号2013年1月1日起,免征户口簿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 | |
② | 户口迁移证件 | 丢失、损坏补办户口迁移证工本费1元/张, 户口准迁证工本费1元/张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浙财综字〔2006〕114号 浙财综〔2012〕138号 | 浙财综〔2012〕138号2013年1月1日起,免征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准迁证收取的工本费) | |
③ | 浙江省居住证工本费 | 损坏换领或丢失补领20元/证,首次申领或统一换发的不收费 |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 浙价费〔2017〕21号 | ||
(4) | 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 申领、换领、换发20元/证,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40元/证,临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10元/证 | 财税〔2018〕37号 财综〔2004〕8号 财综〔2007〕34号 发改价格〔2003〕2322号 浙价费〔2004〕64号 | 自2018年4月1日起,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 |
(5) | IC卡式《浙江省居住证》工本费 | 损坏换领或丢失补领20元/证 首次申领或统一换发的不收费 |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浙价费〔2017〕21号 | 2017年3月1日起执行 | |
(6) | 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浙价费〔2006〕73号 | |||
① | 号牌(含临时) | 汽车号牌:反光100元/副,不反光80元/副。 挂车号牌:反光50元/面,不反光30元/面。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号牌:反光40元/副,不反光25元/副。 摩托车号牌:反光70元/副,不反光50元/副。 机动车临时号牌:5元/张。 调换号牌、遗失补牌按同类号牌收费。 | 号牌工本费标准均包括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压有发牌机关代号)及号牌安装费用 | ||
② | 单独补发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 单独补发号牌专用固封装置1元/个 | 仅指压有发牌机关代号的固封装置 | ||
③ | 号牌架 | 铁质号牌架及同类产品5元/只,铝合金号牌架及同类产品10元/只 | 限车主自愿要求安装,含号牌安装费 | ||
(7) | 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 | ||||
① | 机动车行驶证 | 10元/本。调换、遗失补领按同类证件收费(含行驶证所附照片的拍摄费用和照片塑封费用) |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浙价费〔2006〕73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含行驶证所附照片的拍摄费用和照片塑封费用 | |
② |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 | 10元/证 |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财综〔2008〕36号 发改价格〔2008〕1575号 | 设区的市级公安部门向临时入境不超过三个月的机动车驾驶人发放公安部统一样式的《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时收取 | |
(8) | 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 | 10元/本 |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浙价费〔2006〕73号 | ||
(9) | 驾驶证工本费 | ||||
① | 驾驶证工本费 | 驾驶证工本费10元/本。驾驶证IC卡30元/卡。调换、遗失补领以上证件按同类证件收费。 |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浙价费〔2006〕73号 | ||
② | 《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 10元/证 | 财综〔2008〕36号 发改价格〔2008〕1575号 浙财综字〔2009〕26号 | 设区的市级公安部门向临时入境不超过三个月的机动车驾驶人发放公安部统一样式的《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时收取 | |
2 | 外国人签证费 | ||||
(1) | 非对等国家签证人民币收费 | 零次、一次签证160元; 二次签证235元; 签证延期160元; 半年多次(含半年)签证425元; 一年(含一年)至五年(含五年)多次签证635元;签证停留期延期160元; 一次团体签证每人130元; 二次团体签证每人170元; 团体签证分离160元; 改变签证种类160元; 增加、减少携行人160元; 增加一次入境有效160元; 增加二次入境有效235元 | 价费字〔1992〕240号 公通字〔2000〕99号 计价格〔2003〕392号 | ||
(2) | 非对等国家签证外币收费 | 详见文件 | 价费字〔1992〕240号 公通字〔2000〕99号 计价格〔2003〕392号 | ||
(3) | 按国别对等收费的国家及收费 | 详见文件 | 价费字〔1992〕240号 公通字〔2000〕99号 计价格〔2003〕392号 | ||
3 | 中国国籍申请手续费(含证书费) | 中国国籍申请手续费50元/人次,加入、退出、恢复中国国籍证书工本费200元/证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公通字〔1996〕89号 | ||
三、民政 | |||||
1 | 殡葬收费 (对免征对象免征) | ||||
(1) | 火化费 | 普通火化:330元/具 捡灰炉火化费:980元/具 免征:限使用普通火化炉火化遗体,对使用拣灰炉火化的,超出部分由丧属自理。 | 财综〔2011〕59号 价费字〔1992〕249号 浙价费〔2007〕202号 常发改[2018]39号 常政办发〔2013〕249号 | 免征对象:在常山境内死亡并在县殡仪馆办理遗体火化事宜的人员(1)具有常山县户籍的城乡居民;(2)在常山全日制学校就读非常山县户籍的学生;(3)驻常部队现役军人;(4)驻浙江省第三监狱公安民警;(5)在常山县境内居住,与常山县范围内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履行期内),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1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6)经公安部门确认的无名、无主遗体。 | |
(2) | 接尸费 | 普通车辆:起步价180元/次,超过30公理(以往返实际里程计),每公理加收4元,最高不超过300元/次。 豪华车辆:起步价210元/次,超过30公理(以往返实际里程计),每公理加收5元。 | |||
四、资源规划 | |||||
1 | 不动产登记收费Δ | 详见文件 | 财税〔2019〕45号 财税〔2016〕79号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浙价费〔2017〕16号 | 根据财税〔2019〕45号文件,对下列情形免征不动产登记费:1.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2.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3.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 |
(1) | 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 | 80元/件。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收费标准为零。 | |||
(2) | 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 | 550元/件。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查封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和因不动产登记机构错误导致的更正登记,不得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 根据财税〔2019〕45号文件,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 | ||
(3) | 证书工本费 | 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得收取登记证明工本费。 | |||
2 | 耕地开垦费Δ | 详见文件 | 《土地管理法》 浙政发〔2008〕39号 浙政发〔2000〕292号 浙政办发〔2011〕87号 浙委办〔2012〕55号 浙政办发〔2014〕25号 浙财综〔2014〕73号 | 浙财综〔2014〕73号:2015年1月1日起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 |
3 | 土地闲置费Δ | 1、对依法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造成土地闲置的,参照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和办法征收;2、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造成土地闲置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 《土地管理法》 国发〔2008〕3号 浙政办发〔2011〕87号 浙政发〔2008〕3号 浙财综〔2014〕73号 | 浙财综〔2014〕73号:2015年1月1日起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 |
4 | 土地复垦费Δ | 详见文件 | 《土地管理法》 浙政办发〔2011〕87号 《浙江省土地复垦办法》(省政府1993年第33号令) 浙政令〔2010〕284号 浙财综〔2014〕73号 | 浙财综〔2014〕73号:2015年1月1日起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 |
五、住房城乡建设 | |||||
1 | 城市道路占道、挖掘费Δ | 详见文件 | 浙价费〔2007〕136号 常价〔2008〕12号 | ||
(1) | 城市道路非经营性临时占道费 | 主干道: 施工堆物及其他占道0.40元/平方米/天 落地广告、标志占道0.10元/平方米/天 其他道路: 施工堆物及其他占道0.30元/平方米/天 落地广告、标志占道0.08元/平方米/天 | 浙价费〔2007〕136号 常价〔2008〕12号 | ||
(2) | 城市道路经营性临时占道费 | 主干道0.60元/平方米/天 其他道路0.40元/平方米/天 | 浙价费〔2007〕136号 常价〔2008〕12号 | ||
(3) |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 车行道: 沥表路面140元/平方米 水泥砼路面120元/平方米 块石路面100元/平方米 砂石路面40元/平方米 土路面30元/平方米 其他路面80元/平方米 平、侧石50元/米 人行道: 砼铺装路面100元/平方米 花岗石路面200元/平方米 青石板、火烧板路面200元/平方米 预制板路面:彩色130元/平方米,素色80元/平方米 广场砖路面140元/平方米 其他路面30元/平方米 铺装残缺20元/平方米 路肩空地: 无铺装路面10元/平方米 | 浙价费〔2007〕136号 常价〔2008〕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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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污水处理费Δ | 一、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每吨0.85元;工业用水污水处理费每吨1.20元,工业用水中的化工、造纸、制药、屠宰等重污染企业用水污水处理费1.75元;非工业用水污水处理费每吨1.20元,非工业用水中的特种行业用水污水处理费每吨1.75元。 二、工业污水实行分类分档及多因子计收工业污水处理费(详见文件) | 发改价格〔2015〕119号 财税〔2014〕151号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浙财综〔2015〕39号 常发改〔2016〕106号 常发改〔2019〕35号 | 低保户、困难户污水处理费,每户每年定额补助60吨用水免收污水处理费,超过部分,按规定标准计收。 | |
3 |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Δ (详见文件) | 城区1700元/㎡,重点镇1300元/㎡。自2019年7月1日起,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中发〔2001〕9号 计价格〔2000〕474号 浙政函〔2004〕136号 浙政发〔2009〕48号 浙价费〔2016〕211号
| 1. 所在地块被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新建民用建筑,十层以上(含十层)的项目按收费标准的70%征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十层以下的项目按收费标准的80%征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2、浙政发〔2019〕28号,对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的扶贫异地搬迁项目,免征。 3、《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助力市场主体纾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省疫情防控〔2020〕24 号)明确降低部分涉企收费,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按规定标准的80%收取。 | |
六、交通 | |||||
1 | 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费 | 100元/人.次 | 浙财综〔2012〕45号 | 100元/人.次(包括理论考试、汽车安全检视考试和场地驾驶考试三科目)。补考不再收费。对部分补考仍不合格需按规定重新报考个别科目的驾驶员,以及参加危险货物运输考试的驾驶员,其考试费标准为40元/人.次。 | |
七、统计 | |||||
1 | 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费 | 35元/科 | 浙价费〔2000〕31号 浙财综〔2000〕33号 | ||
八、党校 | |||||
1 | 在职研究生学费 | 10000元/年 | 浙价费〔2013〕208号 | ||
2 | 在职研究生入学报名考试费 | 120元/年 | 浙价费〔2013〕208号 | ||
九、财政 | |||||
1 | 注册会计师考试考务费 | 40元/科 | 浙价费〔2013〕89号 | ||
2 |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费 | 初、中级60元/科,高级80元/科 | 浙价费〔2016〕71号 | ||
十、质监 | |||||
1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考试收费 | 详见文件 | 浙价费〔2011〕69号文件 | ||
2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岗位资格考试收费 | 详见文件 | 浙价费〔2011〕69号文件 | ||
十一、文旅 | |||||
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费 | 1、笔试考试:80元/人。 2、现场(面试)考试:140元/人。 | 浙发改价格函〔2019〕568号 | |||
十二、水利 | |||||
1 | 水资源费Δ | 按实际取水量征收,水力发电按发电量征收。公共供水企业、原水企业0.20元/立方米;工商业自备取水0.20元/立方米;贯流水0.02元/立方米;水力发电0.008元/千瓦时。 | 浙价资〔2014〕207号 | 根据《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助力市场主体纾困落实水资源费减免政策的通知》(浙水财〔2020〕5号),2020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按原来的80%收取。 | |
2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收费标准为1元/m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收费标准为1元/m2,开采期间,根据主管部门核定的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按销售额的千分之一计征;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主管部门核定的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0.2元/吨计征;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1元/m3计征。 | 浙价费〔2014〕224号 浙政办发〔2015〕107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对2015年10月1日后审批收费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 | |
十三、卫生健康 | |||||
1 | 鉴定费 | ||||
(1) | 医疗事故鉴定费 | 4000元/例 | 浙发改价格函〔2019〕573号 | ||
(2) |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 | 4500元/例 | 浙发改价格函〔2019〕573号 | ||
(3) |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伤残等级鉴定费 | 1500元/例 | 浙价费〔2009〕92号 衢价费〔2009〕28号 | ||
2 | 考试考务费 | ||||
(1) |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 机考:80元/人/科;纸考:50元/人/科 | 浙价费〔2016〕70号 | 根据发改价格〔2013〕1494号规定,国家收取考试考务费每人每科(含初级和中级)20元。 | |
(2) |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 机考:71元/人/科 | 浙价费〔2013〕9号 浙价费〔2016〕70号 | 根据发改价格〔2015〕1217号规定,国家收取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11元/人/科。 | |
(3) | 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 机考:100元/人/科 | 浙价费〔2016〕70号 | ||
3 | 预防接种服务费 | 详见文件 | 财税〔2016〕14号 发改价格〔2016〕488号 浙价医〔2017〕187号 | ||
4 | 社会抚养费 | 详见文件 | 国务院令第357号《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财税〔2016〕14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 | ||
十四、法院 | |||||
1 | 诉讼费Δ | 详见文件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 浙价费〔2007〕153号 | ||
十五、人劳 | |||||
1 | 职业技能鉴定费 | 理论考试报名:社会人员35元/人,在校学生20元/人,实操考试报名:社会人员180元/人,在校学生100元/人; 高级技师评审费200元/人,技师评审费130元/人。高级技师评审推荐费100元/人,技师评审推荐费50元/人。 | 浙价费〔2002〕230号 浙价费〔1997〕108号 发改价格〔2015〕1217号 | ||
2 | 公务员录用考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试费 | 50元/科 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凭所在县级民政(扶贫)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或特困证明免收考试费 | 浙价费〔2018〕21号 | ||
十六、司法 | |||||
1 | 仲裁收费 | 仲裁案件受理费: 争议金额1000元以下,按最高100元收取; 争议金额1001元至50000元,按5%交纳; 争议金额50001元-100000元,按4%交纳; 争议金额100001元-200000元,按3%交纳; 争议金额200001元-500000元,按2%交纳; 争议金额500001元-1000000元,按0.9%交纳; 争议金额1000001元以上,按0.1%交纳 仲裁案件处理费: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合理的实际支出收取。 | 浙价服〔2011〕141号 衢仲〔2018〕5号 | 网络仲裁案件受理费标准: 争议金额4000元以下(含4000元),受理费按30元收取;争议金额4000元-100万元(含100万元),受理费按[30+(争议金额-4000)*1%]元收取;争议金额100万元以上,受理费按[9990+(争议金额-100万元)*0.5%]元收取。 案件处理费标准按案件受理费的10%收取,低于300元/件的按300元/件收取。适用《衢州仲裁委员会网络仲裁规则》互联网金融仲裁特别规定程序的案件,且智能化、批量化办理,无需纸质结案文书的案件免收案件处理费,要求纸质结案文书的案件按10元/件收取。 | |
十七、其他 | |||||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费 | 高级职务评审费280元/人,中级职务评审费180元/人,初级职务评审费100元/人。高级职务评审推荐费150元/人,中级职务评审推荐费80元/人。 | 浙价费〔2002〕229号 |
注:标注“△”项目为全部或部分涉及向企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国家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