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解读】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应急物资生产技改投资补助的补充意见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20〕134号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应急物资生产技改投资补助的补充意见
为进一步明确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应急物资生产技改投资补助的政策执行口径,现就设备补助条件、政策兑现时间等相关事项补充意见如下:
一、企业技改项目于2020年4月30日前经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对于2020年4月30日前已到位且发票开具时间在2020年2月5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的设备,其补助金额视企业实际支付进度进行计算。
二、企业技改项目于2020年4月30日前经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对于2020年4月30日前已到位、发票未到位但实际支付时间在2020年2月5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的设备,其补助金额以对应设备在2020年2月5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实际支付金额换算成不含税价进行计算,不按2020年4月30日以后企业取得的对应设备发票金额进行计算。
三、符合补助条件的企业技改项目,政策兑现原则上控制在两次以内,政策兑现时间截至2020年12月31日。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9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