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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公开日期: 2019-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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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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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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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常山县城镇公租房申请受理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 2019- 05- 09 10: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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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我县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农业转移人口等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常山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常山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意见》等政策,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开展2019年度常山县城镇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一、受理范围及对象

常山县行政区域内符合申请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

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户籍改革后农业转移人口等住房困难家庭。

二、申请条件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报需具备下列条件:

1.户籍条件:申请人具有本县城镇居民户口且有实际居住。

(1)下列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配偶、具有法定抚养权的未成年子女;同一户籍内与申请人之间存在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包含父母、工作地在本县域范围内长期共同居住的成年子女;因求学原因户口迁出的未婚子女;未婚现役义务军人。

(2)下列家庭成员不作为共同申请人:监狱服刑人员;同一户籍内但工作地不在本县域范围内且无实际居住的成年子女;连续三年与家庭失去联系的人员。

(3)下列人员可单独申请公租房保障:已婚(含离异、丧偶)人员;年满28周岁以上的单身居民;唯一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年满18周岁(含)以上的城镇低保、持有一至二级残疾证的重度残疾人、孤儿、重大疾病等家庭,18周岁以下的该类人员,由其法定监护人或长期共同居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代为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作为共同申请人)。

2.经济条件:根据经济状况,分为三种类型。

一档家庭:持本县《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年政府公布的城镇低保标准2.5倍(含,即低于20400元/年)以下的残疾退伍军人、家庭主要劳动力为一级或二级残疾等住房困难家庭。

二档家庭: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年政府公布的城镇低保标准2.5倍(含,即20400元/年)除一档以外的其他家庭。

三档家庭:家庭人均年收入高于20400元/年,低于上一年度常山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0%(不含,即36423元/年)。

3.住房情况: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以下。

(二)新就业人员住房困难家庭申报需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

2.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毕业不满5年;

3.已在我县依法纳税的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

4.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常山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0%(不含,即36423元/年),计算家庭人均年收入对象为本人、配偶及子女;

5.在本县建成区范围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包含租住的公房、单位自管房),未享受住房补贴。

(三)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家庭申报需具备下列条件:

1.已在我县依法纳税的用人单位连续参加社会保险满1年以上;

2.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不含,即36423元/年);

3.在本县建成区范围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包含租住的公房、单位自管房),未享受住房补贴。

4.取得浙江省居住证。

(四)城市环卫工人和城市公交司机住房困难家庭申报需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在我县从事相关工作并被用人单位聘用6个月以上;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不含,即36423元/年),申请对象为外来务工人员的,计算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人均年收入;

3.在本县建成区范围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包含租住的公房、单位自管房),未享受住房补贴。

4.环卫工人指在城市从事公共环境卫生保洁人员,含县环卫处(劳务外包公司)工人、社区及物业小区保洁员;城市公交司机指在我县县城内从事公共交通客运的专职驾驶人员。

(五)农业转移人口住房困难家庭申报需具备下列条件

1.2017年1月1日以后在城镇落户且实际居住的农业转移人口,按照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具备的条件申报;

2.2017年1月1日以后未在城镇落户但在城镇就业的本县户籍农业转移人口,按照外来务工人员(含城市环卫工人和城市公交司机)需具备的条件申报;

3.农业转移人口具有法定抚养权的未成年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

(六)三档特殊人群住房困难家庭指家庭人均年收入高于上一年度常山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0%(含,即36423元/年)的下列住房困难家庭:

1.无自有产权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少于18平方米的军转干部、士官、军属、军烈属、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家属或者见义勇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重点优抚对象等家庭。

2.具有本县城镇户籍,唯一住房经常山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或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鉴定为D级危房并已腾空,但未纳入年度城市危房改造计划且不具备提前收储或征迁条件的家庭。

3.具有本县城镇户籍的计划生育失独困难家庭、纳入渔民上岸工程计划的渔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少于18平方米且不符合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一、二、三类保障对象条件的家庭。

4.具有本县城镇户籍,年满60周岁以上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少于18平方米的孤寡老人家庭。

(七)下列对象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1.已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含直管公房)实物配租保障的;

2.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辆和摩托车除外)、工程机械的。自申请(年审)公告之日止之前1年内办理机动车、工程机械过户(注销),仍认定为有机动车、工程机械;   

3.具有登记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对象(包含夫妻任何一方)不得申请公租房;

4.家庭成员中有自费出国留学、就读九年制义务教育外的高收费学校,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明显高于住房保障家庭经济标准的;

5.有证券投资等较大金额交易行为的;

6.不履行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7.有违章搭建房屋和违法建设的;

8.承租公房,承租的建筑面积已超过人均18平方米的;

9.享受住房补贴的新就业大学生;

10.因离婚而造成住房困难,按法院裁决书(或协议)已作经济补偿未满三年的;

11.财政部门审核认定的财政供养人员。

除上述情况之外的其它情况按相关住房保障政策或经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执行。

三、申请受理程序

(一)受理时间

自申请通告发布之日起,实施常态化受理。

(二)受理方式

县行政服务中心受理窗口或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申请。

申请人可到社区咨询或登录常山县政府门户网站了解信息,申请表格可到社区或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领取,到网站下载自行打印的需双面打印(不按规定格式打印不予受理)。按要求准备齐全相关材料。

四、保障方式和适用对象

(一)实物配租适用对象

原则保障一档家庭,适当考虑二档和三档特殊家庭,鼓励申请家庭选择租赁补贴的保障方式。

实物配租租金按照经政府批准的租金收取,之前已配租的在合同期满后续租租金按规定收取。

(二)租赁补贴适用对象

实物配租以外的其他保障对象。

租赁补贴发放数额,按照核准的保障面积乘以各相应档次的每平方米租赁补贴金额标准确定。核准的保障面积为保障面积标准与保障家庭现有住房面积的差额。每户每月住房租赁补贴数额不足100元按100元计发。

保障面积标准=获保障人口数×18平方米/人。保障人口为1至2人的,保障面积为36平方米;3人及以上按照保障人口数×18平方米/人,保障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承租公房人均建筑面积少于18平方米的,通过发放租赁补贴补足保障面积差。

一档家庭:月租赁补贴额=核准的保障面积×10元;

二档家庭:月租赁补贴额=核准的保障面积×8元;

三档家庭(含三档特殊家庭):月租赁补贴额=核准的保障面积×6.4元。

符合保障条件的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和未在城镇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参照三档家庭标准予以发放租赁补贴;符合保障条件的城市环卫工人及城市公交司机参照二档家庭标准予以保障。

五、租赁补贴发放及实物配租安排

(一)租赁补贴发放方式:原则按月发放。

(二)实物配租方式:结合年度房源情况,按照“应保尽保”原则,优先保障一档家庭,剩余房源通过摇号确定配租家庭。

(三)历年已实物配租在租赁合同期内(2年)子女满10周岁的一室一厅家庭,根据房源情况,可以调换成二室一厅住房。

六、其他事项

(一)申请人如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本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五年内不得再申报。

(二)其他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三)公共租赁住房审核部门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依纪查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四)其他未尽事项按照《常山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等政策文件执行。政策文件未予明确的,由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有关规定讨论决定。

(五)本方案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本方案可通过常山县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县住建局→保障性住房专栏查询、下载,登录网址如下:http://www.zjcs.gov.cn/

咨询电话:县住建局5896928、县房管处5021358(大街66号)。  

附件:1.其他相关规定

2.申请对象需提供的资料要求

3.常山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常山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4月10日

附件1:

其他相关规定

一、下列房屋须纳入家庭现有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1.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现有的商品房、房改房、集资房、解困房、经济适用房、安居房、拆迁安置房(含待入住的)、享受住房货币化补贴的面积、军产房、自建或通过接受继承、赠与、买卖等方式取得的各类自有住宅以及与他人共有住房部分 (包括尚未办理房产证的)等。

2.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当月前3年内转移给非直系亲属的所有房屋(含拆迁或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中载明的被拆迁或被征收房屋面积);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当月前10年内转移(指买卖、析产、赠与等方式)给直系亲属(指子女、父母)的所有房屋。

3.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户口在县域范围内农村的房屋或批地建房(含城中村、农村拆迁或征收安置的房屋)。

4.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所承租的公有住房(包括单位自管房产,申请当月前5年内拆迁或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中载明的被拆迁或被征收房屋面积)。

5.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拥有商铺、办公等非住宅用房的,按建筑面积1.1倍折算成住房建筑面积,同时租金收入应计入家庭收入范围,有异议的,可根据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认定,评估费用由申请家庭自行承担。其中阁楼、车库按房屋产权登记面积计入住房面积。

注:建筑面积折算为参照周边县市做法。1.1倍为按我县上一年度商铺销售均价(10127元/平方米)与住宅销售均价(9080元/平方米)的比例计算。

二、住房面积核定规则

1.房屋转移以已办妥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或提供有效的司法文书为据。

2.按份共有产权按所有权共有份额分摊房屋面积,共同共有产权按所有权人数平均分摊房屋面积。

3.农村房屋或批地建房按审批面积计算。

三、重大疾病家庭申请公租房经济核定规定

根据衢州市民政局、住建局《关于衢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收入核对补充规定的通知》(衢市民〔2014〕71号)规定:

重大疾病家庭指患有尿毒症、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重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各类癌症(恶性)、严重心脑血管疾病、I型糖尿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及因病需要进行重大器官移植的手术治疗等。

重大疾病家庭申请前12个月内所发生的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在家庭收入核对时,按扣除各类医疗保险补偿(含商业保险和单位补助)及医疗救助后有效自费部分的60%予以核减。核减后发生负收入时,该家庭视为零收入。

附件2:

申请对象需提供的资料要求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表;2.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

二、新就业人员需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表;2.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3.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表;2.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

四、城市环卫工人和城市公交司机需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表;2.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

五、农业转移人口需提供以下资料:

1.在城镇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按照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提供相关资料;

2.未在城镇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按照外来务工人员(含城市环卫工人、城市公交司机)、新就业人员提供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