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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公开日期: 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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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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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桥头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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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一把手“七不直接分管”制度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2-31 14:37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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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把手“七不直接分管”制度实施细则

为切实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的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对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制度,形成“副职分管、主要领导监管、集体领导、科学决策”的工作格局,全面推进惩防体系建设。根据《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山县乡镇(街道)部门一把手“七不直接分管”实施办法>的通知》(常委办〔2015〕39号)文件规定,结合本乡实际,特制定一把手“七不直接分管”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七不直接分管”是指乡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人事、资产投资与管理、项目计划安排、行政审批、行政执法和物资采购等七项工作,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并授权班子其他成员具体分管。

第二条  根据《关于调整大桥头乡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大委〔201965号)文件规定,确定专门分管领导负责财务、人事、资产投资与管理、项目计划安排、行政审批、行政执法和物资采购工作。

第三条  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由乡副乡长徐广州同志分管财务工作。未超出大额度资金审批权限的正常性开支,实行经办人、分管领导、分管财务领导、财政所负责人、乡正职“一票联签”的财务报销制度。超出审批权限的大额度资金开支,需提交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再由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后,附会议纪要入帐。单位财务的整体运行情况要定期向领导班子集体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开。

第四条  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工作,由乡组织委员梁盈同志分管人事工作。凡涉及乡干部、村干部选拔任免、人员岗位变动、人员调动以及考核奖惩等事项,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和综合考察的基础上,由分管领导综合各方意见后拟定初步方案,经乡党委书记审定并提交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由分管领导严格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和相关工作程序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资产投资与管理。由副乡长胡志成同志分管资产投资与管理工作。本单位资产投资(基建工程)限额以上(按县有关规定),按规定应进行公开招标的资产投资,统一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资产投资(基建工程)限额以下(按县有关规定)、可以不招标的资产投资,按照基建工程管理有关规定,经乡主要领导审定并提交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由分管领导按相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一把手要加强对实施过程的监管。

第六条  一把手不直接分管项目计划安排。由副乡长胡志成同志分管项目计划安排工作。每年项目计划安排由相关办公室排出方案,分管领导审核,经乡主要领导审定并提交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予以实施或向上申报。项目计划安排立项后,分管领导负责牵头组织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管验收工作,定期向乡主要领导、班子集体汇报项目进展情况。

第七条  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行政审批。党委副书记琚郑菁同志分管行政审批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程序要求,按照领导班子分工情况,由相关班子成员认真开展行政审批前的审核,由分管行政审批领导统一审批。重大事项必须按照“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规定提交乡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行政执法。由人大主席王全寿志分管行政执法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程序要求,按乡领导班子分工情况,由相关班子成员负责行政执法前审核,由分管行政执法领导负责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一般执法事项,相关办公室(中心)具体实施。重大事项必须按照“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规定提交乡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一把手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由乡宣传委员吴丽娟同志分管物资采购工作。每年度列出单位物资采购计划,物资采购计划经乡主要领导审定并提交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小额度的物资采购,由各线负责人向综合督考办提出申请,综合督考办审核、汇总,分管物资采购领导审核。小额度的物资采购,经乡领导同意,由综合督考办负责采购。较大额度的物资采购,经单位主要领导审定并提交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按程序进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采购。

第十条 一把手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切实加强对班子成员分管工作情况的监管,防止权力失控。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正确规范行使职权,主动向一把手汇报,不断增强廉洁自律意识,慎重用权。乡纪委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能,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七不直接分管”制度实施细则的情形,要及时给予纠正,情节严重的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高效化,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浙江省党内监督十项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大桥头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大桥头乡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决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以及相关规定,保证决策内容和程序合法合规。

(二)坚持科学决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运用科学方法,进行决策的前期调研论证和综合评估,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的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三)坚持权限决策。乡党委、政府按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进行决策;

(四)坚持民主决策。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根据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民主决策。充分发扬民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策。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范围包括: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一)重大事项决策

 1.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重大决策部署,并结合实际,研究提出贯彻执行的具体意见;

2.研究讨论本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大事项,并作出决定。主要指涉及全局性、倾向性的大改革方案、政策;制定乡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等;

3.研究讨论决定本乡党的建设工作举措(讨论决定党员发展等)、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事项;

4.乡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内设机构设置、调整的研究决定;

5.乡重要工作制度、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变更及废止;

6.责任事故、突发事件、防汛防火抗旱抗灾等事关社会安全稳定和谐大问题的处置原则及应对方案;

7.其它需要提交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

1.单位中层干部的选拔和任免,后备干部的推荐和管理;

2.村干部的推荐、选拔、任免;

3.单位公开招考(聘)工作人员;

4.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推荐提名;

5.申报县级以上各类先进个人或集体;

6.对违纪党员干部的处理决定;

7.其他须经集体研究决定的有关人事的重要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乡财政投资5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2.乡财政投资3万元以上的大宗物资、设备采购等;

3. 3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处置、不动产购置,大宗房屋修缮项目安排;

4.对内对外3万元以上的合资、合作、担保等项目;

5.年度大实事工程项目及其它重要项目安排;

6.大招商引资项目推进;

7.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大项目安排。

(四)大额资金使用

1.单位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安排;

2. 乡财政投资3万元以上的各类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与管理;

3.超财政预算的资金使用安排;

4.建筑和交通工程建设项目估算价在10万以上,其余项目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的招标项目;

5.大型会议、对外投资、各种赞助以及3万元以上的办公设备购置;

6.一次性在3万元以上的大额资金支出和非生产性支出的资金安排;

7.其他需要研究的资金使用。

第三章  决策程序及规则

第五条  在履行决策准备程序时,涉及专业性、技术性、法律性较强的“三重一大”事项,遵照有关规章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主要程序。

(一)酝酿准备

1.征求意见。“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由分管领导牵头负责进行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组织专家推荐、技术咨询、决策评估;社会涉及面广、与群众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通过举行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听取意见,扩大群众参与度。

2.酝酿沟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班子成员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内容涉及多个办公室(中心)的,各办公室(中心)分管领导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凡应协调而未协调或者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议题,一般不提交会议讨论。

3.决策提议。班子成员提出的决策建议或者经分管领导审核的决策建议,严格请示汇报制度,经主要领导确认后,进入决策程序;主要领导提出的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除遇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4.会前告知。对进入决策提议的事项,分管领导组织准备上会的规范化材料,议题的有关材料要在领导班子会议召开前1天送达参会人员,并保证其有必要时间了解相关情况。参加会议人员要认真阅读,作好发言准备。

5、会议召集。乡领导班子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遇到大事宜可随时召开。会议由乡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也可以由党委书记委托乡长召开并主持。

(二)集体决策

1.会议人数。审议“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2.发表意见。在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一般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办公室(中心)负责人介绍上会材料,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进行讨论。对决策建议,由班子成员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3.末位表态。实行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末位表态”制度,即班子主要负责人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汇总讨论情况,发表意见。班子主要负责人不得先行表明意见想法。

4.会议表决。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进行表决,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对意见比较一致的议题,形成会议决定;对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特殊情况下,可将不同意见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

5.会议记录。对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应原原本本记录并存档。

6.组织旁听。领导班子可根据议题内容,视情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人员、中层干部等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没有表决权。

7.会议纪律。会议在讨论与参会成员本人及其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

第四章  决策实施

第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第八条  班子成员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班子成员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要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如遇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或上级组织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第九条  充分发挥纪检监察组织的作用,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跟踪检查决策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并向班子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报告。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外,应按照规定进行公开。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条   在执行“三重一大”制度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未经集体讨论,而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或由于紧急情况,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由个人决策,事后不及时通报的;

(二)未向领导班子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

(三)不遵守、不执行集体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四)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不及时报告和采取措施纠正的;

(五)其他因违反“三重一大”制度而造成失误的。

第十一条  领导班子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事实、性质、情节承担责任,依纪依法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其他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责令检查及纠正、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辞职、免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凡需追究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责任追究的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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