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2165835-037/2018-5338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18-07-17 | |
发布单位: | 县国土局 | 有效性: |
02165835-037/2018-53386
主动公开
2018-07-17
县国土局
发布时间:2018-06-20 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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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2018〕第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以及《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18年06月12日作出浙土字A〔2018〕—0051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我市征收集体土地12.4205公顷。现将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常山县2018年度计划第一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及范围(见用地规划红线图 )
乡(镇) | 村 | 征收土地面积 | 总面积 | |||||
耕地 | 园地 | 林地 |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 建设用地 | 其他农用地 | |||
青石镇 | 溪口村 | 0.3694 | 0.3694 | |||||
新昌乡 | 西源村 | 0.5439 | 0.5439 | |||||
招贤镇 | 泉目山村 | 3.3360 | 0.0050 | 0.0175 | 3.3585 | |||
招贤镇 | 泉目山村 | 1.0424 | 1.0424 | |||||
招贤镇 | 泉目山村 | 1.7112 | 0.0266 | 0.9485 | 2.6863 | |||
招贤镇 | 大弄村 | 0.2553 | 0.0536 | 0.0797 | 0.3886 | |||
招贤镇 | 象湖村 | 0.0800 | 3.0619 | 0.2081 | 3.3500 | |||
芳村镇 | 新桥村 | 0.3385 | 0.0096 | 0.3481 |
三、被征地村及土地面积(单位:公顷)
招贤镇 | 古县畈村 | 0.3333 | 0.3333 |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征收土地按常政发〔2017〕80号文件规定,征地区片综合补偿标准:一级耕地、园地、农水养殖用地、建设用地为5.8万元/亩,坡园地、坡旱地3.9万元/亩,林地、未利用地2.9万元/亩;二级耕地、园地、农水养殖用地、建设用地为4.7万元/亩,坡园地、坡旱地3.8万元/亩,林地、未利用地2.4万元/亩;三级耕地、园地、农水养殖用地、建设用地为4.1万元/亩,坡园地、坡旱地3.7万元/亩,林地、未利用地2.1万元/亩。
征收土地范围内涉及集体土地房屋拆除的,按常政发〔2012〕74号、常政发〔2014〕11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被征地人员安置办法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常政发〔2015〕13号、常政发〔2017〕80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其他
请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它有关证明材料,于2018年6月30日前到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征地调查结果为准。
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凡在征地范围内抢建、抢种的地面附着物不予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江省人民政府浙土字A〔2018〕—0051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常山县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