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2165835-037/2018-0274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18-04-27 | |
发布单位: | 县国土局 | 有效性: |
02165835-037/2018-02747
主动公开
2018-04-27
县国土局
发布时间:2018-04-26 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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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8] 第4号
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现就2017年度常山县“坡地村镇”建设用地试点项目第二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2017年度常山县“坡地村镇”建设用地试点项目第二批次建设用地。
2、项目用地位置:大桥头乡浮河村。
3、批准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浙土字H[2017]-0033号;批准时间:2018年03月13日。
4、批准征地面积:项目用地面积3.3946公顷(农用地转用1.2731公顷,已经衢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集体土地3.3946公顷)。
二、征地补偿安置依据:按照常政发(2017)80号、常政发(2015)13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常政发(2017)80号文件规定执行,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
四、农业人口安置办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常政发(2015)13号文件规定执行,采用社会保障、留地安置、货币安置等方式进行安置。
五、其他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常山县国土资源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征地补偿标准有异议,有申请协调和裁决的权利。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可向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常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申请人可按规定的程序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征地补偿争议协调裁决期间,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的,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衢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联系人:蒋顺祥 联系电话:5017802
特此公告
常山县国土资源局
2018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