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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2165835/2025-8528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5-09-10 | |
发布单位: | 常山县征迁事务中心 | 有效性: |
02165835/2025-85283
主动公开
2025-09-10
常山县征迁事务中心
发布时间: 2025- 09- 10 19: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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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常山县龙门路和孔家坞片区城市有机更新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
实施征收决定的公告
因公共利益需要,本机关于2025年9月10日依法作出了《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常山县龙门路和孔家坞片区城市有机更新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常政征〔2025〕1号)(以下简称《征收决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常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详见《常山县龙门路和孔家坞片区城市有机更新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图》。
二、房屋征收部门:常山县征迁事务中心。
三、征收实施单位:常山县天马街道办事处。
四、上述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五、征收补偿方案: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以《常山县龙门路和孔家坞片区城市有机更新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为准。
六、签约期限及搬迁腾空期限:签约期限及搬迁腾空期限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通告。具体签约事宜由征收实施单位办理,征收部门负责监督指导。被征收人应当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规定的搬迁腾空期限内完成腾空。
本项目为旧城改建项目,被征收人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比例达到80%的,补偿协议生效;否则补偿协议不生效,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
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被征收人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签订补偿协议。在规定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本机关依法作出补偿决定。依照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实施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七、被征收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衢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咨询地点、监督电话:被征收人可以向常山县天马街道办事处咨询,咨询地点:天马街道定阳南路181号,咨询电话:5890596;监督电话:5665290。
特此公告。
常山县人民政府
2025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