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裁量基准清单
索引号: | 11330822MB1897964F/2025-8362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5-07-09 | |
发布单位: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有效性: |
11330822MB1897964F/2025-83620
主动公开
2025-07-09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发布时间: 2025- 07- 09 15: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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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裁量基准清单 | ||||
序号 | 事项代码 | 事项名称 | 处罚条款和内容 | 裁量基准 |
1 | 330224001005 | 对抚恤优待对象、其他人员冒领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行政处罚 | 抚恤优待对象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取消相关待遇、追缴违法所得,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冒领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二)伪造残情、伤情、病情骗取医药费等费用或者相关抚恤优待待遇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抚恤优待待遇的。 | 暂无 |
2 | 330224001003 | 对抚恤优待对象、其他人员出具虚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行政处罚 | 抚恤优待对象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取消相关待遇、追缴违法所得,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冒领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二)伪造残情、伤情、病情骗取医药费等费用或者相关抚恤优待待遇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抚恤优待待遇的。 | 暂无 |
3 | 330224002004 | 对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行政处罚 | 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暂无 |
4 | 330224001001 | 对抚恤优待对象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行政处罚 | 抚恤优待对象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取消相关待遇、追缴违法所得,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冒领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二)伪造残情、伤情、病情骗取医药费等费用或者相关抚恤优待待遇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抚恤优待待遇的。 | 暂无 |
5 | 330224002003 | 对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行政处罚 |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暂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