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2165835-037/2025-8292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5-06-04 | |
发布单位: | 县资规局 | 有效性: |
02165835-037/2025-82921
主动公开
2025-06-04
县资规局
发布时间: 2025- 06- 04 11: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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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常山县“通则式”村庄规划管理规定》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自然资源厅中共浙江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深化“千万工程”提升乡村地区规划管理水平的通知》文件精神,按照《浙江省“通则式”村庄规划管理规定工作指引(试行)》,结合我县实际,编制了《常山县“通则式”村庄规划管理规定》,为提高公共参与,广泛凝聚社会共识,现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和建议。
一、公示时间
2025年6月4日至2025年7月5日,公示期30日。
二、联系电话
0570-5032050
三、通信地址
常山县白马路161号,常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土空间规划科,邮政编码324200。
(请在信封上标注:常山县“通则式”村庄规划管理规定意见建议。)
四、公示内容
附件:1.关于《常山县“通则式”村庄规划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2.《常山县“通则式”村庄规划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常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6月4日
附件1
关于《常山县“通则式”村庄规划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基本情况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乡村振兴的重要指示精神,提升乡村地区规划管理水平,加快实现乡村地区规划管理全覆盖,常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草拟形成《常山县“通则式”村庄规划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二、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自然资源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提高村庄规划编制质量和实效的通知》和《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中共浙江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深化“千万工程”提升乡村地区规划管理水平的通知》等精神文件,以及《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规范标准的要求,结合常山县乡村实际管理需要,制定本“通则式”村庄规划管理规定。
三、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通过本通则的编制,解决城镇开发边界外未编制村庄规划地区的规划许可依据问题,满足全域全要素管控要求,落实开发边界外乡村地区“约束指标+分区准入”的管制方式,加快实现乡村地区规划管理全覆盖。
四、主要内容
本通则包含了总则、总体要求、建设指引、规划许可、实施管理和附则六个章节28个条文。明确了乡村地区控制线管控传导、约束指标管控、分区准入管控,以及农村居住用地、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乡村三产融合用地、土地整治和生态修复工程、乡村建筑风貌等的重点管控指引要求,针对不同建设项目,形成了三种许可情形规定作为审批依据。
附件2
常山县“通则式”村庄规划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编制目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乡村振兴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自然资源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提高村庄规划编制质量和实效的通知》和《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中共浙江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深化“千万工程”提升乡村地区规划管理水平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落实城镇开发边界外乡村地区“约束指标+分区准入”的管制方式,加快实现乡村地区规划管理全覆盖。根据《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规范标准的要求,结合常山县乡村实际管理需要,制定本“通则式”村庄规划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通则”)。
第2条 编制原则
坚持规划引领,合理布局。先规划、后实施,通盘考虑村民住房建设、乡村产业发展、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需求,引导乡村地区统筹开展各类开发保护利用活动。
坚持底线思维,保护优先。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切实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规则开展建设活动,强化底线约束,落实底线管控。
坚持存量挖潜,高效利用。正确处理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严控村庄建设用地总量,深入挖潜存量村庄建设用地,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效率、促进高质量发展。
坚持以人为本,振兴乡村。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依法保障农民土地合法权益,分类有序落实乡村用地需求,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增美。
坚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发掘乡村资源资产优势,引导乡村人居环境改善和空间布局优化,延续原有村庄空间肌理,保护历史文化名村和传统村落格局,体现地域乡土特色,塑造美丽乡村风貌。
第3条 适用范围
(1)本通则适用于城镇开发边界外,未编制村庄规划(详细规划)的村庄范围。具体适用范围参照《浙江省自然资源厅中共浙江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深化“千万工程”提升乡村地区规划管理水平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4〕8号)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城镇开发边界外,需重新编制村庄规划(详细规划)的及正在编制村庄规划(详细规划)但尚未依法批准的村庄范围,暂时以本管理规定为依据;已编制并依法批准村庄规划(详细规划)的地区,以村庄规划(详细规划)为依据。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4条 落实控制线管控传导
严格落实“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传导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村庄建设边界和其他重要控制线管控要求。相关控制线确需调整的,应遵从国家、浙江省和地方相关规定执行。
(1)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5.98万亩,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7.62万亩。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2)落实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296.88平方千米。生态保护红线一经划定,未经批准,严禁擅自调整。
(3)落实各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建设边界管控要求。村庄建设边界是规划期内相对集中开展村庄建设的空间范围,边界内用地优先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和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需求,涉及新增用地的农民建房、农村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不应在村庄建设边界外选址。确需选址在村庄建设边界外的少量乡村基础设施、零星乡村产业用地,在符合相关空间控制线管控要求的前提下,通过落实规划预留村庄建设用地指标或缩减村庄建设边界内新增潜力空间规模等方式落地建设。未划入村庄建设边界的现状建设用地,应以保留和缩减为主,严格控制翻建、改建、扩建等行为。
(4)落实国土空间规划中确定的其他重要控制线管控要求。包括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粮食安全控制线、生态环境控制线、基础设施控制线、灾害防治控制线、风景文化控制线等,应严格按照规划执行相应控制距离、管控范围的要求。
第5条 深化“千万工程”建设
深化“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推进未来乡村连片发展,持续提升乡村风貌,优化乡村空间布局。有序推进偏远零散自然村整村搬迁,加快人口集聚共富。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建立健全实施“千万工程”工作的要素保障机制,每年安排不少于百分之五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用于保障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用地。
第6条 集中集约布局
(1)村庄建设用地选址布局应节约集约,尽量利用现状闲置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合理避让各类国土空间控制线,并满足防灾减灾、邻避环保、交通便利、历史文化保护等要求。
(2)严格落实常山县对禁限建村的相关管理政策,经确定的限建村和禁建村应不得新增建设用地。其中禁建村应逐步实现异地搬迁,引导到集聚点;限建村可原址拆建或利用既有建设用地建设。
(3)选址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内的建设用地应按照经批准的相关规划执行。
第7条 分区准入管制
落实上位规划用途分区管控要求,各用途分区内的开发保护利用活动应符合常山县乡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对该区域控制线、功能、布局、指标和名录“五位一体”的传导规定和最新浙江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的管控要求。
第8条 约束指标管控
传导落实上位规划划定的详细规划编制单元,本通则规定范围内村庄开展国土空间开发、利用、修复等行为应符合上位规划传导的指标约束要求。
第三章 建设指引
第一节 通用指引
第9条 建设选址一般原则
(1)原则上应布局在村庄建设边界内,优先利用原有闲置宅基地、村内空闲地、未利用地、荒坡地等,确需布局在边界外的村庄建设用地应符合分区准入及空间控制线的管控要求。
(2)应选址在环境适宜、交通便利、配套完善的地段,并满足防灾减灾、公共安全和公共卫生的要求。
(3)应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及村庄布点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等国土空间相关专项规划的管控要求。
第10条 建筑高度控制
乡村地区建筑高度应满足安全、日照、通风等基本要求,原则上不得建设高层建筑。农村自建住宅不得超过三层,架空层层高超过220厘米按照一层计算,原则上每户住宅檐口高度(从室外地坪起算,平屋顶算至女儿墙,坡屋顶算至檐口)不超过10米。乡村三产融合用地项目建筑高度原则上应当控制在15米以下。建设项目确需提高建筑高度控制标准的应当进一步论证。
乡村地区建筑地下空间利用需带设计图纸审批,深度不超过2.2米,不得超过住宅主房的批准范围,四周不得开门窗,不得人为抬高室外地坪高程,不得破坏地下管线,不得对相邻的建(构)筑物、附着物造成损害,且须处理好四邻关系。
第11条 建筑临距控制
(1)新建建筑间距应符合消防、卫生、环保、防灾、工程管线管廊、古树名木和建筑保护等要求,不得妨碍道路交通,不得侵占公共绿地、邻里通道,不得影响毗邻建筑通行、采光、排水、用电和正常使用,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标准要求。
(2)新建建筑临道路退距应符合以下规定:沿铁路、公路两侧新建、扩建的村庄建筑,应当符合《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以及其他铁路和公路相关管控规定;沿村庄内部道路两侧新建、扩建的村庄建筑,最突出部位后退村庄主要道路原则上不少于1.5米,且村庄建筑临路方向宜与同侧现状建筑外墙面边界齐平,保证沿路建筑的整齐美观。
(3)在符合消防、抗震、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工程管线、人防疏散、建筑保护、施工安全、建筑设计规范、文物古迹保护、公路退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建筑间距及退让确实有困难的区域,需做好四邻关系的协调处理。
第12条 建筑风貌指引
村庄建筑应尊重周边环境和建筑现状,融合常山地方文化,体现浙派民居风格、彰显常山地域特色,强化管线建设的规范化和管理的长效化,并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对村庄风貌的相关规定。农村自建住房建设鼓励使用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
第13条 土地复合利用
在符合规划导向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鼓励功能互利、环境要求相似或相互无不利影响的设施进行综合设置,提升土地使用效率。鼓励乡村公共管理、托幼、养老、医疗等设施空间复合使用,给排水、通讯、邮政快递等设施按非独立占地的附属设施配置。在坚持“农地农用、以农为主”等原则的基础上,探索“农业+”“生态+”等兼容和复合模式,发掘各类用地的多种价值。鼓励相邻村庄联合配置公共设施,实现共建共享。
第二节 分类指引
第14条 农村居住用地指引
(1)农村宅基地应严格执行农民“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另行选址建房的,必需拆除原旧房,并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不能拆除的,也需要通过收储、调剂等法定方式予以处置。农村宅基地布局应集约节约利用土地,严格控制宅基地面积,提倡联排式建设。
(2)宅基地面积标准和建设要求应符合《常山县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常政发〔2023〕4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建房改革的通知》(常自然资规〔2019〕124号)及最新常山县有关农民建房相关要求。
第15条 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指引
(1)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配置应落实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等上位规划及其他相关专项规划的布置要求,并充分结合村民生产生活方式进行合理布局。
(2)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宜相对集中布置,新建设施原则上应往中心村、适建村集聚。基础设施布局需充分考虑地形地貌和邻避距离等要素,在满足功能需求的前提下减少对环境和生活的影响。
(3)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还应满足所对应的各类标准规范的最新要求。
第16条 乡村三产融合用地指引
乡村三产融合项目建设用地应符合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乡村振兴用地政策指南(2023年)》、《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促进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等最新政策文件要求。
(1)直接服务种植养殖业的农产品加工、电子商务、仓储保鲜冷链、产地低温直销配送等产业,原则上应集中在村庄建设边界内。
(2)利用农村本地资源开展农产品初加工、发展休闲观光旅游而必须的配套设施建设,可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高标准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和生态保护红线、不突破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等约束条件、不破坏生态环境和乡村风貌的前提下,在村庄建设边界外安排少量建设用地,实行比例和面积控制,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供地手续。
(3)规模较大、工业化程度高、分散布局配套设施成本高的产业项目要进产业园区;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加工项目要向县城或有条件的乡镇城镇开发边界内集聚,其中农产品精深加工和关键物流节点项目原则上要集中布局到县城或乡镇产业园区。
(4)严禁违规占用耕地进行农村产业建设,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永久基本农田“非粮化”,不得造成耕地污染。严禁破坏自然地理景观、生态系统稳定性、生物多样性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准入。不得以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为名开发商品住宅、别墅、酒店、公寓等房地产项目及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不得以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为名进行挖山填湖、削峰填谷、挖田造湖造景或成片毁林、破坏水域水系等行为;不得将农业规模化经营配套设施用地改变用途或私自转让转租;不得擅自将农业设施用地改变用途;不得引入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能、列入国家禁止类产业目录的、污染环境的项目;不得以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为名开展其他国家、浙江省和衢州市规定禁止的建设行为。
第17条 土地整治和生态修复工程指引
(1)总体要求
建设项目应符合常山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及土地整治和生态修复相关年度计划,严格执行相关行业领域技术规范。严禁以土地综合整治名义随意调整、占用生态保护红线。严禁破坏生态环境挖山填湖,严禁违法占用林地、湿地、草地,禁止砍伐、非法移植古树名木,不得以整治名义擅自毁林开垦,不得开展其他相关政策禁止的行为。
(2)农用地整治
落实最新政策要求,实施“多田套合”农用地布局优化,推进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积极推进宜耕后备资源开发,审慎稳妥开展耕地功能恢复,有序推进林耕置换。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的,应坚持“总体稳定、微调优化”的原则,重点对布局零星、破碎、散乱和配套设施不完善、不便耕种的地块进行调整。
(3)建设用地整治
落实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等上位规划及其他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适应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需要,对农村零散、闲置、低效建设用地进行整理盘活,提升土地资源配置效率和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为保障农民合理居住需求、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提供用地支撑。引导开发边界外、村镇周边的“低小散”工业用地向产业平台集聚,推动低效利用、高污染、高能耗的工业用地进行搬迁复垦。引导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内不适合人类居住的山区村和重大交通、水利项目内的村庄向城镇集聚。
(4)生态修复
保护修复自然生态本底,严守生态保护红线。适应美丽乡村建设需要,实施农村地区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协同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落实上位规划确定的生态网络格局,推进林地生态修复、水生态修复、湿地生态修复、矿山生态修复等工作。保障实施钱塘江源头区域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森林双量精准提升和生物多样性维护工程、森林生态廊道建设工程、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矿山修复治理与综合利用工程、安全水利网络建设工程等工程。
第四章 规划许可
第18条 总体要求
国土空间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各类村庄建设用地原则上应依据经依法批准的村庄规划(详细规划)核发规划许可。
未编制村庄规划的村庄地区,在村庄建设边界内符合条件的农民建房、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乡村产业项目建设等情形,可依据本通则的相关规定办理规划许可。较大规模的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乡村产业项目建设、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情形,原则上应编制村庄规划(详细规划)作为规划许可的依据。
对符合《衢州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项目清单》的建设项目,在符合市容环卫标准和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下,可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19条 分类管理
(1)对于直接依据本通则核发规划许可的情形,可依据通则中明确的相关规划指标要求,办理规划许可。
(2)需补充编制重点地块图则后作出许可的情形,需编制重点地块图则,明确地块各项主要管控要求后,按照图则规定的内容办理规划许可。
(3)不适用通则的情形,后续可依据相关政策要求编制村庄规划(详细规划)或项目规划落实方案,作为规划许可依据。
第20条 重点地块图则管理
(1)重点地块图则编制应遵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经批准的图则,是规划管理和行政许可的重要依据。重点地块图则应明确地块编号、地块位置、用地面积、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限高、建筑退让等控制性内容,以及建议机动车出入口方位、建筑风貌、设施配套等指引性内容。
(2)重点地块图则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或联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方案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单位应当依法将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示的时间不少于10日。
第五章 实施管理
第21条 规模管控
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立包含村庄建设用地规模、预留指标、复垦指标管理等内容的实施台账,实行年度规模管控。引导村庄土地利用结构优化,加大对村庄存量建设用地的挖潜,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确保至2035年永久基本农田面积、生态红线保护面积不减少,县域城镇开发边界外村庄建设用地规模不超过2020年城镇开发边界外村庄建设用地规模。
第22条 公众宣传
本通则经批准后应积极向公众宣传,将成果中关于农村居住用地、乡村建筑风貌管控、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乡村产业用地、土地整治和生态修复工程等指引要求和重要管控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强化基层规划意识,促进村民自治,创造共建美好家园的氛围。
第23条 过程监管
本通则在实施过程中,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本通则明确的管控要求,严格规范各类乡村用地建设行为,并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系统强化跟踪管理、开展监督评估。
第24条 评估调整
根据实施情况适时开展对本通则的评估调整。因乡村地区开发保护利用需要,以及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情形确需修改本通则的,应当由组织编制机关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并按照原审批程序组织修改、报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简政放权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通则修改原则上不能突破县乡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约束性指标。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先修改相应层级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本通则实施后新编制村庄规划(详细规划)的区域,应做好通则与本通则实施情况的衔接工作。
第25条 其他事项
本通则规定的相关事项如上级部门有新规定的,按照最新要求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26条 解释权属
本通则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27条 生效日期
本通则自常山县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施行,试用期两年。
第28条 规定用语
在执行本通则的条文时,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要求为:“应符合....的规定(要求)”或“应按照.....执行”,如相关标准、规范有更新,按最新文件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