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山县紫港街道办事处
强制拆除决定公告
当事人王雨林、傅枫桦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一案,本机关于2025年4月10日作出常紫办强拆决字〔2025〕第010号强制拆除决定书,决定:
限当事人王雨林、傅枫桦于2025年4月23日前自行拆除位于常山县紫港街道百悦城C区3幢5单元101室正下方的建(构)筑物,该建(构)筑物为砖混结构,与3幢5单元电梯厅相连,墙体未粉刷涂漆,墙体上部用钢筋混凝土搭建的楼板已被户主自行拆除。墙体由户主自行从2.2米高拆至1.5米高,形成的封闭空间面积约51.8平方米。
逾期仍未拆除的,本机关将于2025年4月25日08时00分起依法予以强制拆除。请当事人王雨林、傅枫桦于2025年4月25日前自行清理存放于将被强制拆除的违法建筑物内的财物,并于2025年4月25日08时00分到达现场配合拆除。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公告。
常山县紫港街道办事处
2025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