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4- 09- 06 08: 53
信息来源: 常山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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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内容
关于取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待遇等待期的建议
医疗保险是关乎民生的一件大事,建立完善的医疗保险制度会促进社会的进步和生产的发展。医疗保险对患病者给予经济上的帮助,有助于消除因疾病带来的社会不安定因素,同时也是调节收入差别,体现社会公平性的重要手段。通过征收医疗保险费和偿付医疗保险服务费用来调节收入差别,是政府一种重要的收入再分配的手段。
现阶段,随着人民的生活水平的提高,群众的安全意识有所提高,保险意识日益增强。群众对交纳医保的意愿也日益提高,这一部分是政府的宣传的作用,更多的是受益于享受到医保带来的实实在在的待遇优惠。
但是随着群众对政策的理解深入,部分人群反映的一些涉及医保的问题也同样值得我们思考。其中反映最大的问题就是医保断保后续保等待期的问题。下面就针对这一问题,从几个方面分析一下断保后续保等待期的问题:
一、主要影响人群:
1. 大学生毕业未就业人员。大学生毕业未就业人员工作不稳定,不能获得稳定的收入,甚至部分人群为了降低生活成本选择不交纳社保,只交纳医保。原先在大学内交纳的医保,如在我县重新交纳医保,首先需要在缴纳地停保后再续保,这中间需要3个月的等待期。
2. 社会失业就业等待期。失业人员在原单位停保后,这类人员往往会忘记交纳医保,或者因为这个等待期而选择不交纳,造成了医保的空白期。
3. 返乡就业、创业人员续保等待期。在外务工人员返乡就业、创业,同样也需要在缴纳地停保后再续保,也是需要3个月的等待期。
4. 上年度断保人员续保等待期。据本人了解,这部分人群的投诉率是最高的。造成上年度断保的原因很多:一是绑定的银行卡未有足够的额度扣费;二是银行卡遗失,未能及时更新;三是在规定期限内存入足够的额度;三是未能和银行签约,导致未能扣费;四是保险意识不够,认为这钱是白交的,不愿续费等等原因导致了上年度缴费失败。继而引发了下一年度需要使用医保时不能及时享受到待遇。
5. 部分外地中小学学生续保等待期。一些中小学升学时选择在外地就学,尤其是在外省就读的学生,部分家长比较纠结医保的缴费地。如在外地缴费,那么回常是势必会面临等待期的影响。
二、现有政策
据本人电话咨询医保相关单位,我县除新生儿即时享受待遇外,其余人员均需3个月的待遇等待期。中途缴费仍需交纳全额的医保费用。
三、影响:
1. 等待期遇上疾病,待遇享受不到。这是最坏的结果,如群众遇上大病,需要自己承担所有的医疗费用,不仅加重了家庭负担,同时也会给病患者带来心理负担,不利于家庭和社会稳定。
2. 中途缴费仍需交纳全额的医保费用。2024年的医保费用提高到了590元/人/年,如一家庭4人需要中途缴费,则需要2360元。这对于一个普通家庭来说相当于一个月所有的支出。中途全额缴费势必会引起不满的情绪。
3. 信访突出。目前针对医保的投诉,最多的是错过了医保的交纳期限,未能享受到医保的政策。
四、建议
1. 建议取消等待期,所有人员按照缴纳费用的次日开始享受待遇直到本年度的年终。
2. 建议按照等额月份缴纳医保费用。如:当年6月缴纳医保费用,即缴纳一半的医保费用。
3. 建议适当扩大农保的医保报销范围,减少负担。
答复意见
关于取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待遇等待期的建议的答复
郑继慧代表:
感谢您对常山医保事业的关心与支持!您所提的《关于取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待遇等待期的建议》,我局已收悉,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后,现答复如下:
医疗保障是社会保障的重中之重,关系着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福祉。以群众健康需求为导向,织密织牢医疗保障网,是医保部门一直以来的工作目标。随着医疗保障制度日益健全,群众看病就医负担持续减轻,全民健康水平显著提升,百姓医保获得感不断提高。您在提案中提到的建议非常中肯,对推动我县医疗保障工作具有很大的参考价值,我们将结合工作实际不断予以完善落实。
我国实行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参保人共同筹资建立医保基金,通过大数法则分散疾病带来的风险,实现了全体参保人中患病与健康人群之间的互助共济,体现了风险共担、共建共享的基本原则,为参保人提供公平适度的基本医疗保障待遇。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以下简称“居民医保”)是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广泛性、共济性等特点,是五大社会保险中参保人数最多的一种。为更好地稳固提升居民医保参保质量,我市在基本医保制度实践过程中相应细化完善了相关规定,以促进制度稳定可持续发展。
一、实行“待遇等待期”确有必要,中途参保仍需“全额缴纳”
待遇等待期是指参保人断交医保一定时间后,即使再次参加医保,也无法立即享受医保待遇,需要等待一段时间才能使用医保报销,这段时间就是医保待遇等待期。我国居民医保实行自愿参保,按年定额筹资,一般在每年9月至12月集中征缴次年保费。为加强参保征缴工作,通过设置待遇等待期、中途参保全额缴纳作为防范个人“有病临时参保、无病不参保”道德风险的政策工具,有助于引导居民连续参保、防范选择性参保,能够更好地保障参保居民医保权益,更好地贯彻社会保障体系的公平性原则。
二、居民报销比例“稳步提高”,“共同富裕”势在必行
近年来,居民医保报销比例逐年提升,保障待遇不断提高。就衢州市居民医保门诊待遇为例,根据《衢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衢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衢政发〔2014〕52号)文件精神,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一个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1500元;在实施药品零差率销售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普通门诊诊查费,基金支付7元。2021年,衢州医保新政实施,居民医保门诊待遇大幅提高,根据《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衢州市医疗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衢政发〔2020〕26号)文件精神,参保人员非慢性病门诊的医疗费用与慢性病门诊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之和,最高支付限额为1800元;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基金支付2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基金支付20%。对精神科、儿科、中医科三类专项疾病统筹区内普通门诊就诊的,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基金支付增加5个百分点,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基金支付增加10个百分点。可以说,居民医保“含金量”逐步提高。下一步,我们将不断完善门诊保障措施,合理提高居民医疗费用待遇,进一步减轻群众自付负担。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与监督,也期待您日后继续支持医疗保障工作,为我们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