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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常山县农民集聚“市域一体使用房票”实施细则(试行)》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6-24 17:38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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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农民集聚、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根据《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衢州市市域一体使用房票的指导意见(试行)》等文件,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常山县农民集聚“市域一体使用房票”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将该文件的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示时间内通过信函等书面方式及时反馈至常山县农业农村局。

公示时间:2024年6月24日-7月3日

联系人:常山县农业农村局

联系电话:0570-5651659

地址:常山县白马路53号县农业农村局副楼205室

邮编:324200

  

常山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6月24日



关于《常山县农民集聚“推行市域一体使用房票”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根据《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衢州市市域一体使用房票实施意见(试行)》等文件精神2024年1—6月,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资规局、住建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对《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山县农民宅基地资格权改革推行农民“集聚券”促进新型城镇化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常政发[2023]9号)文件的调整进行研究,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起草并形成《常山县农民集聚“市域一体使用房票”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二、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是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需要。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我县农民集聚工作,全面提升农民群众进城入镇集聚安居的积极性,有力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需要《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山县农民宅基地资格权改革推行农民“集聚券”促进新型城镇化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常政发[2023]9号)文件进行调整,制定与我县推进乡村振兴相适应的农民集聚政策。

2.是落实市域一体使用房票部署的需要。对照《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衢州市市域一体使用房票的指导意见(试行)》等文件,需要制定与市域一体使用房票要求相适应的农民集聚转化安置房票政策

三、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1.进一步规范农民集聚转化安置房票的相关补偿和补助标准

2.进一步规范整自然村搬迁的认定标准;

3.进一步明确市域一体使用房票的相关办法。

四、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1.明确农民集聚转化安置房票的定义

2.明确农民集聚转化安置房票使用对象;

3.明确农民集聚转化安置房票使用方式;

4.明确农民集聚转化安置房票补偿补助的内容和标准;

5.强化农民集聚转化安置的各项保障措施。

五、起草过程

根据市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第五次例会精神,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资规局、县住建局、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于20241月份起开始研究我县市域一体使用房票政策,期间,在20244月—6月,先后多次组织县政府办、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资规局、县住建局、县司法局、县征迁事务中心、县农投集团和球川镇、芳村镇等单位进行集体讨论并征求意见和建议,并通过书面形式分别向县人大、县政协和县咨询委征求意见和建议,于2024624日形成《常山县农民集聚“市域一体使用房票”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常山县农民集聚“市域一体使用房票”实施细则

(试行)

(征求意见稿)

根据《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衢州市市域一体使用房票的指导意见(试行)》《常山县“市域一体使用房票”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制定本细则。

一、农民集聚转化安置房票

(一)农民集聚转化安置房票(以下简称房票),是指根据《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衢州市市域一体使用房票的指导意见(试行)》《常山县“市域一体使用房票”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将原农民“集聚券”更换成用于农民集聚对象在常山县本地及衢州市区范围内(包括柯城区、衢江区、智慧新城、智造新城,以下简称市区范围)购买新建商品住宅并以人民币为结算标的的特定凭证。

(二)房票仅限于农民集聚对象本户购房使用,不得转让、赠与、抵押、质押等。除用于租赁村集体公寓、老年公寓的农村住宅补偿外,不予直接兑换现金。房票自出具之日起,使用的有效期限为24个月(如需延长另行通告)。

二、使用对象

(三)符合《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山县农民宅基地资格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23]8号)关于“户”的认定标准,以“户”为单位参加农民集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体分为以下情形:

1.自愿退出户内现有农村住宅、宅基地和宅基地资格权的;

2.自愿退出户内现有农村住宅和宅基地,继续保留宅基地资格权的;

3.申请集聚时未审批建房,自愿退出宅基地资格权的。

(四)符合《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山县农民宅基地资格权改革推行农民“集聚券”促进新型城镇化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常政发[2023]9号)规定的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权利人,一本产权证仅集聚安置一个权利人。

三、使用方式

(五)购买常山县农民集聚房源信息库中商品住宅。集聚对象使用房票选购常山县农民集聚房源信息库中商品住宅的,以房票票面价值直接折抵购房价款。

(六)租赁村集体公寓。集聚对象使用房票租赁村集体公寓、老年公寓的,房票价值中的房屋补偿可以依据使用对象申请直接予以兑现,其余部分用以折抵租赁住宅的房屋租金。

(七)购买衢州市房源信息库中商品住宅。继续保留宅基地资格权和无宅基地资格权的集聚对象,按照《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衢州市市域一体使用房票的指导意见(试行)》(衢政发〔2024〕15号)等文件精神,可以使用房票购买衢州市房源信息库中常山县行政区域以外的商品住宅。

四、补偿补助内容和标准

房票价值由农村住宅补偿、宅基地补偿、宅基地资格权补偿和搬迁补助四部分组成,根据集聚对象不同情况分别计算。具体补偿补助标准为:

(八)农村住宅补偿。按照常山县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率进行核算和补偿,房屋成新率计算,框混结构房屋按照95%、砖混结构房屋按照90%、砖木结构房屋按照85%、泥木结构房屋按照80%计;本细则施行前未办理建房审批手续但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农村房屋,户内可审批面积按照房屋补偿价的90%计算。超建部分不予补偿,房屋装修不予补偿。

(九)宅基地补偿。以退出的房屋建筑占地(证载)面积为准,按照征地区片价的五倍进行补偿。退出的房屋有改扩建等情况导致建筑占地实际面积大于证载面积的,以证载面积为准;退出的房屋有倒塌、拆除等情况导致建筑占地实际面积小于证载面积的,以建筑占地实际面积为准。

(十)宅基地资格权补偿。以退出的宅基地资格权面积为准,按照200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通过流转等途径取得的户内宅基地资格权面积部分不予补偿。

(十一)搬迁补助。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别给予零星搬迁对象、整自然村搬迁对象和建档立卡低收入搬迁对象1万元/人、1.5万元/人和3万元/人的补助,不得重复享受;对农村宅基地上房屋权利人按照500元/㎡给予补助,每户补助上限为3万元。

(十二)下述人员不享有搬迁补助:

1.在申请人属地乡镇(街道)签署审核意见之日前已经死亡的人员;

2.因户口迁出等失去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

3.申请农民集聚时已经享受房改、住房补贴、住房保障等政策的人员;

4.搬迁后未退出宅基地资格权的人员;

5.按相关政策增计的虚拟人口;

6.其他按规定不能享受搬迁补助的人员。

五、保障措施

(十三)县集聚办负责房票申请对象资格审核、公开公示等工作;县住建局负责建立常山县农民集聚房源信息库并动态更新和公布房源信息;县农投集团负责统一收储运营集聚对象腾退和自愿转让的农村住宅、宅基地、承包地等,统一负责房票的各类补偿、补助资金筹措和价值兑付等工作。

(十四)集聚对象在原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拥有的农村承包地、山林等资产资源的承包权、使用权、收益权等各项权益不变。

(十五)县教育局负责做好搬迁农民子女入学服务,根据集聚对象购买城镇商品住宅所在片区,集聚对象子女和城镇居民子女享受同等教育权利和教育资源。

(十六)县劳动人事部门负责做好搬迁农民就业服务,加强转移劳动力就业创业培训,提升集聚对象就业技能素质,打造“零工市场”,优化公益性岗位配置,为集聚对象提供就业创业机会,促进增收共富。

(十七)县金融部门负责做好搬迁农民购房信贷服务,积极为集聚对象提供购房贷款产品,符合条件的集聚对象,可以按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商业贷款等。

六、其他规定

(十八)根据浙江省异地搬迁和衢州市农民共富搬迁统计口径等有关规定,将《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山县农民宅基地资格权改革推行农民“集聚券”促进新型城镇化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常政发[2023]9号)规定的整体搬迁、整村搬迁和集聚安置顺序调整如下:

1. 将整体搬迁和整村搬迁的认定标准统一调整为:①自然村80%及以上人口搬迁集聚的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促村;②自然村100%人口全部搬迁集聚的其他村。自然村的人口数据以本县民政部门提供的自然村人口统计数据为准。

2. 将原七类对象的集聚安置顺序统一调整为按照“即时申报、即时审核、即时安置”进行集聚安置。

(十九)集聚对象应当自集聚名单公示期满(公示情况有异议的,自异议排除之日)第二天起3个月内领取房票,逾期未领取的,视为集聚对象主动放弃购房安置权利。集聚对象领取房票后至房票有效期限截止日未购房使用的,房票自动作废且不给予价值兑现。

(二十)集聚对象(包括本细则实施前已经公示还未购房的对象)达到60周岁及以上的,可以由集聚对象指定的子女作为城镇商品住宅的产权共有人,与集聚对象一起使用房票购买常山县农民集聚房源信息库和衢州市房源信息库中的商品住宅进行集聚安置。

(二十一)鼓励衢州市其他县(市、区)按照市域一体使用房票规定,购买常山县商品住宅,房票价值按照出票地相关政策规定进行结算。

(二十二)集聚对象以房票折抵新建商品住宅的购房款,含首付款和车位、车库、储藏室等附属设施的价款。

(二十三)本细则试行后,《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山县农民宅基地资格权改革推行农民“集聚券”促进新型城镇化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常政发[2023]9号)关于宅基地上房屋退出补偿、宅基地退出奖励、非整自然村迁移奖励、整自然村迁移奖励(含自然村连片5户及以上整体搬迁)和进城入镇购房奖励等农民“集聚券”价值组成与核算的规定不再执行。

七、附则

(二十四)本细则试行前已经审核通过且经公示无异议的集聚券使用对象,仍适用《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山县深化农民宅基地资格权改革推行农民“集聚券”促进新型城镇化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常政发[2023]9号)规定;本细则试行后申报且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农民集聚对象,适用本细则规定。

(二十五)《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山县深化农民宅基地资格权改革推行农民“集聚券”促进新型城镇化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常政发[2023]9号)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地方,以本细则为准。

(二十六)本细则试行时间自2024年9月1日起至2025年3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