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4- 06- 17 19: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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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钱塘江中上游常山江(辉埠—双港口)航电枢纽项目一期工程常山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公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常山县人民政府于2024年4月30日在县政府官网及征收范围内公布了《钱塘江中上游常山江(辉埠—双港口)航电枢纽项目一期工程常山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5月30日;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被征收人常山县天马水电站(普通合伙)书面反馈意见一份,现将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情况
此次天马水电站对征求意见稿共提出8条意见,分别为:
1.此次征收是天马水电站整体征收,并非只针对国有土地上房屋,故建议标题修改为天马电站合伙企业整体征收补偿方案。
2.水电站征收范围因是天马水电站的全部资产,作为特殊征收物,应采用收益法评估作为对经营性损失的补偿,同时对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机械设备等进行补偿。
3.电站的评估内容和方法应采用收益法,同时要求由原来双方同意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在之前的评估报告上做必要修改。
4.对《征求意见稿》中的产权调换房源不满意,要求产权调换为将新建的天马电站予以整体置换。
5.对《征求意见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有异议。
6.对《征求意见稿》“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标准”有异议,认为无需支付该项费用。
7.对《征求意见稿》“征收奖励标准”有异议,认为该奖励标准不适用天马水电站,要求重新制定奖励办法。
8.对《征求意见稿》“户的认定”等有异议,建议另做规定。
二、对征求意见情况的说明
经研究,对常山县天马水电站(普通合伙)提出的异议,分别说明如下:
1.对第1条意见,此次征收依据的条例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且《征求意见稿》第二点中已明确了征收对象为常山县天马水电站1处,包括工业用房1幢及附属蓄水、发电设施等,并非只征收房屋。
2.对第2点意见,此次征收对象为常山县天马水电站1处,包括工业用房1幢及附属蓄水、发电设施等,故评估时评估机构会对上述各项资产均进行评估,至于采用何种办法,由评估公司自主确定。
3.对第3点意见,评估机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确定。
4.对第4点意见,要求将新建天马电站进行置换,项目建设单位表示该方案不具有可行性。
5.对第5至第8点意见,《征求意见稿》中“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标准”、“征收奖励标准、“户的认定”等均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常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和奖励标准》等规定执行,暂不可漏项或变更。
三、征收补偿方案修改情况
针对常山县天马水电站(普通合伙)反映的情况,经研究,拟对《征求意见稿》作出如下修改:
1.《征求意见稿》第四点“被征收房屋价值及房屋装饰装修价值等补偿标准”修改为“被征收房屋价值(含房屋装饰装修价值)、构筑物、机器设备价值等补偿标准”。
2.《征求意见稿》第四点“被征收房屋价值结合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品质、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因素,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修改为“被征收房屋价值、构筑物、机器设备价值等补偿标准,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征求意见稿》第四点(一)评估内容“3.附属物、建(构)筑物的价值”修改为“附属物、建(构)筑物的价值、机器设备价值”
4.删除《征求意见稿》第四点(三)评估结果。
常山县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