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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钱塘江中上游常山江(辉埠—双港口)航电枢纽项目一期工程常山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4- 06- 17 19: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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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钱塘江中上游常山江(辉埠—双港口)航电枢纽项目一期工程常山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公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常山县人民政府于2024430日在县政府官网及征收范围内公布了《钱塘江中上游常山江(辉埠双港口)航电枢纽项目一期工程常山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51日至2024530日;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被征收人常山县天马水电站(普通合伙)书面反馈意见一份,现将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情况

此次天马水电站对征求意见稿共提出8条意见,分别为:

1.此次征收是天马水电站整体征收,并非只针对国有土地上房屋,故建议标题修改为天马电站合伙企业整体征收补偿方案。

2.水电站征收范围因是天马水电站的全部资产,作为特殊征收物,应采用收益法评估作为对经营性损失的补偿,同时对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机械设备等进行补偿。

3.电站的评估内容和方法应采用收益法,同时要求由原来双方同意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在之前的评估报告上做必要修改。

4.对《征求意见稿》中的产权调换房源不满意,要求产权调换为将新建的天马电站予以整体置换。

5.对《征求意见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有异议。

6.对《征求意见稿》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标准有异议,认为无需支付该项费用。

7.对《征求意见稿》征收奖励标准有异议,认为该奖励标准不适用天马水电站,要求重新制定奖励办法。

8.对《征求意见稿》户的认定等有异议,建议另做规定。

二、对征求意见情况的说明

经研究,对常山县天马水电站(普通合伙)提出的异议,分别说明如下:

1.对第1条意见,此次征收依据的条例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且《征求意见稿》第二点中已明确了征收对象为常山县天马水电站1处,包括工业用房1幢及附属蓄水、发电设施等,并非只征收房屋。

2.对第2点意见,此次征收对象为常山县天马水电站1处,包括工业用房1幢及附属蓄水、发电设施等,故评估时评估机构会对上述各项资产均进行评估,至于采用何种办法,由评估公司自主确定。

3.对第3点意见,评估机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确定。

4.对第4点意见,要求将新建天马电站进行置换,项目建设单位表示该方案不具有可行性。

5.对第5至第8点意见,《征求意见稿》中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标准征收奖励标准、户的认定等均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常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和奖励标准》等规定执行,暂不可漏项或变更。

三、征收补偿方案修改情况

针对常山县天马水电站(普通合伙)反映的情况,经研究,拟对《征求意见稿》作出如下修改:

1.《征求意见稿》第四点被征收房屋价值及房屋装饰装修价值等补偿标准修改为被征收房屋价值(含房屋装饰装修价值)、构筑物、机器设备价值等补偿标准

2.《征求意见稿》第四点被征收房屋价值结合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品质、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因素,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修改为被征收房屋价值、构筑物、机器设备价值等补偿标准,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征求意见稿》第四点(一)评估内容“3.附属物、建(构)筑物的价值修改为附属物、建(构)筑物的价值、机器设备价值

4.删除《征求意见稿》第四点(三)评估结果。

 

 

 

                                常山县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