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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常山县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5-31 10:23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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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常山县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落实市域一体使用房票政策,打通市县之间的安置壁垒,满足征收(搬迁)群众多样化的安置需求,缩短临时过渡周期、盘活存量房源、激发市场活力。根据《关于衢州市市域一体使用房票的指导意见(试行)》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我单位现将《常山县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6月1日—6月12日。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4年6月12日前通过信函、电话或电子邮箱等形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常山县征迁事务中心(地址:文峰东路27号)。

联系人:吴先生,联系电话:0570-5665290,电子邮箱:1940164220@qq.com。          


附件:1.常山县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2. 关于《常山县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常山县征迁事务中心

2024年5月31日


附件1

常山县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完善常山县房屋征收与补偿方式,拓宽常山县房屋征收与补偿渠道,满足被征收人多元化安置需求,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市域一体使用房票的指导意见(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房票与房票安置

(一)房票。房票是指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将房屋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由房票发放单位向被征收人出具的在特定时间、地域和范围,用于购买特定房屋的一种资金凭证。

(二)房票安置。房票安置是指房票发放单位比照货币补偿,将相应的补偿权益货币量化,以房票形式核发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购买由常山县本地及衢州市区范围内(包含柯城区、衢江区、智慧新城、智造新城,以下简称衢州市区范围内)房地产主管部门监管的新建商品住宅房源的货币补偿方式的补充。

二、适用对象。本办法所称的房票适用于常山县范围内的国有和集体土地上合法住宅或商业的被征收人。

三、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我县房票安置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让利于民的原则。适用于常山县本地及衢州市区范围内确定并对外公布可用市域一体使用房票的新建商品住宅房源,具体以房源信息库的公开房源为准。鼓励常山县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商品房开发企业自主自愿报名纳入房源库内,并制定合理的房企让利政策。

房票实行实名制使用管理。选择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在常山县本地及衢州市区范围内购买二手房时可申请变更一次,并最终在常山县本地及衢州市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宅房源后进行结算。

四、房票的定价机制

(一)房票的票面金额:被征收房屋的评估总额(不含装修、构筑物、附属物补偿金额)。如被征收房屋涉及超设定条件容积率土地使用权补偿、货币奖励、提前签约腾空特别奖,一并纳入房票票面金额。配合房屋征收调查评估、按期签约、按期腾空等奖励,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计入房票票面金额。

(二)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可给予补助奖励。具体在各项目征迁方案中予以确定。

(三)未使用的房票或房票使用后剩余的部分,被征收人可向房票发放单位申请以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结算(不计息),不享受房票安置补助奖励。

五、房源征集

(一)常山县行政区域内房票房源在本县商品房开发企业自主自愿报名的基础上,由县住建局通过公开、公平、公正方式选择,并公开发布信息。

(二)常山县行政区域内房票房源必须为取得预售许可的具备70年产权的尚未出售的新建商品住宅和县政府(含县属国企)提供的市场化安置房源。

(三)常山县行政区域外的房票房源由县住建局负责对接并公开发布信息。

六、房票使用

(一)房票不允许买卖、抵押、质押或直接兑换资金使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只出具给被征收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只出具给被征收人或其符合安置条件的户内成员。

(二)被征收人本人死亡的可以继承,合法继承人凭法院文书或公证书等有效凭证,可以向房票发放单位申请房票更名手续,房票兑付期限不变。

(三)被征收人购买由常山本地和衢州市区范围内房地产主管部门监管的新建商品房(含同一楼盘的阁楼、储藏室、车库或车位),均可使用房票。

(四)房票所有人变更

1.被征收人和二手房原产权人持房屋征收合同、房票转让协议、二手房买卖协议、不动产权证书、完税证明、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等资料,共同向房票发放单位申请房票所有人更名。

2.房票所有人更名仅限一次,更名后房票的使用范围、到期日不变。房票所有人使用房票购新建商品住宅房源并完成交易过户手续的,可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完税证明等相关材料向购房地相关单位申领房票安置补助。

(五)房票自发放单位签发房票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为24个月,使用截止期限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登记之日为准。被征收人未在规定时间、规定范围购置房票房源的,房票自动失效。

七、奖励政策

房票所有人在衢州市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由购房地按当地政策标准,负责兑现奖励。

八、房票结算

(一)房票所有人用房票抵付购房款,不足部分由房票所有人自行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结算;尚有余额的,余额部分(不计息)由房票发放单位直接支付房票所有人,不再享受房票奖励。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凭房票、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发票等,与房票发放单位进行结算,购房款应当拨付至该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房票发放单位进行期房结算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网签备案或签订购房协议之日起3个月内,向房票发放单位申请兑付房票实际使用金额的30%;完成房屋主体结构(同批次预售房源)并经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申请兑付房票实际使用金额的50%;完成房屋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并完成交付后3个月内,申请兑付房票实际使用金额的20%;房票发放单位收到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兑付。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房票发放单位进行现房结算的,由房源提供主体自网签备案或签订购房协议之日满3个月,向房票发放单位申请结算,房票发放单位收到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兑付。

九、组织保障

县征迁事务中心负责制定出台房票实施方案和操作规程;县住建局负责征集本县行政区域内房源、准入房源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管理以及行政区域外房源的对接和信息发布工作;房票发放单位负责房票的开具及兑付结算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统筹保障工作;市内县外房票在常山县使用的,由县住建局负责审核条件资格,县财政局负责房票奖励资金兑付。县发改、资规、国资、审计、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房源市场化要求的相关工作。

十、操作程序

(一)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及房票发放单位签订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房票安置)协议,确认房票票面金额。

(二)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腾空房屋,由房票发放单位在约定时间内出具房票。房票由征收部门统一制作,一式三联(存根联、结算联、正联),其中存根联放入征收档案保存,结算联由房票发放单位保存作核销使用,正联发放给房屋被征收人在购房时向房地产企业出示使用。

(三)房票所有人自主选择参与房票安置的由常山县本地及衢州市区范围内房地产主管部门监管的新建商品房的,持房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双方在房票上签署确认使用金额。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定期与房票发放单位办理房票结算。

办理房票结算需提交以下材料:

1.房票(正联);

2.相应结算金额的收款收据;

3.《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原件送审);

4.全部结算时还需提供商品房销售发票(余款结算时提供竣工备案交付相关材料);

5.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十一、优惠政策

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凭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及《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的规定,免征或减征契税;国家对减征或者免征契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二、其他规定

(一)房票是被征收人购买房屋的资金结算凭证,房票所有人应在房票有效期内购房支付,逾期将视同自行放弃相关奖励补助及优惠政策。

(二)每张房票的总额不得低于50万元(被征收房屋房票总金额低于50万元的除外);同一个房票所有人的多张房票可以在一个商品房开发项目合并购房,但一张房票不得在多个商品房开发项目购房。

(三)参与房票安置的房源必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证,保证按合同约定如期交付房屋,并保持房源信息全面、及时、准确;开发商因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延期交付房屋、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等行为的,将记入不良诚信记录,并终止其参与房票安置的资格。由此对房票使用人造成的损失,由商品房开发企业按相关规定予以赔偿。

(四)商品房开发企业、相关单位、被征收人不得伪造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骗取房票奖励补助及其他优惠政策,如违法违规操作,将依法依规予以追回,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追究其法律责任;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当退出房票奖励及其他优惠政策。

(五)纪检监察、公安、财政、住建等部门要加强监督,确保房票安置工作依法顺利推进。严禁在征收补偿、资金使用等过程中暗箱操作、以权谋私,严禁房票套现等行为。对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实施办法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常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常政办发〔2022〕55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关于《常山县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基本情况

市域一体使用房票政策是衢州市推进市域一体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其目的在于充分尊重老百姓的居住选择权,有效推进市域新型城镇化和房地产去化。为配合做好市域一体房票使用工作,结合我县实际,草拟形成《常山县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二、文件修订的必要性

(一)为进一步落实市域一体使用房票政策,打通市县之间的安置壁垒,满足征收(搬迁)群众多样化的安置需求,缩短临时过渡周期、盘活存量房源、激发市场活力。根据《关于衢州市市域一体使用房票的指导意见(试行)》文件精神,结合《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对我县原有实施办法进行修订,配合房票全市域打通使用工作,提高房票转化率。

(二)《常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常政办发﹝2022﹞55号),于2022年9月29日公开发布,目前已经实施近两年。

三、需要解决的问题

打通市县之间的房票安置政策壁垒,有序推进市域一体房票使用,保障征收安置对象多元化需求,促进公共服务优质共享、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四、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房票补助奖励。删除原《常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第四奖励标准部分第二、三条规定:“二、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从房票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含)用房票购买县政府商定的尚未出售的新建商品住宅:县政府(含县属国企)提供的市场化安置房源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总额的15%给予房票奖励:超过6个月,在12个月内(含用房票购买县政府商定的尚未出售的新建商品住宅、县政府(含县属国企)提供的市场化安置房源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总额的10%给予房票奖励。三、被征收人购房总额高于房票总额70%(含)的,全额享受房票奖励:购房总额少于房票总额70%的,按其实际购房金额占房票总额的比例享受相应房票奖励”。调整为“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可给予补助奖励。具体在各项目征迁方案中予以确定”。

(二)调整适用对象。在“适用对象”具体表述为“本办法所称的房票适用于常山县范围内的国有和集体土地上合法住宅或商业的被征收人”。

(三)增加适用范围。在“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中增加适用对象,具体表述为“房票实行实名制使用管理。选择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在常山县本地及衢州市区范围内购买二手房时可申请变更一次,并最终在常山县本地及衢州市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宅房源后进行结算”。

(四)增设房票所有人变更条款。在“房票使用”第四条具体表述为“1.被征收人和二手房原产权人持房屋征收合同、房票转让协议、二手房买卖协议、不动产权证书、完税证明、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等资料,共同向房票发放部门提出房票所有人更名。2.房票所有人更名仅限一次,更名后房票的使用范围、到期日不变。房票所有人使用房票购新建商品住宅房源并完成交易过户手续的,可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完税证明等相关材料向购房地相关单位申领房票安置补助”。

(五)调整了有效期。在“房票使用”第五条具体表述为“房票自实施单位签发房票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为24个月,使用截止期限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登记之日为准。被征收人未在规定时间、规定范围购置房票房源的,房票自动失效”。

(六)增设奖励政策。具体表述为“房票所有人在衢州市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由购房地按当地政策标准,负责兑现奖励”。

五、修订过程

1.2024年5月9日,县政府办召集资规局、住建局、征迁事务中心、司法局、农业农村局等单位研究讨论关于常山县“市域一体使用房票”的实施办法,常务副县长听取汇报。

2.2024年5月28日,县政府办召集县资规局、征迁事务中心、农业农村局、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司法局、农投集团等单位就市域一体房票政策进行讨论,县长听取汇报。

3.2024年5月29日,形成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