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2200262401/2024-8487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常住建〔2024〕27号 成文日期: 2024-04-30
发布单位: 县住建局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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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3082200262401/2024-84879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文号:

    常住建〔2024〕27号

  • 成文日期:

    2024-04-30

  • 发布单位:

    县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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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山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5-11 08:21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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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机关各有关单位:

《常山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山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一、办法总则

为加强我县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乡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常山县主城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建筑垃圾倾倒、运输、中转、分选、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凡在本县主城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安装、装饰装修、拆除以及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主城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外区域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道桥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不包括工程施工或拆装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含大件垃圾)

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在县城管委统一领导下,实行属地管理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县住建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协调、监督本县城区范围内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指导乡镇(街道)、县经济开发区处置其辖区范围内的建筑垃圾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及各乡镇(街

道)负责依法查处建筑垃圾处置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县公安交警大队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通行管理,监督落实通行时间、路线,查处相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依法查处在交通运输领域内车辆的违法行为。

乡镇街道县经济开发区负责辖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负主体责任。

县发改、资规、生态环境、林水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县城投集团、县农投集团等国有企业配合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探索建立建筑垃圾有偿处置机制,按照谁产生、谁负责、谁缴费的原则,建筑垃圾处置费由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二、源头管理

建设单位承担建筑垃圾处置的主体责任,应当按照建筑垃圾减量化原则,科学组织施工,优先就地利用、就地减量,在工程施工前,应当将建筑垃圾减量目标和措施纳入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文件或者合同文本,建设单位(或委托施工单位应当向住建部门提出建筑垃圾处置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处置。

住建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建筑垃圾处置证;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建设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建立建筑垃圾分类收集与存放管理制度,严禁将有毒有害垃圾、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施工现场应当配备建筑垃圾管理人员,并按照下列规定加强施工现场管理:

(一)分类收集堆放建筑垃圾,建筑垃圾产生单位或个人要按照《浙江省建筑垃圾分类利用指导目录》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堆放、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利用

(二)按照标准设置清运车辆的冲洗平台、过水池、沉淀池等设施和冲洗设备并及时清理淤泥,清洗废水需经沉淀池沉淀并办理排水许可证后方可纳入市政管网,场内主要运输通道应当采用混凝土进行硬化处理并及时冲洗;

(三)施工现场设置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公示牌及物联网设备,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采取覆盖、压实等防尘措施,并落实安全防护工作

单位和个人因装饰装修房屋等产生建筑垃圾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地点临时堆放物业企业应根据需要设置固定的大件(装修垃圾)临时堆放点,临时堆放不得超过围栏高度,采取覆盖等防尘措施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向住建部门提出建筑垃圾处置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处置;

(二)未实行物业管理的,按照村(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指定的地点临时堆放乡镇(街道)应当要求村(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置固定的大件(装修垃圾)临时堆放点,临时堆放不得超过围栏高度,并督促村(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负责向住建部门提出建筑垃圾处置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处置;

(三)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应进行分类收集和堆放,采取必要的防尘、防溢等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住建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建筑垃圾处置证;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运输管理

建筑垃圾运输由经核准备案的运输服务企业承担,主城区的运输服务企业是指经住建、执法、交通、公安交警等部门联合审查,并依法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服务公司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企业,并取得营业执照;

(二)取得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拥有10辆以上符合标准的车辆,至少各配备1台符合国家标准的洒水车、挖机、铲车、可移动式车辆冲洗设备,并注册在本企业名下;

(四)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封闭式停车场,内部需按要求配备监控设备、过水池设施、消防设施及清洗设施

(五)具备完善的行政、安全生产、车辆设备、扬尘控制及保洁、教育培训等管理制度。

(六)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

2.统一车身颜色,喷印企业名称、标志、编号;

3.安装顶灯和放大号牌;

4.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卫星定位系统、行车记录仪、倒车可视系统、盲区刹车辅助系统、转弯和倒车语音提示、防卷入安全护栏等设备。

5.单位和个人因装饰装修房屋等产生少量建筑垃圾的,可以用2吨以下符合上述1、2、3项的蓝牌轻型自卸货车。

运输建筑垃圾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仅能由纳入建筑垃圾运输准入名录的企业运输

(二)取得住建部门核发的建筑垃圾处置证及准运证和公安交警部门核发的区通行证,并随车携带;

(三)按规定的时间、路线、地点运行,并使用电子转移联单

(四)保持车辆整洁,密闭装载运输,不得超限超载,不得撒漏飞扬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驾驶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定期参加业务培训和安全行车教育;

(二)驾驶相对固定的车辆,做到人车对应,不得随意更换车辆。

四、消纳处置

按照合理布局的原则,我县规划建设1处建筑垃圾消纳场、1处建筑垃圾处置由资规部门牵头,会同住建、综合执法、交通、公安交警、生态环境以及经济开发区、乡镇(街道)等单位,明确建筑垃圾消纳场及资源化利用处置选址,其用地纳入我县国土空间规划。县农投集团、县城投集团、各乡镇(街道)可根据需要分别设置工程渣土临时调剂场。

建筑垃圾处置只接受经相关部门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证及准运证的企业和车辆运输的建筑垃圾

五、监督管理

住建部门牵头建立主城区建筑垃圾联合监管机制,会同综合执法、公安交警、交通等部门开展相关考核,日常监督管理职责由县渣土专班承担

住建部门应按照文明施工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处置进行监督管理。

公安交警、执法、住建、交通、经济开发区、乡镇(街道)等部门应当结合信息化城市管理系统对建筑垃圾处置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建等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执法部门依法查处不良行为报县渣土专班予以记录和公布:

(一)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的;

(二)施工场地未按照标准设置冲洗平台、过水池、沉淀池等设施和冲洗设备,场内主要运输通道未进行硬化处理并及时冲洗的;

(三)施工场地和居民小区内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未按要求进行分类或将生活垃圾、有毒有害垃圾混入的;

(四)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未密闭或者密闭不严、超限超载、抛撒滴漏、污染道路或产生扬尘污染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造成道路污染的,运输企业应及时清理;不能自行及时清理的,主城区由住建部门代为清理,其他区域由属地单位代为清理,清理费用由运输企业承担;

(五)未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和地点运输建筑垃圾的。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县渣土专班应当组织综合执法、住建、公安交警、交通等部门对已准入的运输企业进行年度审验,年审不合格的,责令停业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启动建筑垃圾运输服务企业退出程序,取消其建筑垃圾运输市场准入名录。

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建筑垃圾处置宣传力度,充分发挥电视、广播、网络、报纸等媒体的作用,及时曝光建筑垃圾违规处置行为;社会公众有权对建筑垃圾处置违法行为进行劝阻、投诉、举报,鼓励群众通过12345、政府热线等渠道投诉举报建筑垃圾处置违法行为。相关单位对投诉举报依法及时核查处理。

鼓励建设、施工、运输等相关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积极参与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对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会员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自律惩戒措施。

六、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等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衢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衢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七、施行时间

本办法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常住建〔2024〕27号关于印发《常山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