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2165835-002/2023-7983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 | 公开日期: | 2023-05-18 |
发布单位: | 县发改局 | 有效性: |
02165835-002/2023-79834
主动公开
-
2023-05-18
县发改局
发布时间:2023-05-18 17:13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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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快我县“一方石”产业发展,推动常山石文化产业做大做强,结合目前我县石文化产业发展现状,常山县发展改革局(服务业发展中心)牵头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常山县石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6月18日前反馈至常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联系人:李峰,联系电话:0570-5772705
联系地址:常山县发展和改革局胜利街37号。
常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5月18日
关于进一步支持常山县石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推动常山石文化产业做大做强,打造集石文化“产业带、景观带、示范带、共富带”于一体的“中国观赏石之乡”,结合目前我县石文化产业发展现状,制定本政策。
1.鼓励做大做强。鼓励石产业经营户抱团发展,促进石产业经营企业做大做强,营业收入达到规模以上服务业和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标准(其中:石产品批发业2000万,石产品零售业500万,石文化创意、设计1000万)。对首次上规、上限石文化服务业企业,当年度给予地方综合贡献的100%奖励;上规后二年营业收入(营业额)保持增长的,每年给予地方综合贡献的100%奖励。达到规上(限上)标准2倍及以上的,再给予营业收入(营业额)5%的奖励(单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政策依据:我县总部经济、数字经济政策均对企业税收地方实得进行奖励,如数字经济政策中第(三)条“对县内数字经济产业园,园内企业年度实缴各种税收500万元、2000万元和3000万元以上的,分别按其当年实缴各项税收地方财政贡献额的90%、95%、100%予以奖励”。本政策优惠力度较以往政策更大,主要考虑为目前大部分石产品销售企业为了避税而不愿开票,因此为鼓励企业开票,奖补力度刚好能覆盖企业税收部分金额)。
责任单位:服务业发展中心、经信局
2.加强金融支持。完善融资担保体系,鼓励县政策性担保公司为中小石文化产业企业做融资增信担保,探索开发石文化产品缘石贷等金融产品,县内各商业银行给予石文化经营户贷款支持。(政策依据:常政发〔2017〕78号)
责任单位:金融中心
3.注重人才赋能。对石文化产业规上(限上)企业中从事石文化产业相关工作的人才,参照《关于进一步深化“智汇常山工程”的若干意见》(常委发〔2021〕8号)文件执行。(政策依据:青田石产业政策中也对人才部分有涉及,建议统一人才方面奖励,建议借鉴常委发〔2021〕8号文件)。
责任单位:组织部
4.鼓励优先采购。对县内公建的工程、景区等相关项目优先采购县内规上(限上)石文化企业产品的,给予项目中标单位采购额3%的奖励。
责任单位:服务业发展中心、项目业主单位
5.鼓励参加展会。经行业主管部门事先备案,对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的,给予展(摊)位费用80%奖励,单个企业每次参展补助不超过6万元。(政策依据:参照青田石产业政策中第9条,标准参照常政办发〔2021〕61号《常山县促进电子商务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第13条,“企业鼓励参加境内外电商展会。在县经信局事先备案,对电商企业年度内参加境内外展会、交流会、论坛等,境内展会给予展(摊)位费用全额奖励,境外展会给予80%奖励,单个企业每次参展补助不超过6万元。”)。
责任单位:经信局、文广旅体局
6.创新销售模式。推动“互联网+石文化”经营模式,对经工商注册的石文化产业企业在淘宝、天猫等平台开设店铺的,对单个店铺年网络零售额达到200万元、500万元以上,分别给予5万元、8万元的奖励,连续奖励不超过3年。(政策依据:参照常政办发〔2021〕61号《常山县促进电子商务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第4条“对县域企业在淘宝、天猫等平台开设店铺的,对单个店铺年网络零售额达到200万元、500万元以上,分别给予5万元、8万元的奖励,连续奖励不超过3年”)
责任单位:经信局
7.开展等级评定。鼓励石产业企业发展农家乐、民宿,农家乐等级评定参照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划分要求》,民宿发展奖励参照《关于加快“常山漫居”民宿发展实施意见》(常委办发〔2021〕10号)。(政策依据: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划分要求》、《关于加快“常山漫居”民宿发展实施意见》(常委办发〔2021〕10号) )
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局、文广旅体局
8.开展设计竞赛。鼓励企业开展石文化创新创意设计活动,对活动方案经相关责任部门审核同意,开展的活动根据方案预期目标进行评估达标后,按照活动经费的50%进行奖补,最高不超过20万。 (政策依据:参照青田石产业政策中第16条,标准参加县内相关政策)
责任单位:文广旅体局、服务业发展中心、青石镇
9.强化资金保障。县财政每年统筹安排专项资金1000万元,扶持全县石文化产业发展。
责任单位:财政局
10.本政策涉及同一类别的,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进行奖励。
11.企业或个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公安、应急、市监、税务、环保等部门处罚,不享受本政策。
12.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企业,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收回补助资金,相关责任人按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13.本政策原则上一年兑现一次。符合补助或奖励资金申报条件的企业,于次年1月31日前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相关职能部门联审后报县政府批准兑现。
14.本政策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服务业发展中心)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