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2-16 15:36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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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71号),规范常山县户籍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工作,拟定《常山县调整和规范高龄津贴和长寿保健补助金发放办法》,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年2月24日前通过信函、电话等形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县民政局。联系人:徐建军,联系电话:0570-5013275。
常山县调整和规范高龄津贴和长寿保健
补助金发放办法
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使老年人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提升老年人幸福指数,根据《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浙民养〔2022〕20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为调整和规范高龄津贴和长寿保健补助金发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发放对象及标准
(一)发放对象
高龄津贴制度,是指为80周岁至98周岁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为99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长寿保健补助金的一种基本养老服务制度。从2023年1月1日起,高龄津贴的发放对象扩大至拥有本县户籍且年满 80 周岁及以上的所有老年人。
(二)发放标准
1.高龄津贴发放标准按年龄分为三档:第一档:80-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60元。第二档:90-98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150元。
2.长寿保健补助金发放标准:年满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1000元。
上述发放标准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高龄津贴和长寿保健补助金发放从老年人年满周岁的当月起计算,辞世当月止。当年龄达到相应年龄段时,经核实后,将自动调整至相应的发放标准。
二、发放程序及方式
1.发放程序。高龄津贴和长寿保健补助金采取数字化主动发放,不需要老年人及其家庭申请,有异议的可申请补发。高龄津贴发放对象由“浙里康养”应用提前1个月将年满80周岁的老年人信息推送“浙里康养”村(社区)界面,经村(社区)调查核实,乡镇(街道)审核,县民政局审批生成补贴发放清册,并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求发放。相关程序应在每月20日之前全部完成。
2.发放方式。高龄津贴和长寿保健补助金实行按月社会化发放,原则上发放到具备金融功能的社保卡中。
三、监督管理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高龄津贴和长寿保健补助金发放工作的全面监督。
(一) 各乡镇(街道)、村(社区)加强调查,做好80周
岁以上老年人信息核对工作,确保不漏、不重、不错。享受补贴人员已亡故仍继续享受高龄津贴政策或长寿补助保健金,多领取的资金由所在乡镇(街道)在民政部门规定的限期内予以追回上缴。常山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死亡后在常山县外火化的,办理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费待遇时,乡镇(街道)、村(社区)需要求高龄老人家属提供:(1)《死亡证明》;(2)《城乡居民参保关系注销登记人员待遇核准支付申请表》;(3)经民政部门盖章确认的《常山县高龄老人津贴和长寿保健补助金发放联审表》(见附件1)。
(二)县人力社保局要做好发放交接工作,将正在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清册提供给民政部门。80周岁及以上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后,办理领取职工丧葬费抚恤金业务时做好日常登记,每月末将数据推送给民政部门。
(三)县民政局负责高龄津贴和长寿保健补助金对象的认定、复核、发放、监管等工作。
(四)县财政局负责足额安排资金,加强资金监管。
(五)各行政事业单位支付在常山县外火化的80周岁以上退休人员一次性抚恤金时,须完成高龄津贴或长寿保健补助金多领取的追缴工作,民政部门联审盖章后(见附件2),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求发放。
(六)针对户籍、死亡、火化等数源错误或延迟,导致错发的,建立尽责调查、容错免责机制。
高龄津贴和长寿保健补助金不重复享受。原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50元/月/人高龄补贴同步停止。《常山县90周岁以上老人享受高龄津贴实施办法》(常民字〔2018〕50号)、《关于调整百岁老人长寿保健补助费的通知》(常老龄委〔2018〕1号)文件废止。
本办法从2023年1月1日开始执行。如后续发放中有遗漏的,可以补发。
附件1
常山县高龄老人津贴和长寿保健补助金发放联审表
(城乡居家养老保险对象)
乡镇(街道) 村(社区)
高龄老人姓 名 | 性 别 | |||
身份证 号 码 | ||||
户 籍 | ||||
死 亡 | 火 化 | |||
乡镇(街道)民政办审核意见 | 高龄津贴/长寿保健补助金多发( )月,合计( )元,已退( )元。
经手人: 日期: (盖章) | |||
乡镇(街道)社保办审核意见 |
经手人: 日期: (盖章) |
附件2
常山县高龄老人津贴和长寿保健补助金发放联审表
(行政事业单位对象)
乡镇(街道) 村(社区)
高龄老人姓 名 | 性 别 | ||
身份证 号 码 | |||
户 籍 | |||
去 世 | 去 世 地 点 | ||
民政部门审核意见 | 高龄津贴/长寿保健补助金多发( )月,合计( )元,已退( )元。
经手人: 日期: (盖章) | ||
所在单位审核意见 |
经手人: 日期: (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