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生态环境局常山分局关于2023年2月15日作出浙江永氟新材料有限公司年加工20万吨萤石矿及尾矿综合利用项目(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决定的公告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常山分局关于20232年2月15日作出浙江永氟新材料有限公司年加工20万吨萤石矿及尾矿综合利用项目(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决定的公告
文件名称:关于浙江永氟新材料有限公司年加工20万吨萤石矿及尾矿综合利用项目(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文号:衢环常建〔2023〕2号
时间:2023年2月15日
原文链接:衢环常建〔2023〕2号关于浙江永氟新材料有限公司年加工20万吨萤石矿及尾矿综合利用项目(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doc
公告期为2023年2月15日至2023年月23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