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1-06 11:56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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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规范工程项目中矿产资源处置与监管工作,防范和打击非法开采、处置矿产资源行为,实现矿产资源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常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草拟形成《常山县工程项目中矿产资源规范处置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年12月6日前通过信函、电话或电子邮箱等形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常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常山县白马路161号)。
联系人:胡克政,联系电话:(0570)5032199,联系邮箱:659478023@qq.com
附件:1、
常山县工程项目中矿产资源规范处置
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规范工程项目中矿产资源处置与监管工作,防范和打击非法开采、处置矿产资源行为,实现矿产资源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省内铁路隧道施工是否需要申领采矿许可证的复函》(浙人大法复〔2017〕2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文件精神等有关规定,严格“工程采矿”管理,保障工程建设项目顺利施工,对工程建设开采的矿产资源实行差别化管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工程采矿”是指工程建设项目在工程施工范围及施工期间因施工需要开采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建设工程项目要充分考虑原始地形地貌特征,以自用平衡、不流入市场为原则,合理确定建设项目施工采挖砂石土规模,尽量减少土方开挖量,减少生态破坏。
不得以工程施工为名,在依法应取得而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变相开采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确须设置采矿权的要以竞争方式公开出让。
不设采矿权的“工程采矿”情形。属下列“工程采矿”情形之一的,不再设置出让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类采矿权。
(1)经批准设立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线性工程等建设项目。该类建设项目,应按照节约集约原则动用砂石,在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不含临时用地)范围内,因工程施工产生的砂石料可直接用于该工程建设,自用后仍有剩余对外销售的按规定处置。不得擅自扩大施工范围采挖砂石,严禁以赠予为名擅自处置砂石料。
(2)非砂石类生产矿山采矿工程建设项目。非砂石类生产矿山在其矿区范围内按照审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开采设计,为开采主矿种需要而进行的矿山剥离、井巷开拓及选矿产生的砂石料,应优先供该矿山井巷填充、修复治理及工程建设等综合利用,自用后仍有剩余对外销售的按规定处置。
(3)矿产勘查工程项目。探矿权人根据批准的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开展地质勘查工作时,需要采用硐探或坑探等工程施工而开采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品对外销售的按规定处置。
(4)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建设项目。按照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及其工程设计,对于合理削坡减荷、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等新产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遗留的土石料,允许生态保护修复主体无偿用于本修复工程,纳入成本管理,自用后仍有剩余的按规定处置。严禁以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程施工为名行采矿之实。
二、严格规范工程项目中矿产资源监管与处置程序
(一)工程项目设计或施工中发现有富余矿产资源(土方)的,项目业主须应在项目工程开工前进行申报。
(二)矿产品除本工程施工建设自用外仍有剩余的,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公开竞争方式处置。具体由县政府统一授权县农投集团下属子公司泰安矿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泰安公司)负责实施。处置收益应在项目完成处置后由泰安公司向县财政全额缴纳,县财政局根据浙江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价进行上浮留存相应收益,剩余部分归还泰安公司以保障相应成本。
项目业主、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采运。
(三)根据申报和其他线索,县资规局应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对工程项目开展现场联合踏勘,踏勘后以会议纪要的形式明确处置与调剂方案,需进行测量或勘测核实的泰安公司应及时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测量或勘测工作。实际处置量根据项目情况以测量或过磅为准。
(四)泰安公司应通过门户网站将矿产资源处置信息进行公告。
(五)处置完成后,泰安公司需将工程项目矿产资源处置情况书面报告给县财政局及县资规局存档备查。
三、强化“属地管理”责任
各乡镇(街道)、行政村要切实增强“守土有责”的意识,结合基层治理,将保护矿产资源、防范违法开采等职责落实到网格员、网格长的重要职责;特别要强化村两委尤其是村主职干部“守土”责任,严防死守,对所在行政村域内发生的非法采矿、破坏生态环境等行为,切实履行制止、上报、配合执法的义务。
四、强化部门协作
形成矿产资源保护和利用的多维度监管。发改、财政、资规、监管办、住建、林水要发挥职能优势,共同加强对工程项目利用矿产资源的监管工作。
(一)按照“谁主管、谁监管”原则,能源、交通、水利等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建设项目合法性进行审查,督促项目业主加强项目初期的测量或勘测工作,对工程施工开挖砂石矿产及砂石料处置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二)县发改局负责督促县级立项的项目,在初步设计和变更设计中同步开展矿产资源平衡分析(土石方综合利用方案)。
(三)县财政局负责做好石料处置收益监督管理工作
(四)县资规局重点加强工程性采矿备案使用等对象的监管,发现工程项目矿产资源违规处置问题及时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移交违法线索;提供浙江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更新信息,为行政执法提供专业支撑。
(五)县监管办负责做好砂石料竞争性交易业务指导和平台保障工作。
(六)住建局负责督促监理、施工单位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做好按规定报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类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做好泰安公司对矿产品的处置工作。
(七)县林水局负责非法采矿破坏林地行为的巡查和线索移交,并责令和指导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植被恢复。加强对林地项目改造的管理。
五、加强违法行为力度
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生态保护常山分局、市场监管局、交通局等单位要依法共同打击违法开采,坚持便于执法取证、从快从重打击的原则,主动依据各部门法律法规严肃查处非法开采与处置矿产资源的行为。
(一)县综合执法局牵头负责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查处,积极配合乡镇、街道开展面上巡查。重点加强面上非特定对象违法开采的查处,加强与公、检、法、司等部门行刑衔接。
(二)县公安局要结合扫黑除恶工作,加大对重大违法开采和违规处置、盗窃矿产资源案件的打击力度,严查背后的“保护伞”问题; 大力支持行政机关调查、取证工作,必要时提前介入。
(三)衢州市生态环境局常山分局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任何(个人或单位)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从快从重进行查处,同时进行生态追偿。
(四)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查处的无证无照加工矿产资源行为。
(五)县交通局、交警大队负责查处运输矿产资源超限超载、抛洒滴漏行为,发现涉嫌盗采矿产资源行为的及时通报相关单位。
六、强化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将工程项目中矿产资源规范处置及防范打击非法采矿工作纳入县政府对部门、乡镇(街道)考核,对查处的非法开采与处置矿产资源的案件,由县政府对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所在乡镇(街道)、村及有关责任部门进行通报。
(二)对不按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履职不力的相关单位与工作人员,由县纪委监委进行责任追究,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在工程项目矿产资源处置工作中,建立容错机制,按照“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宽容工作人员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错误,鼓励担当作为,逐步完善和规范工程项目矿产资源处置工作。
七、其他
本办法由常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2023年12月31日起正式实施。
附件
xx号
项目名称 | 立项批文号 | ||||
项目位置 | |||||
用地批文号 | |||||
建设单位 | 负责人 | ||||
施工单位 | 负责人 | ||||
设计砂石开挖量 | 自用砂石量 | 拟处置砂石量(估算) | |||
建设单位申报 |
(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项目主管部门意见 |
(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属地乡镇意见 |
(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财政局意见 |
(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意见 |
(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县农投集团意见 |
(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县政府意见 |
(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项目名称 | 应处置总量 | ||||||||
处置情况 | 处置方式 | 总量 | 自用量 | 处置量 | 评估情况 | 成交情况 | 汇缴财政情况 | 处置合约情况 | 备注 |
① | ② | ③ | ④ | ⑤ | ⑥ | ⑦ | ⑧ | ⑨ | |
整体处置 | |||||||||
分批处置 | |||||||||
注:①中处置方式分为整体处置和分批处置,一次性由同一主体竞得的为整体处置,由不同主体竞得的为分批处置;②③④中按竞得主体填写(xx矿种xx千吨);⑤中填写有资质的评估单位出具的评估报告中引用的结论,(根据xx评估报告,评估价xx万元);⑥中填写(xx时间xx主体通过xx平台以xx方式xx万元竞得);⑦中填写(xx时间缴纳xx万元);⑧中填写竞得单位处置协议上的处置时间,去向。
xx项目联合踏勘会议纪要
根据xx文件精神,xx单为于xx年xx月xx日组织召开了xx土石方处置联合踏勘会议,xx出席会议,与会人员踏勘了现场,并讨论xx土石方处置的相关方案,现将会议议定事项备忘如下:
一、xx项目施工开挖发现一定数量的土石方,根据现场踏勘及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此项目开挖的石方质地较硬,可用于建筑骨料加工,多余石方需处置根据xx文件要求,由县农投集团泰安公司统一处置。
二、施工单位石方开挖后,由农投集团泰安公司负责处置。(财政资金项目由施工方负责装车,运输由泰安公司负责;非财政资金项目由泰安公司负责装车和运输)
三、农投集团泰安公司开展石方处置要做好矿石的价格评估、公开出让等相关工作,在处置过程中避免道路污染、跑冒滴漏和超限超载。处置工作完成后,农投集团泰安公司需将《处置情况备案表》报送县资规局。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此项目开挖的土石方偷挖盗采,参会单位要全力配合泰安公司开展土石方的处置工作,保证处置工作顺利实施,避免出现非法阻工现象。
五、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方案施工,禁止超红线范围、超设计标高开挖;监理单位务必要负责做好此项目红线开挖范围(界限不清地方需设立明显标志)、标高的施工监管。
六、若项目产生的多余土方需外运或调剂需通过消纳场地所在乡镇(街道)同意后才可进行合理合法堆放,不得占用农用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及耕地,不得造成环境破坏。
七、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依照职责,加强对此项目土石方处置工作的指导;属地街道和业主单位要负责做好此项目土石方处置的政策处理等协调工作,争取当地群众理解,避免产生矛盾。
会议要求:各参会单位要落实好会议决定事项,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好各自职责,避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确保xx项目土石方处置工作顺利开展,保障项目建设有序推进。
参会单位:xxxx
时间:xx年xx月xx日
关于组织参加 xx项目联合踏勘会议签到表
序号 | 姓名 | 单位 | 职称/职务 | 联系方式 |
材料清单:
1、项目备案表或批复
2、施工用地红线图
3、用地审批资料
4、设计方案
5、需做地勘的项目需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6、现状图
2、
《常山县工程项目中矿产资源规范处置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基本情况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规范工程项目中矿产资源处置与监管工作,防范和打击非法开采、处置矿产资源行为,实现矿产资源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常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草拟形成《常山县工程项目中矿产资源规范处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省内铁路隧道施工是否需要申领采矿许可证的复函》(浙人大法复〔2017〕2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文件要求,常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提请县政府建立“谁施工,谁负责”、“谁批准,谁监管”的责任机制,针对砂石资源开采利用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从科学规划、绿色发展、事后监管等方面,明确规范管理的相关要求,严格工程建设项目动用砂石管理。常山县现行管理办法由县政府办公室于2019年12月31日发布《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山县工程项目中矿产资源规范处置及防范打击非法采矿行为办法>的通知》(常政办发〔2019〕171号),至今已经三年多,且出台时间早于上级文件,现必须调整或重新公布。本次政策起草,依据上级文件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完善。
三、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整完善常山县“工程采矿”管理办法,切实规范工程项目中矿产资源处置与监管工作,实现矿产资源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
四、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办法》主要部分构成:一是明确了“工程采矿”的范围和情形;二是明确工程项目中矿产资源监管与处置程序;三是明确了各部门和乡镇(街道)的工作职责;四是明确了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五是明确了实施时间。具体内容简要汇报如下:
第一部分:明确了“工程采矿”的范围和情形。此部分是本办法的重点也是核心内容。
“工程采矿”是指工程建设项目在工程施工范围及施工期间因施工需要开采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建设工程项目要充分考虑原始地形地貌特征,以自用平衡、不流入市场为原则,合理确定建设项目施工采挖砂石土规模,尽量减少土方开挖量,减少生态破坏。
不得以工程施工为名,在依法应取得而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变相开采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确须设置采矿权的要以竞争方式公开出让。
不设采矿权的“工程采矿”情形。属下列“工程采矿”情形之一的,不再设置出让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类采矿权。
(1)经批准设立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线性工程等建设项目。(2)非砂石类生产矿山采矿工程建设项目。(3)矿产勘查工程项目。(4)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部分:明确了工程项目中矿产资源监管与处置程序。
(一)工程项目设计或施工中发现有富余矿产资源(土方)的,项目业主须应在项目工程开工前进行申报。
(二)矿产品除本工程施工建设自用外仍有剩余的,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公开竞争方式处置。具体由县政府统一授权县农投集团下属子公司泰安矿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泰安公司)负责实施。处置收益应在项目完成处置后由泰安公司向县财政全额缴纳,县财政局根据浙江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价进行上浮留存相应收益,剩余部分归还泰安公司以保障相应成本。项目业主、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采运。
(三)根据申报和其他线索,县资规局应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对工程项目开展现场联合踏勘,踏勘后以会议纪要的形式明确处置与调剂方案,需进行测量或勘测核实的泰安公司应及时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测量或勘测工作。实际处置量根据项目情况以测量或过磅为准。
(四)泰安公司应通过门户网站将矿产资源处置信息进行公告。
(五)处置完成后,泰安公司需将工程项目矿产资源处置情况书面报告给县财政局及县资规局存档备查。
第三部分:明确了各部门和乡镇(街道)的工作职责。
(一)强化“属地管理”责任
各乡镇(街道)、行政村要切实增强“守土有责”的意识,结合基层治理,将保护矿产资源、防范违法开采等职责落实到网格员、网格长的重要职责;特别要强化村两委尤其是村主职干部“守土”责任,严防死守,对所在行政村域内发生的非法采矿、破坏生态环境等行为,切实履行制止、上报、配合执法的义务。
(二)强化部门协作
形成矿产资源保护和利用的多维度监管。发改、财政、资规、监管办、住建、林水要发挥职能优势,共同加强对工程项目利用矿产资源的监管工作。
(1)按照“谁主管、谁监管”原则,能源、交通、水利等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建设项目合法性进行审查,督促项目业主加强项目初期的测量或勘测工作,对工程施工开挖砂石矿产及砂石料处置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2)县发改局负责督促县级立项的项目,在初步设计和变更设计中同步开展矿产资源平衡分析(土石方综合利用方案)。
(3)县财政局负责做好石料处置收益监督管理工作
(4)县资规局重点加强工程性采矿备案使用等对象的监管,发现工程项目矿产资源违规处置问题及时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移交违法线索;提供浙江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更新信息,为行政执法提供专业支撑。
(5)县监管办负责做好砂石料竞争性交易业务指导和平台保障工作。
(6)住建局负责督促监理、施工单位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做好按规定报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类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做好泰安公司对矿产品的处置工作。
(7)县林水局负责非法采矿破坏林地行为的巡查和线索移交,并责令和指导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植被恢复。加强对林地项目改造的管理。
(三)加强违法行为力度
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生态保护常山分局、市场监管局、交通局等单位要依法共同打击违法开采,坚持便于执法取证、从快从重打击的原则,主动依据各部门法律法规严肃查处非法开采与处置矿产资源的行为。
(1)县综合执法局牵头负责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查处,积极配合乡镇、街道开展面上巡查。重点加强面上非特定对象违法开采的查处,加强与公、检、法、司等部门行刑衔接。
(2)县公安局要结合扫黑除恶工作,加大对重大违法开采和违规处置、盗窃矿产资源案件的打击力度,严查背后的“保护伞”问题; 大力支持行政机关调查、取证工作,必要时提前介入。
(3)衢州市生态环境局常山分局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任何(个人或单位)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从快从重进行查处,同时进行生态追偿。
(4)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查处的无证无照加工矿产资源行为。
(5)县交通局、交警大队负责查处运输矿产资源超限超载、抛洒滴漏行为,发现涉嫌盗采矿产资源行为的及时通报相关单位。
第四部分:明确了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将工程项目中矿产资源规范处置及防范打击非法采矿工作纳入县政府对部门、乡镇(街道)考核,对查处的非法开采与处置矿产资源的案件,由县政府对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所在乡镇(街道)、村及有关责任部门进行通报。
(二)对不按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履职不力的相关单位与工作人员,由县纪委监委进行责任追究,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在工程项目矿产资源处置工作中,建立容错机制,按照“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宽容工作人员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错误,鼓励担当作为,逐步完善和规范工程项目矿产资源处置工作。
第五部分:明确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23年12月31日起正式实施。
五、评估论证、公平竞争审查、征求意见及协调处理等情况
《办法》为征求意见稿,还未完成征求意见及协调处理。
六、集体讨论情况
《办法》为征求意见稿,还未集体讨论。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