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常山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项目管理办法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02165835-003/2023-8326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常经信〔2023〕87号 | 公开日期: | 2023-10-08 |
发布单位: | 县经信局 | 有效性: |
02165835-003/2023-83266
主动公开
常经信〔2023〕87号
2023-10-08
县经信局
发布时间:2023-11-22 10:26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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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相关单位、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我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为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和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强有力支撑,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常山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项目管理办法》和《常山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并按规定组织做好申报相关工作。
常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常山县财政局
2023年10月8日
常山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
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推进,规范项目管理,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根据浙江省商务厅等17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促进农村消费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21〕130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支持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浙财建〔2022〕2号)、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公布全省首批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示范县(市、区)、示范企业建设项目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22〕10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示范县建设项目。
第三条 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示范县建设项目管理应遵循科学发展、公开公正、突出重点、示范引导、强化监管、提高效益的原则。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四条 项目建设承办单位(企业)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支持方向,属于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确定的支持项目。
第五条 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严格按照浙商务联发〔2023〕73号公布的备案承办单位(企业)的项目进行建设,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原则上不作调整,并按有关要求做好实施工作,确需变更的需按要求上报省厅备案同意。
第六条 项目承办单位(企业)应提供项目实施方案。(包括:项目清单、项目总投资、项目投资资金来源、项目建设内容、项目进度计划、当前运营情况、项目建成后达到的效果等内容)。
第三章 进度管理
第七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各阶段的进展程度和项目最终完成的期限进行管理。项目主管单位应严格对照承办单位(企业)提供的项目进度计划或项目申报表,实地检查实际情况。
第八条 项目承办单位(企业)在实施中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及项目进度计划,完成项目实施工作。
(二)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不蓄意骗取专项支持资金。
(三)按照要求如实填报项目进度情况及其他需填写的统计调查表。
(四)接受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配合相关部门组织的项目调度、督查、验收及绩效评估等工作。
(六)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七)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于出现的问题或好的意见建议,应及时向县经信局反馈。
第四章 验收管理
第九条 项目承办单位(企业)根据项目实施方案,抓好项目实施,保证项目进度和质量,并按时申报验收。
第十条 县经信局组织有关专家组成验收小组或聘请第三方机构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应做到每个项目逐一实地验收、核对验收材料及相关数据。验收完成后应在验收意见书上签字确认验收结论,并对验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项目承办单位在项目完成后向县经信局提出验收申请;
(二)县经信局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三)县经信局对拟验收通过的项目进行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县经信局组织重新复核;
(四)县经信局出具项目验收通过、重新复核或者验收不通过的通知文件;
(五)申请延期并予核准的按延期完工期限申报验收。
第十二条 项目承办单位(企业)申请项目验收应当向县经信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
(二)项目实施总结报告(包括:项目投入、完成情况、运营效果、取得成效等内容);
(三)项目所达到的预期效果、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说明性材料;
(四)项目投资审计报告及有关发票复印件;
(五)项目经费的决算表;
(六)其他相关材料(含图片资料、影像资料等);
(七)可以选择提供其他关于项目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
(一)未按时完成项目实施方案中建设内容的;
(二)提供虚假验收材料、文件或者数据的;
(三)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内容,不符合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方向的;
(四)在审计、稽查和其他相关检查中发现项目质量、资金管理等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五)项目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质量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不良影响;
(六)项目承办单位(企业)在项目实施过程存在违法情况的;
(七)其他不通过验收的情况。
第十四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办单位(企业)应当在收到未通过验收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对项目进行整改,经整改并完成项目实施后,再次提出复核验收申请;如再次未通过验收或者项目完成后不按期申请验收的,收回已支持专项资金。
第五章 监督及档案管理
第十五条 县经信局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做好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审核及业务指导等工作;监督、协调、处理项目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项目评审、验收、绩效评估等。
第十六条 县财政局会同县经信局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项目资金管理、拨付等工作。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对项目建设、验收、补助、公示等各环节的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和归档,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县经信局负责解释。
常山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加快推进我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提高政府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为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和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强有力支撑,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支持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浙财建〔2022〕2号)、《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公布全省首批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示范县(市、区)、示范企业和商贸流通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22〕91号)、《浙江省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原则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突出重点,按照“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格管理”原则,专项用于相关企业开展的符合资金拨付方向的项目建设。
二、资金来源
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联合下达的中央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县域商业体系项目建设方向)。
三、资金审核和拨付
(一)项目对象。被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等部门确定纳入补助公布清单的常山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示范区建设项目(包括调整后备案项目),范围涵盖县域“三点一线”物流体系建设和其他商业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包含乡镇商贸综合体、供应链下沉镇乡村项目、农产品市场新建改造提升项目、农产品供应链和冷链物流等项目)等方向的单位(企业)。
(二)分配比例。对列入2023年常山县省级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试点项目,根据项目实际建设投资额(不含土地款、办公楼建设、租赁费等),按以下比例予以补助:县域“三点一线”物流体系建设项目,补助比例为不高于50%;其他商业流通基础设施项目(包含乡镇商贸综合体、供应链下沉镇乡村项目、农产品市场新建改造提升项目、农产品供应链和冷链物流等项目),补助比例为不高于50%;项目中涉及数字化建设的部分,或者数字化建设项目,最高比例不超过30%。单家企业所补助总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所有建设项目在2024年10月底前完成验收及资金拨付。
(三)申请审核。相关企业、单位按照申报通知规定和具体申报工作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业务主管部门上报相关材料,所有材料须一式三份报并加盖企业公章。原则上,项目由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必要时可联合财政部门进行审查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审计。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分配方案审核和程序监督等工作。
(四)资金拨付。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已通过其它渠道获得省级专项财政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原则上不再重复安排本专项资金。
四、资金监督与管理
(一)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专项金应确保专款专用。申请企业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全部收回补助、奖励资金,三年内不得申请补助和奖励,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后实施,由县经信局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